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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部分

庭外"审判"余秋雨-第26部分

小说: 庭外"审判"余秋雨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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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老师:    

  寄来《中央日报》、《中国时报》复印件,已收,谢谢。    

  关于您与余秋雨的笔墨官司,我从《羊城晚报》与本市媒体略知一二。根据实际材料,对某一问题作出特定的分析判断,本属十分正常的学术活动的范围,即使是因所据资料失实而导致某些谬误,只能通过学术争辩的途径来解决,不应该一下子就怀疑到对方(研究者)的“动机不纯”,更不应该以所谓“侵权”而诉诸法律。我认为,余秋雨先生近十年来在一片喝彩声中平步青云、春风得意,似乎已“狂”到了“忘我”地步。老虎屁股摸不得,谁批评他,他就对谁火冒三丈,实在是缺乏作为一个知名学者应有的严谨、大度、谦让与自省的学术风度与文化品质,其表现早已为文化学术界正直人士所不耻。我校中文系邹贤敏教授,日前已向《武汉晚报》记者表明了自己支古谴余的态度。我完全同意邹贤敏先生的看法,在此表示对您的支持。    

  真理与正义在您这边。沉着应战,据理争辩,您定会胜诉的。 盼调整心情,保重身体。此祝时安    

                  

  这封信代表了学术界的许多人对余秋雨打官司的看法。这类信件,读者写有许多,如中国海洋大学工程学院一位讲师来信云:    

  尊敬的古教授、远清先生:您好!    

  我是青岛中国海洋大学教师。据报载,先生最近惹上一点麻烦,我是从《齐鲁晚报》2002年8月1日所刊登的《余秋雨要和古远清打官司》知道这一消息的。关于余,这里我不想多说什么,大家都心知肚明,只是一个感觉:他的文章矫揉造作,为人不够真诚,他想通过打官司洗刷自己当年的过错,恐怕只会适得其反,越洗越黑。    

  您好像是那个说穿了皇帝的新衣到底是什么的孩子——尽管您早已不是“孩子”,年龄要比我大得多,也可能比余秋雨年长几岁吧?    

  如果有什么需要我帮忙的,请尽管来信好了!    

  敬问金安!    

                  

  这位讲师一直关注着官司的动向,一直到余秋雨发表结束“法律苦旅”的声明,他还寄来《青岛日报》的剪报,并对余秋雨文过饰非的做法提出批评,这里就不一一转录了。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原告在撕毁和解协议(1)

  被文化羞耻感和虚荣心支配着的余秋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多次暗示他打赢了官司。由于他的误导,台湾《中国时报》、《北京晨报》等媒体均认为余秋雨“胜诉”,给读者造成了错觉。    

  为了使广大读者和观众对余秋雨的官司有个全面的了解,另方面也是为给这场官司留下历史文献,“湖南卫视”于2003年10月30日,专门邀请我和肖夏林及其律师浦志强等人到长沙做长达45分钟的专题节目,其主持人为从中央电视台借调来的相声演员马季之子马东先生。演播厅四周挂满了余秋雨、肖夏林和我高达近二层楼的大幅照片。虽然余秋雨本人未到现场,但后来补了他不少图像和签名售书受到热烈欢迎的镜头。其余为肖夏林及其律师还有湖南本地的律师和我在解说这场官司的过程和意义,其倾向性也尽在不言中。当马东问我,如何评价余秋雨告状时,我说:“与其说余秋雨起诉我,不如说他在抬举我,赞扬我的文章无价”。马东调侃说:“是的,你用的‘狡猾’一词居然值十六万元人民币,这是全世界最高的稿费,可惜你没有拿到。”说得全场观众大笑起来,然后是一阵热烈的掌声。    

  在录制过程中还有这样一个细节:现场观众即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师大等校学生差不多都一边倒支持两位被告,电视制作人感到这样做有失新闻的客观公正,连忙临时制作了一个牌子,上面写着“请支持余秋雨的勇士站出来”,后来才有几位女生说自己很喜欢余秋雨的作品,希望他早点从“法律苦旅”中解脱出来,为我们奉献出更多更优美的散文。    

  这是我头一次进演播厅,我衷心感激余给我这样一个难得面对众多观众的机会。次日,长沙《潇湘晨报》刊登《肖夏林古远清参加〈背后的故事〉,余秋雨对头亮相荧屏》的图片和消息。    

  2003年12月7日,余发表《我的法律行动已经圆满结束》的声明,被全国多家报纸转载,其中说“通过法律程序查清了上海的谣源”,这意味着余不再确认他亲手签字的《调解协议书》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再次指控我“造谣”,即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余这一说法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无奈之举,其中充满了破绽。香港《明报》2004年1月11日,就曾发表了香港政治经济文化学会会长谢纬武写的《我对余秋雨“声明”的反驳》,其中云:    

  余先生索赔的前提是“侵权”,理据是“诽谤”。但从“和解协议”第四条“双方无其他争议”中,显然是不存在这个问题,也不存在其他法律纠纷。所以古先生的“表示歉意”(“和解协议”的说法),或“正式致歉”(余先生的说法),与余先生的“放弃经济赔偿的要求”并无逻辑上的必然联系,最多只能视为索赔无据而做个“顺水人情”而已。    

  台湾《中国时报》2003年12月10日,登了该报记者写的余秋雨“圆满结束”的声明,其中有余打的两场官司“胜诉”的内容,后来该报记者得知我正在台湾开会时,专门访问了我,并于12月12日在该报发表了《古远清谈余秋雨官司案》,对前文的观点作了修正和澄清。    

  南京靠近上海,该地媒体对“余古官司”兴趣特浓。2003年12月17日,《南京晨报》刊登《出版社请古远清撰写〈我与余秋雨打官司〉》的消息。同月24日,《南京日报》登了该报记者采访我的报道《古远清:余秋雨曾向我上演“恐怖片”》。《金陵晚报》也于同日刊登了余秋雨“圆满结束”法律苦旅声明引发争议,“古远清将公布余秋雨‘文革’检查交代”的消息。悉尼《华人日报》在休刊前两天(2003年12月24日),发表了我评余秋雨“法律苦旅”不是“圆满结束”而是“彻底破产”的长文。《桂林晚报》2004年2月10日发表了《“余秋雨在撕毁和解协议”——“古余官司”当事人古远清教授桂林揭秘》的访谈。    

  这四个月来,余秋雨一系列不负责的言论已经让我大跌眼镜,早先我还写有答菲律宾《商报》记者问《谈和解真相》,后在北京、武汉、浙江等地报纸转载或摘发,其内容如下:    

  问:你9月下旬刚参加由海内外作家组成的“2003年海峡诗会”,并全程陪同台湾著名作家余光中教授回福建永春“原乡行”,一定有海外作家议论“余古官司”一事吧?    

  答:我们开会游览时常把“官司”当做茶余饭后的谈资。其中境外作家余光中说:余秋雨不应理会别人对自己的批评,气量应大一些。一位哲人说过:“最好的防御是不设防。”设防、理会和打官司,并非明智的选择。现在通过打官司,弄得全球华人文化圈差不多都知道原告与“四人帮”写作组有牵连。正如上海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一位博士生导师说:“打这场官司,是余秋雨自己跟自己过不去”。    

  问:不少人认为你败诉了,如马来西亚《南洋商报》报道的题目就是《余秋雨胜诉,古远清致歉》,香港《亚洲周刊》的标题也是余秋雨“胜诉”。因为你向原告“致歉”,说明你有错且认错了,人们当然理解你败了。    

  答: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让我在八家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启事,可这一要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要知道,“赔礼道歉”与“表示歉意”在程度上是有不小差别的。    

  问:本来是他伤害了学术研究自由争论的空气,应是他向你致歉才对。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原告在撕毁和解协议(2)

  答:我表示歉意的前提是“相关内容”的史料误差。其中有的我在官司一开始时就向记者坦白承认过的。我在答《羊城晚报》记者问时,还承认过自己在“文革”中写过大批判文章。    

  问:余秋雨对上海《新闻午报》记者说:他注意到,“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了不实之词的来源”,这来源是指什么?    

  答:我有大量的证据是上海市委驻原写作组工作组所编印的《清查报告》,这在当年清查工作中是做了结论的,难道是“不实之词”吗?这里要郑重说明的是:并非我要翻陈年老账,是余秋雨自己要我“拿出证据来!”法院也一再催促我去取证,故我的取证工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不打官司,这些材料我也不可能弄到。这就是前面说的余秋雨打官司逼我拿证据是“他自己跟自己过不去”也。    

  问:既然你说原告参加过写作组并写过大批判文章这一基本事实没有错,为什么不把官司进行到底?    

  答:还是宽大为怀好。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还有很多事情要做,不同的看法何必非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呢?法律不是万能的,笔墨官司还是笔墨打的好!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借我一生》再掀风波

  据报道,余秋雨《借我一生》写作始于2003年,初稿成于2004年三四月间,整部书分为五个部分。从自己的童年、大学经历,一直写到当戏剧学院院长,以及他写作《文化苦旅》、《山居岁月》、《千禧之旅》的历程。在新书里,余秋雨一改以往“不分辩”的态度,首次集中回应了一直以来外界批判他的诸多“罪状”。其中在书中第二部分“文革”经历中,余秋雨用了十万余字描述自己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所作所为,坚称:他自己“从来不是‘石一歌’的成员,从来没有参加过‘大批判写作组’”, “谁要说我是‘石一歌’的成员,就是对我的诬蔑。”    

  我看了这部书的“文革”部分后,写了《余秋雨自传中的政治“硬伤”及其他》,在美国《中外论坛》和香港《香江文坛》等处发表。    

  关于我对《借我一生》的评价及有关“封笔”的看法,《南方周末》、《新京报》、《郑州晚报》、《武汉晨报》、《现代快报》、《金陵晚报》、《江南时报》、《北京青年报》……还作了或长或短的报道。余秋雨看了我在《新京报》上发表的《余秋雨自传公然造假》后非常气愤,扬言有可能再告我。这只能说明我打中了他的要害。所谓再告云云,只不过是恐吓罢了。他对再打官司一事早已力不从心。他在2004年7月22日对《新京报》记者张弘讲:“对名誉的问题呢,我有时候想打(官司),打起来又不行,而且要通过很多复杂的关系,耗费很多的时间。”    

  2004年8月,中国新文学学会在泰山举行第二十届年会。学会会长王庆生教授(原华中师范大学校长)在主题发言中,批评了余秋雨对历史不肯反思的态度。我也作了有关《借我一生》的专题发言。在自由讨论时,有一位博士生导师反弹道:“为什么对周作人可以宽容,而对余秋雨就不能宽容呢?”我回应道:“是他不宽容我,而不是我不宽容他。和解后他还在自传中专门写一章攻击我,歪曲官司和解的真相,还说什么我‘衣着潦草’,谈些与本案无关的‘小儿科’之类的话题。又说我‘长期在一所非文科学校里研究台港文学……因此我很清楚他的研究水平’——且不说在非文科学校工作是否就低人一等、工作单位的好坏与研究成果的优劣是否有必然联系,单说我供职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一所堂堂正正由教育部主管的人文社会科学大学。看来,这位‘文化大师’连什么叫文科大学都没有弄清楚哩。不过,你把余秋雨与周作人相比,恐怕他会告你呢!”把余与周作人相比,上海的柳叶在香港写的专栏《一说就俗》中,也曾把余秋雨与周作人相比。我觉得,余在“文革”中犯错误与周作人在抗战时“落水”是性质不同的两件事,决不能相提并论。有人之所以一再将余与周相比,这怪不得别人,是余秋雨打官司和写虚假的自传给人造成的错觉,是他把自己的小辫子与人纠缠时缠成了一个大辫子,可谓是咎由自取。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大快人心事,秋雨输官司”

  在此书快要写完的时候,忽然读到《南方周末》发表的《文化人的沉沦》(何家栋),开头云:    

  “大快人心事,秋雨输官司。”这不是幸灾乐祸,而是赞赏法律保护言论自由的创举。通过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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