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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部分

与毛泽东一起感受历史-第7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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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人,还有意识地保护了一批干部。总之,高饶问题不揭露、不处理是不行的。现在看,处理得也是正确的。”    
    1981年6月22日,小平同志在十一届六中全会预备会期间,评价已经基本定稿的《决议(草案)》时,再次提到高、饶反党联盟。他说:“高饶事件的基本结论是维持了,但也不好说是什么路线斗争。说罗章龙是路线错误,老实说也没有说中。罗章龙是搞派别斗争,是分裂党,另立中央。高饶事件也是类似那么一个性质,当然还不是另立中央。”    
    我理解小平同志所说的“高饶事件的基本结论是维持了”,主要指的就是高岗当年进行反党活动的事实。至于饶漱石,虽然小平同志在两次谈话中,没有具体地提起他的事,但是,从1953年至1955年前后,小平同志作为中央的秘书长,对于饶漱石在全国财经会议期间同高岗呼应配合的反党言行,饶大闹中组部并借着开第二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的机会,煽动一些人跟他一道批安攻刘的种种表现,他同样“知道得很清楚”。我那时是中央副秘书长兼中央办公厅主任,经历和了解高、饶事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因此,对小平同志在上述两次谈话中提到的情况,我是有资格作证的。我完全同意他的看法。既然高、饶事件的基本事实没有大的出入,它的基本结论当然应该维持不变。    
    对高、饶事件,还需要说到,这事后面确有苏联大国沙文主义的背景:他们企图置中国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至少也要把东北和新疆纳入其“势力范围”;为此,需要在中国党内高级干部中物色、扶持、培植追随者和代理人。高岗在东北总揽党政军大权,那时他同苏共和苏联政府的关系极不正常,他的政治野心同苏联的大国沙文主义需要一拍即合,互相利用。中央对此早有察觉和警惕。1953年高岗敢于那么放手搞分裂党的活动,有国际后台支持,也是掩盖不了的事实。    
    高岗死不改悔,自绝于党;饶漱石反复无常,妄图翻案,他们被开除党籍是咎由自取,党内处理并不过分。后来对饶的处理出了格,主要是毛主席当时对阶级斗争的形势估计得过于严重,助长了“左”的情绪,又过分自信,听不进不同意见,违背了他本人一向倡导的“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前头”的原则,以致犯了主观臆断和先定性后查证的错误所致。发生高、饶事件的当时,毛主席在党内的威望如日中天,他怎么看,怎么说,我都信而不疑。近来重新翻看1955年的“工作日记”,上面还有这样一段记载:我听过毛主席宣布饶、潘、杨是“内奸”,大吃一惊,痛感自己“思想右倾”哩!现在我说这些,纯属“事后诸葛亮”。    
    (杨尚昆:《回忆高饶事件》)


第五部分第134节 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1)

    在对待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问题上,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根据中国国情实际,采取了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以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和平改造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为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对民族资产阶级则采取了和平赎买的政策。这一正确政策的实行,有效地改造了资本主义工商业,扩充了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力量,加强了社会主义国家的物质基础,使我国的国民经济得以健全地发展。    
    毛泽东关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和平改造、关于采取国家资本主义的由低级到高级的逐步过渡形式、关于和平赎买民族资产阶级的理论和实践,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发展。    
    允许城乡资本主义在建国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存在和发展,是与中国经济落后、资本主义不发达、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相联系的,是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国的国情实际,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七大的口头政治报告和书面政治报告即《论联合政府》中提出,要“广泛地发展资本主义”,认为想不经过资本主义直接由封建经济发展到社会主义是一种“民粹派”的思想。毛泽东强调说我们不要怕发展资本主义,只要加以节制,发展资本主义是有利的。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指出,在革命取得胜利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在这个时期内,一切不是于国民经济有害而是于国民经济有利的城乡资本主义成分,都应当容许其存在和发展,这不但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经济上必要的。毛泽东指出,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与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个体经济一起,构成了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同时指出,对中国资本主义经济,要在其活动范围、税收政策、市场价格、劳动条件等方面加以必要的限制。决不能任其自由发展。但是,为了整个国家经济的利益,为了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当前的和长远的利益,决不可以对私人资本主义限制得太死,必须允许它们在人民共和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计划的轨道内,有存在和发展的余地。    
    1951年12月19日,毛泽东在审阅中共中央关于农业贷款和私商联营的意见稿时指出:在私商的联营中,公私联营、私资联营和私资联合下乡采购,这三种私商联营的形式均接受国营经济的领导,对我们是有利的,应予支持;而对有意与国营、合作社商业对抗的私商联营,与国营、合作社商业争夺市场的私商联营,则应予以反对,并与之进行合法斗争。    
    1952年3月,毛泽东在与黄炎培谈话时指出:我们要从经济观点,向大的远的方面看,现在中国的私人资本,在全国工商业经济上,比重还是相当大,向着社会主义走,公私双方都需要发展的。只要不让它向坏的方面发展。要教育改造工商业者,中间还要特别重视工业,要在人民政府领导之下,依据国家经济需要,有步骤地把商业资本转向工业,这于国家是有利的。    
    当毛泽东得知经过三反五反运动后,中小工商业的发展有困难时,他提出了三条合理解决办法:(一)中小工商业可以走向“联营”的道路。三五家、七八家、一二十家从业务的联合逐渐地趋向资金的联合,从此成为“公司”的方式。(二)从中小工商业的产生来说,大都依靠大工商业而来,尤其是小工厂依靠大工厂而产生。但在情势变化以后,尤其是经过这次三反五反运动,大的对于小的,可能失掉了提挈的作用。政府贷款和加工定货,不可能直接及于小工厂,这是无可奈何的。在这种情况下,也许可以指定某家小工厂,责成一大工厂去扶助,政府向这一大工厂进行贷款,加工定货,附带一个条件,要求它负责扶助这些小工厂。例如加工定货,大工厂在监督指导之下,酌量一方需求情况,一方接受能力与合理的酬报,分配给予这些小工厂;小商店则由大商店尤其是公营百货公司之类,将货品依照合理的价格,批发给他们经营,从此小工商业得以恢复活动。当然,实行时还需商定出种种适当办法来,这是“大带小”方式,也许是中小工商业今后的一条道路。(三)在条件具备之下,中小工商业改变为合作社,当然也是一条道路。这几条道路,究竟哪一条适宜,也许此外还有适宜的道路,都要看实际情况来斟酌采用。毛泽东指出的解决私营中小工商业出路的这三种办法,为以后提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公私合营等国家资本主义道路理出了思路,这三种办法归结到一点,就是要维持中小工商业的生产,使私营中小工商业继续存在下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以适应新民主主义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1952年11月16日,毛泽东在中央关于调整商业的指示(这个指示决定国营贸易企业在1953年全部实行经济核算制——笔者注)中,根据当时公私关系的紧张形势,失业人员大量增加,许多中小工商业者、家庭商店及摊贩,已在埋怨我们的情况,他提出:为“使中小工业家、手工业者和农村家庭副业的产品找到较多的销路,不使他们发生困难”,“在零售方面,公私商业的比重,就全国平均数来说,目前仍应按今年六月中央财政会议所规定的百分之二十五和七十五的比例,如有增减,应报中央批准。”毛泽东要求在当前阶段,注意维持私营商业的存在和发展。    
    1953年1月2日,毛泽东在当时商业部正、副部长曾山、姚依林给毛泽东等同志写的信的批语中,肯定了来信中提出的国营商业在销售上要尽可能多卖钱,但又要注意不致把私商挤垮等做法的正确性。    
    同年5月,毛泽东又就私营工商业问题提出:“私营问题的中心,和公营一样,是民主改革与增产节约,这个问题解决了,劳资关系等问题就可迎刃而解了。”    
    在这段时间内,毛泽东密切注意工商业的情况,了解工商业者的态度,利用、支持私营工商业的发展,并为随后而来的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作了思想上和行动上的准备。在这段时间内,我国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也有所发展。


第五部分第135节 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2)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主要是在总路线提出后进行的。    
    在1953年6月15日毛泽东写的《在政治局会议上的讲话提纲》手稿上,提出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手稿指出:党的任务是在10年至15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内,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指出:“社会主义成分是可以逐年增长的,资产阶级的基本部分是可教育的。”    
    1951年6月28日,毛泽东在胡乔木6月27日的来信上的批语中说:“现在的资本主义是在人民政府管理下的和社会主义经济联系着的并受其领导的受工人监督的资本主义即国家资本主义。”它的性质已完全不同于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私营企业。因此,不能以国民党时代的态度来对待这些资本主义企业,否则就是错误的。    
    在7月9日毛泽东对这个问题讲得更加明确、系统,他说:“中国现在的资本主义经济其大部分是在人民政府管理之下的,用各种形式和国营社会主义经济联系着的,并受工人监督的资本主义经济。这种资本主义经济已经不是普通的资本主义经济,而是一种特殊的资本主义经济,即新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它主要地不是为了资本家的利润而存在,而是为了供应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而存在。不错,工人们还要为资本家生产一部分利润,但这只占全部利润中的一小部分,大约只占四分之一左右,其余的四分之三是为工人(福利费)为国家(所得税)及为扩大生产设备(其中包含一小部分是为资本家生产利润的)而生产的。因此,这种新式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是带有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是对工人和国家有利的。”    
    1953年7月20日,毛泽东在对全国总工会党组7月14日报送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资本主义工业企业中的工会工作的指示》作的修改中指出,加强资本主义工业中的工会工作,必须贯彻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方针。“这里所说的改造还不是指取消资本家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使之变为社会主义企业的那种最后的改造步骤。这里所说的改造,是指在承认资本家的受限制的不完全的私人所有制的条件下,使资本主义企业逐步变为国家资本主义企业,即在人民政府管理下的用各种方式和国营社会主义经济联系着的受工人监督的资本主义。”“这种资本主义已经不是普通意义下的资本主义,而是一种特殊的资本主义,即是新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它是带了若干(有几种程度不同的情况)社会主义性质的。”这种带有若干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资本主义,“目前并不是一切或绝大多数资本主义工厂已经做到了这一步,还没有,还需要几年的努力才可以做到这一步”。    
    毛泽东认为,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公私合营等方式,已经成为国家资本主义的由低级到高级的几种形式,这几种形式都是切实可行的。国家资本主义是和平改造私营工商业的较为健全的方针和办法。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要稳步前进,不能急躁,既要反对遥遥无期,又要反对急躁冒进。    
    1953年9月4日毛泽东提出:“我们的一切工作,围绕一个总目的,这就是要达到:在共产党和工人阶级领导之下,在正确地执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过程中,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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