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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部分

庭外"审判"余秋雨-第27部分

小说: 庭外"审判"余秋雨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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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快人心事,秋雨输官司。”这不是幸灾乐祸,而是赞赏法律保护言论自由的创举。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文字纠纷,比过去以长官意志、行政手段来定是非,是历史的进步;如果当年用法律手段而不是用政治手段“铲除毒草”,就不会制造出那么多文字狱,在反胡风、反右派,乃至文化大革命中,不少人或可免于因言获罪。但是,本来是说理斗争,一变而为斗法,动用惩罚手段,又未免大煞风景。    

  余秋雨在《我的法律行动已经圆满结束》的声明中把告肖夏林败诉妄想为“胜诉”,肖夏林为此感到“又未免大煞风景”,因而“动用惩罚手段”称余秋雨为“文坛首骗”、“文化恐怖分子”。我不赞成这种“惩罚”和给别人乱戴帽子的做法。    

  余秋雨喜欢给别人开书单,在这里,我也不妨建议余秋雨读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篇关于反对书报检查制度的论文,马克思认为禁止发表“因热情、尖锐和傲慢而带有有害倾向”的作品,是“最可怕的恐怖主义”。不能“只让宫廷丑角享有思考和述说真理的权利”。马克思说:“从出版自由的本质自身所产生的真正的检查是批评,它是出版自由自身产生的一种审判。” 为了保护“热情、尖锐和傲慢而带有有害倾向”的作品,马克思是如此大义凛然地谴责“最可怕的恐怖主义”,我希望文化界的朋友为了保护弱者“述说真理的权利”,不要惧怕余秋雨的淫威,昂首挺胸起来遏制余秋雨这种文化“恐怖”活动及其秋雨横飞、寒气袭人的“恐怖”文风。如不遏制,中国文坛必无宁日,安定团结就不可能实现,学术自由讨论和百家争鸣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何家栋进一步指出:    

  老一代文人遇到“恶意攻击”,都是以笔为武器进行论战,而不是诉诸法律或权势。无论是鲁迅遭到“拿卢布”的诽谤和人身侮辱,还是梁实秋被唾骂为“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或创造社诸君子被咒骂为“才子加流氓”,他们或者“打落牙齿和血吞”,或者“千锤百击只等闲”,都没有对簿公堂,让法庭来证明自己没有“拿卢布”,或不是“走狗”,也不是“流氓”。这说明他们都很自信,不需要外在力量来证明自己价值几何。今之一些文士好像并不在乎是非曲直,只求将对手置于死地,搞得人家倾家荡产,以炫耀自身的权威,真叫人为文化的沉沦而感到悲哀。马克思说“批评即审判”,如果将“审判变批评”,或许能提高文人的品位。    

  只要有这种文化品位,就不会有阿Q式的解嘲和纯属自欺欺人“圆满结束”的说法。事实上,余秋雨打的三场“以炫耀自身的权威”的官司,从勉强胜诉到和解到最后败诉,呈极明显的大滑坡趋势。    

  余秋雨“只求将对手置于死地”的官司之所以不是“圆满结束”,是因为他声称要打十多个连环官司,可现在只打了三个就把刚摆出的拳击架势收了回去。他扬言官司要“打五年十年”,可只打了一年多就收摊。他多次扬言下一个要告的目标是孙光萱。可孙氏既是原余秋雨写作组的“同事”,后又成为写作班文艺组党小组副组长,这种双重身份使余秋雨感到告他有如烫手的山芋。如果告这位给余秋雨所谓“造成了几乎一生的灾难”的孙光萱,难免有翻清查案之嫌。因这触及到如何评价中共上海市委70年代末清查“四人帮”余党工作的成绩,乃至当年以华国锋为首的党中央一举粉碎“四人帮”及后来清查其余党所作的历史性贡献这类极为敏感的政治问题,相信法院难于或者说根本不会受理此案。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在法庭上就曾明确告诉原告:“文革”中作了结论的事就不要再提了。    

  余秋雨在2002年8月底答香港《亚洲周刊》记者问中,装出一副慈善家的面孔,说把“刑事案件”降低为“民事案件”是对我的优待。这正说明他欠缺法学常识,因这原本来属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根本不沾边。    

  余秋雨告肖夏林一审败诉后,以第一时间写好《上诉书》,攻击北京东城区法院“既说了错话又做了错判”,东城区法院许多“可笑的概念,将被人们牢记”,可终审败诉后又改变腔调“感谢法院对我的洗雪和抬爱”,这不是有点言不由衷么?他如此善变,和他在“文革”中由保守派一下腾飞为“四人帮”控制的上海写作组“一号种子选手”,何其相似乃尔!    

  余秋雨是中国文坛最善于吹牛的作家。他在新加坡大言不惭地说:打官司的目的是为了“给中国建立法治意识”,可这回他告我以和解而非胜诉告终,告肖夏林则一败再败,这是不是说中国法治就没有希望了?再加上上海《咬文嚼字》资深编辑金文明及其他众多学者一齐“咬嚼”余秋雨,使余秋雨浓油重彩涂的“文化昆仑”的面具被卸下。他连告都不敢告也无法告金文明,说什么“他的问题是经济炒作,并没有损害我的名誉,不必起诉”。这“不必起诉”是“无法起诉”的意思。金文明虽然没有损害他的名誉,可金文明挑错的书《石破天惊逗秋雨——余秋雨散文文史差错百例考辨》在台湾再版后,余秋雨的台版书《文化苦旅》由每月销售一千册降为三百册左右,这损失真是惨重。他不想起诉金文明是假的,只是这纯属学术问题,无从下手罢了。这就难怪余秋雨在接受台港媒体采访时装出一付可怜相,说“也想过不再写作,甚至离开中国”;还以“文革”时受迫害的老作家老舍相比:“那时候,许多人只能靠自杀来维持名声,他们是最弱的一群。”他在境外以廉价的眼泪骗取台港读者的同情,在内地则以霸气十足的劲头告媒体告学者告作家,真可谓是恶人先告状。他在内地与境外的言论判若两人,这也许就是他讲的人格分裂吧。他还说什么金文明等人都得到官方支持,由此可看出他说谎及色厉内荏的本质。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拿什么拯救你—文化商人余秋雨(1)

  余秋雨“连环官司”彻底破产的原因,试析如下:    

  第一,法律知识不及格。余秋雨告中国文联出版公司,把三篇记者署名的文章当作自己的作品,看来他连什么叫著作权都没有很好弄懂,因而被法院驳回。他告我则把我使用带引号的“狡猾”看作是最严重的诽谤,这就把语法修辞常识引进法庭,成了“狡猾”一词竟然值十六万元人民币的一大笑柄。他还把我过去赞扬他学术成就的话来告我,也于法无据。他告肖夏林,因欠缺管辖权常识,把起诉书送错了法院,出尽了洋相。    

  余秋雨无论告谁,总是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可他压根儿不懂得名誉权受损不能用个人感觉取代社会评价。正因为他不懂得这一点,他打的三场官司从不向法院出示自己名誉受损的证据。就算他懂得这一点,谅他也无法拿出这一证据。君不见,我指出他参加过“四人帮”控制的上海写作组,肖夏林说余秋雨为深圳扬名是为了利益等价交换,余秋雨的名誉并没有因此受损。他现在书照出,版税照拿,电视照上,“形象大使”照当,就是评选江南美女,人家也不会忘记叫他当评委,名誉何损之有?    

  余秋雨法学常识严重不足还表现在他打官司时,把自己装扮成“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文化尊严”的神圣使者,其言外之意是要让法官和读者小心:如果他打输或打平了,法律与文化的尊严便将丧失殆尽!正如网民布芒所说:“但是,且慢,法律的尊严是由起诉者来维护的吗?它分明是法官的职责,余教授有什么权力将其窃为己有?”    

  第二,告人的动机不纯。余秋雨告我,是企图恐吓我乃至恐吓一切“文革”文学研究者再不能谈他的“文革”问题了,否则就以“倾家荡产”乃至进班房相威胁。这是典型的打击报复。他告肖夏林,也绝不是单纯为了说明自己没有接受一套豪华别墅这一事实,而是因为肖夏林主编了《秋风秋雨愁煞人——关于余秋雨》这本批判他的文集。这里不妨听听马克思的说法,他认为要求惩罚当事人的方式,是一种“非法行为”。余秋雨打官司的举动就是要求惩罚不同观点的人。“马克思还说:政府若禁止发表‘任何侮辱和任何人身攻击’的文字,就‘剥夺了对任何官员(公众人物也一样)进行任何监督的可能性。’如果出现有关公众人物的丑闻,接受调查的应是公众人物,而不是公众人物去控告别人”(何家栋)。余秋雨不懂也无法懂这一点,故他只好挖空心思花了几年时间算计出对方某篇文章的某句话不严谨然后由此入手。这种做法自以为聪明,结果反误了卿卿性命,让自己光荣地“牺牲”在“法律苦旅”途中。法院判他败诉,就是最好的证明。    

  余秋雨打官司的另一动机是借助法律手段制造文化绯闻炒作自己。他总想站在新闻第一线,始终成为全球华文媒体关注的焦点人物。可他学问做得一天比一天差,书一本比一本质量低。通过打官司,正好为自己“注水”新书做广告。以这种近乎邪门的方法打官司,焉能不败?    

  第三,压而不服,未能收到恐吓的效果。以笔者而论,并没有因为他告我而停止对余秋雨现象的研究和批判,反而在官司了结后以著文和出书的方式继续对余秋雨不健全的文化人格进行深入的解剖。肖夏林更是初衷不改,在官司期间和结束以后,写了大量的文章抨击他心目中的“文化恐怖分子”余秋雨的人品和文品。余开伟在官司前后还主编了《忏悔还是不忏悔》一书,内有“围剿余秋雨”专辑。肖夏林则主编了《余秋雨的敌人》。此外,还出现了批判余秋雨的新秀“潘多拉”。他最近接连写的《余秋雨是不是一个妄想狂》、《余秋雨是可以“随便骂”的吗?》传诵一时。尤其是异军突起的上海辞书专家金文明,以金牙狂啮“咬嚼”余秋雨,以莽莽草丛中寻蛇的劲头挑出余秋雨文化散文中的一百多处的文史错误,并“咬嚼”出余秋雨的剽窃行为,使余秋雨想告而无法告他,只好在境外媒体发出“弱势如我”、“我到底可以怎么办”的哀鸣,从此失却回应对手的能力。    

  第四,玩弄法律,视法律为儿戏。余秋雨在新加坡说,他告我是“故意将事情弄大的”,从这“故意”中看出他是在玩弄法律。由于抱这种游戏人生的态度,故不仅他的散文文史差错多如牛毛,就连他写的一千多字的起诉书也错字连篇。如他告肖夏林时,起诉书中的错字甚多:把肖的证人“黎鸣”错为“黎明”,把“冒充”写成“昌充”,把“连续”错为“边续”。如果错个把字也许可以原谅,可他一错再错,这说明他告人心切,连起码的文字功夫都欠缺。堂堂“文化大师”写起诉书错字如此之多,这哪里是尊重法律,而分明在藐视法庭,无视法律的权威。    

  第五,舆论对他十分不利。如果到网上查找,很难找到一篇重量级的作者支持余秋雨打官司。值得注意的是,原先支持过余秋雨和批评余杰的人这次都不做声,个别的如上海大学郝雨先生则由原来支持余秋雨转向支持被告。这就是说,在舆论战这方面,余秋雨是彻底输了。这点他自己也感觉到了。他在《借我一生》中就感叹:“我们斗不过他们。”    

  最典型的是北京大学中文系一个教授写的《正版中的盗版》,把余秋雨“改编”李泽厚的研究生刘东的成果贬之为“剽窃”,并认为这种行为比学术首骗王铭铭更带有欺骗性(参看《中华读书报》2002年8月21日)。如果不打这场官司,这样激烈、犀利的批判文章就不可能被“逗”引出来,也就不可能出现这种“庭外审判余秋雨”的壮观场面。真是既有今日,何必当初!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拿什么拯救你—文化商人余秋雨(2)

  第六,地方保护主义的失败。在中国这样一个法制尚未健全的社会,难免有地方保护主义。尤其是对本地的文化名人进行各种关照和呵护,也算是情理中的事。以“余古官司”而论,全国的大报小报都进行跟踪报道,唯独上海媒体不哼一声。到被告拿到别人揭发余秋雨“文革”中的劣迹材料和他自己的检查交待时,上海法院竟用秘密开庭的方法处理:不许记者进入,不许市民旁听。余秋雨的“文革”表现竟成了国家机密,而中共中央审判“四人帮”均是电视直播,可见这样做的真正目的或者说客观效果是为了给余秋雨遮丑,以防止媒体把他的“文革”中的劣迹曝光。但再怎么保护也有底线,总不能完全不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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