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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部分

庭外"审判"余秋雨-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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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反映”。    

  其判决理由如下:“关于公共问题的辩论应当是无拘无束、热烈和完全公开的,可以对政府和公共官员进行猛烈、辛辣、令人不快的攻击”。    

  这次里程碑式的判决,为美国媒体批评国家权力机关和公共官员也就是后来讲的公众人物获得了几乎不受限制的法律支持。余秋雨自称是“正厅级高干”,又是明星级作家,故他具有“公共官员”和“公众人物”这两重身份,理所当然应该受到舆论监督。可能你的文章有个别偏差,但只要不是主观恶意,就应该根据“微罪不举”的原则判余秋雨败诉。中国现在比过去开放,对西方的法律观念应该有所吸取,因而你是不会输的。当然,上海法院如何判,就要看他们敢不敢站在维护公众利益这一边了……    

  此信提到的西方案例,是否适合中国国情?据法律界人士说,原来起草《民法典》时,曾把“公众人物”写进去,后来又删掉了。但这一崭新观念在2002年12月已被上海静安区法院所吸取。日本早稻田大学一位教授来信说:    

  远清先生:    

  我已从上海回到日本。当时没有带你的电话,只好写这封信给你。    

  谅想你已从上海的报纸看到,著名球星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败诉的消息。“东方报”曾报道范志毅涉嫌赌球问题,范认为这是对他的污蔑,于2002年7月(好像是余秋雨告你也是这一时间吧?)便把媒体告上法院。可法院认为:“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和理解。”审判长吴裕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谈到这种判决是受英美法系比较先进的理念的启发,“当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舆论监督发生冲突时都要服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最大”。总之,这是成功“移植”英美法学中的公共利益概念的成功范例。因为媒体有义务有权利进行调查,以满足球迷乃至广大公众的知情权。你的官司发生在上海,相信这个案例对你有参考价值。祝你获胜。    

  范志毅案的判决的确给人振奋,但余秋雨不是范志毅,且余秋雨案有可能上头进行了行政干预,因而没有出现这位国际友人所预料的后果。这就应验了河北一位作家说的话:在法制尚未健全的中国,不仅同一官司在不同的地方打有不同的审判结果,就是同类官司在同一城市的不同法院打,也会有不同的结果呢。    

  下面一封是从温哥华寄来的信。这位作家看了我写的《文化名人传记也要打假》后,曾批评我把“文革”归结为时代的错误,这是为余秋雨这类得了“健忘症”的人所犯下的错误开脱。因为作为参加制造民族悲剧的个人,也应承担一定的历史责任。这次他得知我打官司后,在写信表示支持我的同时,又重弹这一论调:    

  远清老弟:    

  久疏问候。    

  偶然在网上BBS上读到一则消息,才知道余氏早已提出名誉诉讼,把你这位老弟告上法庭了。    

  尽管老弟出于善良之心,类似德国史学界结构派将余氏当年落水归于历史与时代,但余氏比海德格尔还要神气,不仅要正名,还要修正。诉讼前景也不乐观。    

  看到现时中国读书人之堕落,欲哭无泪。上次见老弟在《书屋》上有大作刊出。6月号上有位雷月池先生(似在湘地也相当有名)也谈什么雅思贝尔斯的罪责论,似未读过雅思贝尔斯著作,实是错怪了雅氏也。    

  余人微也无处可言,目前于先生官司也实无力相助,遗憾也!手下正在编一本书,介绍阿伦特和雅思贝尔斯的关于纳粹时代的罪责论,如明年初能正常上梓的话,也算与吾弟道义上一助。    

  即请秋安!    

  另收到原上海市委写作组余秋雨的一位“同事”的来信:    

  老古:    

  你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以保重身体为佳,何必为余某人的臭事生这大的气?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海内外来信选登(2)

  我很快要进入古稀之年,什么风浪都经历过,见怪不怪也,即以秋雨“文革”所作所为,年纪大的上海文化人哪个不知,谁个不晓?公道自在人心,你不必多虑。即使上海法院不主持正义(他们敢吗?),判你输了,也不要紧,那时你可登报声明,并搞个募捐运动,凑不到十六万,凑一千六百元总可以吧?真的你输了,估计也就这个数,这样反而会得到更多人的同情。    

  我当然不希望你做失败的英雄,但在上海打这场官司,你得小心为妙。如果判你败诉,就有可能说明上海司法欠公正,或上海高层仍有“四人帮”的势力或受帮派思想影响的干部,这对上海形象更为不利。    

  不过,奉劝你不要把输赢看得太重,如赵忠祥告一位小记者报道他在济南签名售书搭卖皮鞋一事失实,从而侵害了他的名誉权。赵凭着他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的地位和身价轻易获胜,可这场官司赢了又能证明什么呢?只不过证明没有售书搭皮鞋,也没有卖皮鞋搭售签名书。同样,余秋雨如果胜诉,法院判决的也只不过是余秋雨没有写过批“斯坦尼”文章,可他写过一系列的大批判文章,这只不过是减少一篇而已,何足补哉!    

  你要找朱永嘉,他不便也不会说的,除非法院找他当证人。我有时看到他或散步或买菜。他正在专心从事古籍注释工作,算是与专业对了口,有人将他做的工作比之为好似老和尚念经,完全是修心养身之道。但他毕竟还未看破红尘,有时也会发点牢骚,如谈到那位“一号种子选手”余某人时,他曾用不屑一顾的口气说:“我们当年看中的人,现在不也很红么!”    

  前天见到“任犊”写作组的一位成员,他提供了一些新的“任犊”文章系余某人所写的线索,你可找他聊聊,或许有新的收获。    

  祝你大捷!    

  也有的原写作组成员对我研究“余秋雨现象”颇不以为然,认为“你完全是圈外人,何必凑热闹”。下面是这位先生写的长信摘录:    

  远清同志:    

  信及文,均悉。谢谢!祝新年好。    

  ……看来,你和肖夏林都怒气未消,还要穷追猛打。我奉劝一句:和为贵。我已渐渐看淡了远去的刀光剑影,当时闹得挺凶,过了若干年,只是泡沫而已。不必过于认真,大体明白就可以收兵了。中庸之道,是讲究一个度,超过限度就会适得其反,所以,凡遇纠纷,也要适可而止,不要往死里整。……    

  望多保重身体,少动肝火。    

  平安、健康就是福。    

  这封信语重心长,值得我参考。尤其是“和为贵”的建议很好,我后来之所以愿意放弃有胜诉的可能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就是本着“大体明白就可以收兵”的原则。但不是我把对方“往死里整”,而是他把我“往死里整”。我只不过以“文革”文学研究者的身份考证余秋雨在“文革”中用过什么笔名和写过什么大批判文章,对其作个案解剖,以吸取历史经验教训,其中还对他说过不少肯定和赞扬的话,并批评了余杰、朱大可过于极端的说法,可他只取我说他“狡猾”这一点,把我告上法庭,扬言要我“倾家荡产”乃至“进监狱”,可见不是我跟他过不去,而是他大动肝火,一个劲地把我“往死里整”。我取“中庸之道”和他握手言和后,他仍“怒气未消”,重弹我“造谣”和“诽谤”他的老调,这就使我有必要向读者说明真相,也是我写这本书的缘由缘由。其目的是告诉后人,余秋雨当年“闹得挺凶”的打连环官司一事,“过了若干年,只是泡沫而已。”    

  这时期还有不少好心的上海朋友劝我“和为贵”。如我在上海复旦大学开会时,一位该校中文系的博士生导师跟我说:“老古,余秋雨住在康平路大院,他有后台,你搞不过他的,和解算了。”    

  我听了后顿生疑惑:“文革”中余秋雨是康平路写作组本部的大红人,里面有他的房间和用来讨论大批判文章的办公室,想不到现在他又重返康平路(但不是住在大院),他真是什么时代都吃得开的人物。但我就不信邪,他有后台难道法院就不主持公道了?    

  另一位复旦大学教授说:“原‘石一歌’写作组副组长吴教授你认识,他也是余秋雨的好友,干脆请吴教授做鲁仲连,把你们的矛盾化解算了。”    

  我不想求人,特别是不想找多年未联系的吴教授,以免打扰他,另方面我觉得这位朋友把事情想得太简单了。    

  此外,我还接到不少上海的来信,其中也有一位上海某大学教授劝我“调解为上”:    

  古兄:您好!    

  寄上我们与曹文轩教授的合影,光彩太暗,只能算个意思吧!    

  您与余秋雨先生的事,容我多一句嘴,还是调解为上。毕竟“文革”时,秋雨先生还年轻,不懂事。再说,他当时也不是有意伤害人。他成名后,有人专揪住他这条小辫子,他十分恼火,亦属情有可原。不必揪得太紧。能恕则恕,孔子的恕道还是大有深意。当然,这次是他主动挑事,但我们下笔还是应该宽缓为上。    

  本人学出复旦,但与余秋雨先生确无任何关系。上述意见纯属一个局外人的个人看法。我会关注这件事的发展动态的。    

  祝顺利!    

  此封信说余秋雨当年“不懂事”,这未免小视了能担负起江青、姚文元、朱永嘉委以重任参与批判“斯坦尼”工作的余秋雨。说人们不该“专揪住他这条小辫子”,现在的问题是他不承认自己有“小辫子”。至于说“能恕则恕”,我完全赞成。我之所以在上海没有反诉余秋雨,告他捏造全世界都没有的《南方论坛》来加害于我,就是本着这个信条。现在的问题是他不对我“恕”,要把我“绳之以法”。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海内外来信选登(3)

  这里面,还牵涉到“文革”文学研究中钩沉出某位作家写过歌颂“文革”的作品或写过大批判文章,是否就是揪人家小辫子的问题。“文革”文学研究本来探讨的就是一些负面的文学现象,这种考证和钩沉难免会“伤害人”——伤那些悔其少作,或自诩为“永远站在正面”的作家的面子,这些均希望读者正确理解和对待。因为研究作家的生平和创作道路,求真、求全才是科学的态度。    

  复旦大学是当年“石一歌”的据点,是“四人帮”横行的重灾区,知识分子深受其害,因而该校有一些教授对余秋雨不买账。如一位博士生导师在辅导博士生论文时,发现一位学生在写研究余秋雨作品的文章,他连忙告诉他:“此人不值得你花力气写。”    

  另一位复旦大学博士生导师则来信云:    

  远清教授:    

  寄来台湾中央社电讯稿、《长江日报》等复印件有关官司的报道均收到,使我了解不少情况,至为感谢。    

  余某如此虚张声势,企图封人之口,除了“名人即完人”的旧思想太重之外,我很怀疑背后还有更见不得人的东西怕继续揭出,否则是不必如此的。    

  专此布复 并颂撰安    

  此信虽短,但能点到要害处。该教授长期与余秋雨打交道,80年代还跟他一起参加过评上海高校高级职称,深知其人品尤其是“文革”中的表现。信中所说的“怀疑”,是有事实根据的推断。他认为“背后还有更见不得人的东西怕继续揭出”,这“继续揭出”,就等余秋雨第二次告我即鼓励我“拿出证据来”再进行好了。    

  来自四面八方的信件,使我感到自己并不孤立。我由于邮购《山西文学》,该刊主编兼山西省作家协会副主席给我回了一封短信:    

  古远清先生:    

  信悉。您太客气了,还附了邮票。余某人要打官司,真不知是怎么想的。不做声是最好的处理。您就抖擞起精神应战吧。    

  祝好!    

  “不做声是最好的处理”,的确是余秋雨的上策。但他是不甘寂寞的人,要他沉默万万办不到,这样只好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我在武汉接到文友们的电话和信访更多,其中湖北大学古籍研究所一位七十多岁的老教授给我来信说:    

  古老师:    

  寄来《中央日报》、《中国时报》复印件,已收,谢谢。    

  关于您与余秋雨的笔墨官司,我从《羊城晚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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