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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部分

第一哲学沉思集-第31部分

小说: 第一哲学沉思集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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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感性的性质,我们的著者一律不承认,只承认围绕着我们的小物体的某些不同的运动,由于这些不同的运动,我们感觉这些不同的印象,这些印象,我们以后称之为颜色、滋味、气味等。这样一来,就只剩下形状、广延和可动性了。但是我们的著者否认这些功能可以不经它们所依附的实体而被理解,并且从而他们也不能离开实体而存在;这甚至是在他对第一组反驳的答辩中都不只一次这样说的。
  他除了这些样态或属性与实体之间的形式的分别之外也不承认其他的分别,而形成的分别似乎不足以使这样的事物能够彼此分得开,就连上帝的全能都无法把它们分开。
  笛卡尔先生的虔诚是众所周知的,我并不怀疑他对这些事情会认真进行检查和衡量的,他会很好地判断他必须仔细注意在试图支持上帝的事业、反对不信神的人的不虔诚上,不把武器交在他们的手中来打击他所保卫的上帝用他自己的权威所建筑起来的信仰,并且以同样的办法他希望得到不朽的生命,这种不朽的生命是他从事使人们相信的。
  第一哲学沉思集著者对神学圣师阿尔诺先生所做的对第四组反驳的答辩①著者致麦尔赛纳神父的信尊敬的神父:我很难找到一个比你给我寄来批评意见的那个人更明智、更能助人为乐的人来对我的著作做检查了,因为他对待我是那么温文尔雅,以致我看得很清楚他的计划并不是反对我,也不是反对我所从事的事业。虽然如此,在检查他攻击的东西上,他是那么细心,以致我有理由相信他什么都没有漏掉。除此而外,他非常激烈地反对他所不能同意的东西,使我没有理由害怕人们会认为这种客气姿态掩盖了什么东西。
  这就是为什么我对他的反驳并不那么难受,而是看到他没有在我的著作中的更多的东西上提出反对意见而感到高兴。
  ①法文第二版的标题是:“著者对第四组反驳的答辩”。
  对第一部分的答辩关于人类精神的性质我在这里将不停下来去感谢他在用圣奥古斯丁的权威来支持我这件事上给我的援助,感谢他在陈述我的理由上用这样的方式,即他好象怕其他人们感到这些理由还不坚强、有说服力。
  但是,我将首先说在什么地方我开始证明怎么,从我不认识任何别的东西属于我的本质(也就是说,我的精神的本质),除非我是一个在思维着的东西这件事,得出这样的结果,即也没有任何其他的东西事实上属于它。就是在同一的地方我证明上帝存在,我说,这个上帝,他能够做出凡是我清楚、明白地领会为可能的一切东西。
  因为,虽然也许在我里边有许多东西是我还不认识的(就象我假定在那个地方我还不知道精神有推动肉体的力量,或者精神和肉体实质上结合在一起);可是,只要我认识到在我里面的东西,仅仅因为这个就足以使我存在,我就确实知道上帝能够不用我还不认识的其他东西而创造我,从而那些其他东西并不属于我精神的本质。因为,我认为,任何东西,凡是没有它,别的东西也可以存在的,就不包含在那个别的东西的本质里;虽然精神是人的本质,可是认真说来,精神与人的肉体相结合,也并不是精神的本质。
  我也必须在这里解释一下我说下面这段话的意思是什么:用一种把事物领会得很不完满的精神抽象作用来领会一个东西而不牵涉到另外一个东西,从这里不能得出两个东西之间的实在分别;只有把两个东西的任何一个不牵涉到另外一个、完全地或如同一个完整的东西那样来领会,才能得出两个东西之间的实在分别。
  因为,我不认为象阿尔诺先生所说的那样,①需要一种全部的、完满的认识;不过,有这样的一种分别,即:一个认识,要是全部、完满的话,就必须本身包含所认识的东西里面的一切和每个特性,因此只有上帝自己才知道他有对一切东西的全部的、完满的认识。
  ①法文第二版在“那样”,之后还有“为了在两个东西之间建立一个实在的分别”。
  可是,即使一个被创造的理智①对于许多事物也许真地有全部的、完满的认识,不过,假如上帝本身不特别启示他,他就永远不能知道他有这些认识。因为,为了使他对于什么东西有一种全部的、完满的认识,只要求在他里边的认识能力等于这个东西,这是容易做到的;不过,要使他知道他有这样的一种认识,或者上帝在这个东西里边没有放进比他认识的更多的东西,那就必须是,由于他的认识能力,他等于上帝的无限能力,这是完全不可能的。
  ②指人的理智而言。
  不过,为了认识两个东西之间的实在分别,用不着我们关于这两个东西的认识非得是全部的、完满的不可,除非我们同时已经知道我们关于这两个东西的认识是全部的、完满的。可是,就象我刚才证明过的那样,我们永远不能知道我们的认识是不是全部的、完满的,因此这样的要求是不必要的。
  就是为了这个原故,在我说用一种把事物领会得很不完满的精神抽象作用来领会一个东西而不牵涉到另外一个东西,这是不够的时候,我并没有想到从这里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为了建立一个实在的分别,就需要这样的一种全部的、完满的认识,而仅仅是说需要这样的一种认识,即我们通过我们的精神的抽象作用和限制作用不把它弄成不完满和有缺陷。
  因为,在以下两种认识之间有很大的不同,一种是完全的、完满的认识,这种认识任何人都不确实知道,如果上帝本身不向他启示的话;另一种是完满到这种程度的认识,这种认识我们知道它没有被我们精神的任何一种抽象作用弄得不完满。
  这样,当我们必须完全地领会一个东西时,我并没有想说我们的领会应该是全部的、完满的,我不过是想说我们应该足够认识这个东西以便知道它是完全的。
  这一点我认为是很明显的,一方面由于我以前说的那些事,一方面由于在那以后紧接着的一些事,因为稍微以前我曾经把不完全的东西和完全的东西加以分别,我并且说:每一个这样有实在分别的东西有必要被领会为一个由自己而存在并且同其他一切东西有别的东西。
  稍后一点,我以同样的意思说,我完全领会肉体是什么;我又在那个地方接着说,我也领会精神是一个完全的东西。完全领会和领会这是一个完全的东西这两种说法是一个意思。
  但是在这里有理由可以问:一个完全的东西指的是什么?
  我怎么证明只要把两个东西领会为两个完全的东西而这一个可以不牵涉到另外一个,那么两个东西就是有实在分别?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的回答是:一个完全的东西,我仅仅指的是一个带有各种形式或属性的实体,这些形式或属性足以使我认识它是一个实体。
  因为,我已经在别的地方指出过,我们不能直接由实体本身来认识实体,而是从我们对某些形式或属性的知觉上领会实体,这些形式或属性应该依附于什么东西而存在,我们就把它们所依附的这个东西叫做实体。
  不过,如果以后我们想要把这个实体从使我们认识它的所有这些属性摆脱出来,我们就把我们关于它的全部认识都破坏了,这样一来,不错,我们关于实体虽然可以说一点东西,可是我们所说的一切都只是口头上的话,从这些话上我们不能清楚、分明地领会它的意义。
  我当然知道有一些通俗称之为不完全的实体;可是,假如这样称呼它们是因为它们本身如果没有别的支持就不能单独存在,我认为在这一点上,把它们称之为实体是有矛盾的,就是说,一些东西是由于它们自己而存在的,同时又是不完全的,即一些东西不能由于它们自己而存在。不错,在另外一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之为不完全的实体,这不是由于它们作为实体来说有什么不完全的东西,而是由于在它们和另一个什么实体的关系上,它们和那个实体组合成一个完整的东西,这个完整的东西由于自己而存在,与其他任何东西有别。这样一来,一只手是一个不完全的实体,假如你把它关系到全身来看的话,它是全身的一部分;可是如果你单独地来看它,它就是一个完全的实体。
  同样,精神和肉体如果把它们关系到由它们组成的人来看,它们是不完全的实体;但是,如果把它们分别来看,它们是完全的实体。
  因为,有广延的、可分的、有形状的等等,都是一些形式或属性,通过它们,我认识了人们称之为肉体〔物体〕的这个实体;同样,有智慧的、愿意的、怀疑的、等等,都是一些形式,通过它们,我认识了人们称之为精神的这个实体。
  我理解在思维的实体是一个完全的东西,并不比我理解有广延的实体是一个完全的东西差。
  阿尔诺先生所加进去的话:也许肉体关系到精神就如同“属”关系到“种”一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这么说,因为虽然属可以不用这种特别的区分,或不用种就可以被我们领会,可是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离开属而被我们领会。
  这样,举例来说,我们很容易领会形状而用不着想到图形(虽然这个概念如果不被关系到什么特别的形状,它就不是很清楚的;而且,如果它不包含物体的性质,它也不是一个完全的东西);可是我们不能领会任何图形的一个特别的分别而不同时想到形状。
  但是,我们可以清楚、完全地,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全的东西所需要的条件都具备地来领会精神,用不着在认识物体是一种实体时所通过的什么形式,就象我认为在第二个沉思里已经充分指出的那样;我们也把肉体清楚地领会为一个完全的东西,用不着任何一种属于精神的东西。
  虽然如此,阿尔诺先生在这里更进一步说:虽然我可以对我自己不用物体的概念而取得什么概念,可是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这个概念是完全的、全部的,从而我可以确知当我从我的本质排除物体时,我没有弄错。
  他用内接于半圆的三角形的例子来说明我们能够很清楚、分明地领会这是正角三角形,虽然我们不知道或者甚至否认在它的斜边上的正方形等于两个直角边上的正方形。
  虽然如此,我们不能由之而得出我们能够做出一个正角三角形而其斜边上的正方形不等于两个直角边上的正方形之和。
  不过,就这个例子来说,它在许多方面跟所提出的东西不同;因为,第一点,虽然也许对于一个三角形,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一个实体,这个实体的形状是三角的,可是有着斜边上的正方形等于两个直角边上的正方形之和这个特点肯定不是一个实体,从而这两个东西的任何一个都不能被理解为完全的东西。精神和肉体也是这样。甚至这个特点也不能称之为东西,按照我说过这足以使我能够领会一个东西(指一个完全的东西)而用不着另外一个东西等等的意思,那么下面的话是非常容易理解的:再说,我在里边找到一些功能,等等。因为,我并没有说这些功能是东西,不过我特别想在东西(也就是说实体)与这些东西的方式(也就是说这些实体的功能)之间做出分别。
  第二点,虽然我们能够清楚、明白地领会内接于半圆的三角形是正角三角形,用不着知觉到它的斜边上的正方形等于两个直角边上的正方形之和,可是我们不能这样清楚地领会一个三角形的斜边上的正方形等于两个直角边上的正方形之和,用不着同时领会这个三角形是正角的;不过我们用不着肉体就清楚、分明地领会精神,反过来也一样,我们用不着精神就清楚、分明地领会肉体。
  第三点,虽然内接于半圆的三角形的概念或观念可以不包含斜边上的正方形等于两个直角边上的正方形之和,可是这个概念或观念不能是这样的,即我们不能领会能够在斜边上的正方形和两个直角边上的正方形之间,没有一个比例关系是属于这个三角形的。
  从而,当我们不知道这个比例关系是什么的时候,除了我们清楚地领会的那个比例关系不属于它以外,我们不能否认任何一个别的比例关系。不过,在它们两个之间的相等的比例关系上来理解这一点,这是绝对办不到的。
  但是,在肉体的概念里边不包含任何属于精神的东西;反过来,在精神的概念里边也不包含任何属于肉体的东西。
  因此,虽然我说过只要我用不着一个别的东西就能够清楚、分明领会一个东西就足够了,等等,不能因此就做出这个小前提:可是我清楚、分明地领会到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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