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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部分

汉书 作者:(汉)班固-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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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孝文即位,躬修玄默,劝趣农桑,减省租赋。而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
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吏安其官,
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浸息。风流笃厚,禁罔疏阔。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
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
    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
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
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
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
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御史:盖闻有
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
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
《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
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休,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
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
年而免。具为令。”
    丞相张仓、御史大夫冯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来者久矣。陛下下明诏,
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于盛德,臣等所
不及也。臣谨议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
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
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
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
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
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臣昧死请。”制
曰:“可。”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止者又当死。斩左止者笞五百,
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
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狱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
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
教之也,其定箠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
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
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
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
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浸密。律、
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
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
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
    宣帝自在闾阎而知其若此。及即尊位,廷史路温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
存,治狱之吏是也。语在《温舒传》。上深愍焉,乃下诏曰:“间者吏用法,巧文
浸深,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
今遣廷史与郡鞠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以称
朕意。”于是选于定国为廷尉,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季秋后请谳。时上常
幸宣室,斋居而决事,狱刑号为平矣。时涿郡太守郑昌上疏言:“圣王置谏争之臣
者,非以崇德,防逸豫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治,救衰乱之起也。今明主躬
垂明听,虽不置廷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
避,奸吏无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听怠,则廷平将招权
而为乱首矣。”宣帝未及修正。
    至元席初立,乃下诏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
律、令烦多而不约,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斯岂刑中之意哉!其
议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条奏,唯在便安万姓而已。”
    至成帝河平中,复下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
今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自明习者
不知所由,欲以晓喻众庶,不亦难乎!于以罗元元之民,夭绝亡辜,岂不哀哉!其
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
条奏。《书》不云乎?‘惟刑之恤哉!’其审核之,务准古法,朕将尽心览焉。”
有司无仲山父将明之材,不能因时广宣主恩,建立明制。为一代之法,而徒钩摭微
细,毛举数事,以塞诏而已。是以大议不立,遂以至今。议者或曰,法难数变,此
庸人不达,疑塞治道,圣智之所常患者也。故略举汉兴以来,法令稍定而合古便今
者。
    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
“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
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
    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袄言令。
    孝文二年,又诏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
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议。”
左、右丞相周勃、陈平奏言:“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
重犯法也。收之之道,所由来久矣。臣之愚计,以为如其故便。”文帝复曰:“朕
闻之,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
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朕夫见其便,宜熟计之。”平、勃乃曰:
“陛下幸加大惠于天下,使有罪不收,无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
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其后,新垣平谋为逆,复行三族之诛。由是言之,
风俗移易,人性相近而习相远,信矣。夫以孝文之仁,平、勃之知,犹有过刑谬论
如此甚也,而况庸材溺于末流者乎?
    《周官》有五听、八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五听:一曰辞听,二曰色听,
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
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
三曰讯万民。三宥:一曰弗识,二曰过失,三曰遗忘。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眊,
三曰蠢愚。凡囚,“上罪梏BF25而桎,中罪梏桎,下罪梏;王之同族BF25,有爵者
桎,以待弊。”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
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
其罪名当报。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
傅所当比律、令以闻。”上恩如此,吏犹不能奉宣。故孝景中五年复下诏曰:“诸
狱疑,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其后狱吏复避微文,遂其愚心。至
后元年,又下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令谳者已
报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自此之后,狱刑益详,近于五听三宥之意。三年复
下诏曰:“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
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硃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至孝宣元康四年,
又下诏曰:“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逆乱之心,今或罗于文
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
它皆勿坐。”至成帝鸿嘉元年,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
廷尉以闻,得减死。”合于三赦幼弱、老眊之人。此皆法令稍近古而便民者也。
    孔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后仁;善人为国百年,可以胜残去杀矣。”言圣
王承衰拨乱而起,被民以德教,变而化之,必世然后仁道成焉;至于善人,不入于
室,然犹百年胜残去杀矣。此为国者之程式也。今汉道至盛,历世二百余载,考自
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间,断狱殊死,率岁千余口而一人,耐罪上至右止,
三倍有余。古人有言:“满堂而饮酒,有一人乡隅而悲泣,则一堂皆为之不乐。”
王者之于天下,譬犹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为之凄怆于心。今郡、国被刑
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余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狱不减一人,此和气所以
未洽者也。
    原狱刑所以蕃若此者,礼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贫穷,豪杰务私,奸不辄得,
狱C224不平之所致也。《书》云“伯夷降典,哲民惟刑”,言制礼以止刑,犹堤之
防溢水也。今堤防凌迟,礼制未立;死刑过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斯滥溢;
豪杰擅私,为之囊橐,奸有所隐,则狃而浸广:此刑之所以蕃也。孔子曰:“古之
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又曰:“今之听狱者,求所
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今之狱吏,上下相
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患害。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
杀之,利在于人死也。今治狱吏欲陷害人,亦犹此矣。凡此五疾,狱刑所以尤多者
也。
    自建武、永平,民亦新免兵革之祸,人有乐生之虑,与高、惠之间同,而政在
抑强扶弱,朝无威福之臣,邑无豪杰之侠。以口率计,断狱少于成、哀之间什八,
可谓清矣。然而未能称意比隆于古者,以其疾未尽除,而刑本不正。
    善乎!孙卿之论刑也,曰:“世俗之为说者,以为治古者无肉刑,有象刑、墨
鲸之属,菲履赭衣而不纯,是不然矣。以为治古,则人莫触罪邪,岂独无肉刑哉,
亦不待象刑矣。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是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也。
罪至重而刑至轻,民无所畏,乱莫大焉,凡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恶,且惩其未也。
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宽恶也。故象刑非生于治古,方起于乱今也。
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以类相从者也。一物失称,乱之端也。德不称位,能不
称官,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焉。夫征暴诛悖,治之威也。杀人者死,伤
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
罪故重,犯乱之罪故轻也。《书》云‘刑罚世重世轻’,此之谓也。”所谓“象刑
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安有菲屦赭衣者哉?
    孙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说而论之曰:“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今汉承衰周暴秦极敝之流,俗已薄于三
代,而行尧、舜之刑,是犹以鞿而御駻突,违救时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
民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岁以万数,刑
重之所致也。至乎穿F1BE之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臧,若此之恶,髡钳
之罚又不足以惩也。故刑者岁十万数,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故俗
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者胜任,奉法者不治,乱名伤制,不可胜条。是以罔
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嫚。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胜残,诚以礼乐阙而刑不正也。
岂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论,删定律、令,B064二百章,以应大辟。其余罪次,于
古当生,今触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伤人与盗,吏受赇枉法,男女淫乱,皆复古
刑,为三千章。诋欺文致微细之法,悉蠲除。如此,则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专杀,
法无二门,轻重当罪,民命得全,合刑罚之中,殷天人之和,顺稽古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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