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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部分

论辩胜术-第44部分

小说: 论辩胜术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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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住了他的腿!腿!”我高声叫道。

“鸡腿!”老头笑嘻嘻地叫了起来。

“不是鸡腿,是托比的腿!”

“托比的腿我可从来没吃过。什么味儿?”

我恼火了:“托比在河里洗衣服的时候,一条大鳄鱼游过来把他拽进水里吃掉了!”

“哦!

懂了!

洗衣匠在洗衣服时来了一条大鳄鱼,把他的衣服吞吃了。“

这个办事员官职不大官架子倒不小,在关键的问题上便采用装聋术千方百计地回避问题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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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辩 胜 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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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混淆

有些事物是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的。比如,“父母”与“子女”

,没有生子女,也就不能称为父母,同样,没有父母也就没有子女。反映这种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的事物的概念就叫相对概念。在论辩中我们必须正确把握相对概念,而诡辩者却往往肆意混淆它们之间的关系来达到其混淆是非的诡辩目的,这就是相对混淆式诡辩。

相对混淆式诡辩的一种情形是,偷换相对概念的对应关系。

有部电影有这样一段故事情节:太空开发公司董事长兼经理是个借搞活经济名义进行不法活动的家伙。

他卖假药,用牛骨冒充虎骨,用旧皮鞋制阿胶,用红糖加淀粉制成所谓“营养增高剂”。他的手法高明,被骗群众不计其数。事情败露后,这个家伙被群众押送至公安局。在那里他和公安人员有如下一段对话:公安人员:“他们控告你卖假药,是否事实?”

董事长:“我认为这不是事实。什么叫假药?

假药只有同真药相比较才知道,‘营养增高剂’是我首创的,全世界就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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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论 辩 胜 术

一家,你怎么知道我的药是假的呢?“

“真药”是指能达到预定医疗效果的药物,“假药”是指无法达到其预定医疗效果的药物,“真药”与“假药”是相对概念。可是董事长却把它偷换成“真营养增高剂”与“假营养增高剂”的关系,这就混淆了“真药”与“假药”这一对概念的相对关系。又如,有这么一段对话:“小朋友,你爸爸今年多大了?”

“和我一样大,老奶奶。”

“怎么回事?你爸爸怎么可能和你一样大?”

“当然罗,他成为我的爸爸和我成为他的儿子都是同一天发生的事呀!”

“爸爸”同“儿子”可以是一对相对概念,但是,这里老奶奶询问的并不是对方的爸爸当了几年的爸爸,而是对方的爸爸这个人活了几岁,“爸爸的岁数”与“儿子的岁数”并不是相对概念,这个小朋友正是把这对不是相当关系的概念当成“儿子”与“爸爸”这一相对概念来进行狡辩的。

另外,相对性的事物是在一定范围里的相对性。比如,“大牛”与“小牛”具有相对性,这种相对性是在牛的范围内的关系,而诡辩者也往往会混淆这种范围来达到其混淆是非的目的。

甲:“象大还是蚂蚁大?”

乙:“当然是象大罗!”

甲:“不对,有的蚂蚁比象还大。比如以下的推论:小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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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是小的,大蚂蚁是大的,“大”比“小”大,所以大蚂蚁也就比小象大了。“

“大蚂蚁”的“大”是相对于“小蚂蚁”来说的,“小象”的“小”是相对于“大象”来说的,甲的诡辩就在于混淆这之间的讨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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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域混淆

概念根据是否具有某种属性,可以分为正概念和负概念两类。正概念是指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比如“正义战争”

;负概念是指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比如“非正义战争”。负概念是有一定论域的,它的论域就是邻近的属概念,比如,“非正义战争”的论域就是“战争”

,它是指战争中不具有正义性的那部分。在论辩中如果混淆了负概念的论域,就往往导致谬误。比如:王小春是个后进学生,顽皮、好动是他的特点,有一天上化学课时,老师突然提出问题:“什么是非金属?”

老师叫王小春站起来回答,他对这个问题一点印象也没有,于是想当然地回答说:“非金属嘛,这是很多的。比如窗外的石头、泥巴是非金属,树木和小草是非金属,还有我和同学们都是非金属。”

王小春答完后,引起班上同学哄堂大笑。王小春又涨红着脸反驳说:“我们不是非金属,难道我们是金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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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里像炸开了锅。

事实上,“非金属”是一个负概念,它有一定的论域,它的论域就是化学元素,它是指化学元素中不是金属的那一部分元素,而不是指泥巴、石头、花木什么的,王小春不明白金属的论域,信口开河,这当然就使人感到荒唐可笑了。

诡辩者往往会通过混淆负概念的论域来达到其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的诡辩目的,这就是论域混淆式诡辩。下例中的工人小王与工长的一次论辩就是如此。

小王上班忘了戴安全帽,工长朝他走来:“为什么不戴安全帽?照章罚款一元,快去戴上!”

“罚款?且慢,”小王抓了抓脑袋,灵机一动,狡辩道,“工长,你看那边门上不是明明写着‘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九个大字吗?安全帽当然不是工作人员,我也是照章没带它入内的呀!”

“你这是狡辩!”

“那你把我是狡辩的理儿说出来看看。”

这个小王显然是在狡辩,原因就在于他混淆了负概念的论域。论辩中的“非工作人员”这一概念是负概念,它有一定的论域,它的论域就是“人员”或“人”

,它是指人员之中不具有在此工作这一属性的其他的人员,而不是指安全帽什么的。要反驳这类诡辩,就必须明确负概念的论域,负概念的论域明确了,对方的诡辩也就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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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混淆

客观事物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关系,我们要正确认识客观事物,取得论辩胜利,就必须准确地把握事物之间的关系。

诡辩者则往往会通过混淆事物之间的关系来达到其混淆是非的诡辩目的,这就是关系混淆式诡辩。

关系混淆式诡辩有时表现为故意混淆概念之间的传递、非传递、反传递关系。比如,有这么一段对话。

父:“孩子,你得改一改骄傲的毛病啊!”

子:“骄傲有什么坏处呢?我看用不着改。”

父:“你不知道有句格言吗:‘骄傲必败’。”

子:“您不是曾教给我另一句格言吗:”失败是成功之母‘,骄傲既然带来失败,失败又是成功之母,骄傲不就是成功之母吗?“

“骄傲——失败——成功”

这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传递关系,而是非传递关系,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失败都可以成为成功之母,都可以必然带来成功,只有在失败以后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在以后的实践中克服导致失败的因素,才能使失败成为成功之母。这个小孩就是企图通过将非传递关系概念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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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为传递关系来为自己的骄傲行为作出似是而非的论证的。

又如:有人偷窃了国家财产被抓获。审问时,他竟抵赖说:“国家的东西变成了我的,而我本人又是国家的,所以这些东西还是属于国家的,这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

东西是国家的,就不能非法据为己有,既然私自据为己有,这就侵犯了国家利益。

“东西——私人——国家”之间并不存在传递关系,而是反传递关系。这个窃贼故意混淆这之间的区别来为其盗窃行为狡辩,这当然只能是徒劳的。

关系混淆式诡辩也有时表现为故意混淆概念之间的对称、非对称、反对称关系。

有个刚满21岁的男青年,曾被人们称赞为正派、老实、工作积极、上进心强。可是有一天他却将一个无辜的姑娘强奸杀害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请看一段对他的的审讯笔录:问:你为什么要杀人?

答:因为我爱她!

问:既然你这样爱她,为什么又要杀害她?

答:因为她不爱我。

问:她不爱你,你就可以杀她吗?

答:我是一片痴心,深深地爱她!我爱她,她就应该爱我呀!

“爱”这种关系是一种非对称关系,甲爱乙,乙却不一定爱甲。可是这个青年却把它当成了对称关系,我爱她,她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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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一定爱我。他正是在这种野蛮、愚昧的逻辑指使下,使一个无辜的姑娘被杀害,使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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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义混淆

有些命题含有“允许”

、“禁止”

、“必须”等模态词,这种命题就叫道义命题(或称规范命题)

,各种道义命题的逻辑含义是不同的。有的诡辩者却故意混淆它们之间的区别来达到其混淆是非的诡辩目的,这就是道义混淆式诡辩。比如:苏联作家卡达耶夫的小说《时间呀,前进》中描写了某工地青年开展劳动竞赛的情况。纳尔盆杜夫是工地的总工程师,他反对青年突击队的一项革新措施。竞赛的领导者马尔古里斯问他:“……你禁止这种工作吗?”

总工程师答:“我并不禁止。”

“这就是说,你允许这种工作?”

“我既不禁止,也不允许……”

道义逻辑的知识告诉我们,“禁止”与“允许”之间是矛盾关系,不禁止就等于允许,不允许就等于禁止,这位总工程师却混淆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对二者全部加以否定,这就必然导致矛盾,自己打自己的嘴巴。

也有的诡辩者通过故意偷换道义命题的逻辑含义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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狡辩。下一则历史故事中的侵略者就是如此。

事情发生在非洲的埃塞俄比亚。

19世纪后期,苏伊士运河通航了,作为红海沿岸的埃塞俄比亚,它的战略和经济地位变得更加重要起来。英、法、意侵略者在瓜分非洲的争夺中,都想把埃塞俄比亚占为己有。

189年,埃塞俄比亚经过内乱以后,麦纳利克掌权,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就在这时,意大利乘麦纳利克需要外援时,和他签订了乌查里条约,表示永久友好。于是意大利便想到了利用条约的措词来为自己的利益服务。请看条约第17条:“埃塞俄比亚万王之王陛下在其与其他列强或政府所发生的一切交涉中,可以借助于意大利国王陛下的政府。”

这句话意思很明白,当埃塞俄比亚一旦与外国发生纠纷,他们可以请意大利帮忙,自然,也可以不请。这个决定权在埃塞俄比亚国王那里。但是,条约还有个意大利文本,意大利有意把第17条中的“可以”改为“必须”。埃塞俄比亚人忽略了这两个文本中的一字之差。

条约签字生效了,1890年,意大利得意洋洋地通知各国,宣布埃塞俄比亚是意大利的保护国。因为,按照意大利文本的解释,埃塞俄比亚只能在意大利的卵翼之下了。

其中条约里的“可以”表示“允许”

、“许可”的意思,“必须”表示“一定要”的意义,它们的逻辑含义是不同的,由“允许”命题真,并不能推出“必须”命题真。意大利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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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通过偷换这之间的含义来为其侵略野心服务,这就只能是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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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论 辩 胜 术

时态混淆

有些命题的真假是与时态无关的,在任何时态中,它都可以是真的,而有些命题的真假却与时态有关,它只是在某些时态中才为真。有的诡辩者却有可能通过混淆命题的时态来混淆是非,为其谬论进行辩护,这就是时态混淆式诡辩。

比如,有人这样论证道:“鲁迅是伟大的革命家、思想家、文学家,三岁的鲁迅是鲁迅,所以,三岁的鲁迅是传大的革命家、思想家、文学家。”

这一议论从传统逻辑的观点来看,前提是真的,推理形式也是正确的,但是却推出了荒谬的结论。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推论的大前提的真假是与时态有关的,是一个时态命题,而这里却混淆了这一命题的时态,这就难免导致谬误,陷入诡辩。

时态混淆式诡辩有时表现为把将来时态命题当成现实时态命题。比如,从前有个地主,以做寿为名,扣下长工们一个月的工钱用来送礼,等到请客那天,他只给长工们每人一个鸡蛋,并且说:“这是未来的大肥鸡,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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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地主故意混淆命题的时态,把将来时态命题当成现实时态命题,进行诡辩,可恶而可笑。

时态混淆式诡辩有时也表现为将过去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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