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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西方哲学史第八版-第15部分

小说: 西方哲学史第八版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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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90年,当他57岁时,他出版了两本将给他带来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名声的书:《人类理解论》(AnEssayconcerningHumanUnderstanding)和《关于国民政府的两篇论文》(TwoTreatises)①。虽然在他之前的其他哲学家也写过关于人类知识的书,洛克却是第一个对人类心灵的范围和限度进行了一种全面详尽的探究的人。同样,别的人也写过关于政治理论的重要著作,但洛克的《两篇论文》的第二篇来得正是时候,使得它能够塑造一个时代的思想并影响了后来事件的进程。《两篇论文》和《理解论》展示了洛克是如何把实践上和理论上的兴趣和能力结合起来的。《两篇论文》是为了阐明1688年革命的正当性而特意写的。其中有些思想对后世产生了强有力的影响,以致书中的一些提法——例如,我们大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并且具有对〃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被写进了《独立宣言》并对美国宪法产生了影响。至于他的《理解论》,他告诉我们这本书产生于在距出版差不多20年的一次经历。那一回,五六个朋友聚在一起讨论一个哲学观点,不久他们就地陷入了无可救药的混乱,而〃丝毫也没有接近于解决这些困惑着我们的疑难。〃洛克确信这场讨论走错了方向。在我们能够谈论道德和启示宗教的那些原则以前,我们首先需要去〃考察我们自己的能力,并且看清什么样的对象是我们的理智宜于或不宜于处理的。〃根据这种考察,洛克最后写成了他的《人类理解论》,该书成为了英国经验主义的奠基之作。

    实体洛克是从他认为是常识的那种观点出发来处理实体问题的。不假定有某种东西——某种实体——是这些性质固存于其中的,我们又如何能够具有关于性质的观念呢?如果我们问是什么东西具有形状和颜色,我们的回答是某种固体的和有广延的东西。固体的和有广延的都是第一性的质。而如果我们问它们固存于什么里面,洛克的回答是:实体。无论实体的观念对常识来说是如何地不可避免,洛克却无法对它作精确的描述。他承认,〃如果任何一个人想在涉及自己的一般纯粹实体的概念方面检查一下自己,他就会发现他根本就不具有关于实体的别的观念,而只有一个假定,即对一个他所不知道的支撑着能在我们之中产生出简单观念来的那些性质的东西的假定。〃但洛克仍然在实体概念中找到了对感觉的解释,他说感觉是由实体引起的。同样,是实体包含着给我们的观念以规则性和一致性的能力。最后,洛克坚持是实体构成了感性知识的对象。

    洛克是被事情的这种简单逻辑所推动的:如果有运动,则必须有某种运动的东西。各种性质绝不可能没有某种东西把它们保持在一起而到处漂浮。我们有物质的观念和思维的观念,但〃我们永远也不能知道是否有某种单纯物质的存在者在思维着。〃但如果有思维,则必定有某种思维着的东西。我们也有关于上帝的观念,它正如一般实体观念一样并不是清楚和分明的。然而,〃如果我们考察我们所拥有的关于不可理解的至上存在者的观念,我们将发现我们是以同样的方式得到它的,我们所拥有的不论是关于上帝的还是关于分离的精神的复杂观念都是由我们从反省中所获得的简单观念造成的。〃上帝的观念正如实体的观念一样是从其他简单观念中推断出来的,并且不是直接观察的产物,而是推演的产物。然而实体这个〃我不知道它是什么的某物〃的观念却对洛克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我们的知识能扩展到多远并且具有多大的有效性。

    知识的各种等级在洛克看来,我们的知识扩展到多远及具有多大的有效性取决于我们的观念相互之间所具有的关系。事实上,洛克最后把知识定义为不外是〃对我们的任何观念之间的联系与符合或是不符合与相冲突的知觉〃。我们的观念依次进入我们心中,但一旦它们进来了,它们就可能以多种方式发生相互关系。我们的观念所具有的某些相互关系取决于我们所经验到的对象。在别的时候,我们的想象有可能重新整理我们的简单或复杂的观念来适应我们的幻想。我们的知识是幻想出来的还是确实有效的,这取决于我们对我们的观念相互之间的关系的知觉。有三类知觉,即直观的、推演的和感性的,而每一种都引导我们达到对实在的知识的不同等级。

    直观的知识是直接性的,不会让人怀疑的,并且是〃人类的微薄力量所能达到的最清楚最确定的知识〃。这样一种知识〃就像阳光迫使心灵一旦把自己的目光转向那个方向就直接地觉察到它。〃我们立刻就知道圆不是方,或6不是8,因为我们能够觉察到这些观念相互的冲突。但除了这些形式的和数学的真理以外,直观还可以把我们引向关于存在的东西的知识。由直观我们知道我们存在:〃所以经验使我们确信,我们拥有关于我们自己存在的直观知识,以及关于我们存在的内在的确定无误的知觉。〃

    推演的知识出现在我们的心灵试图通过唤起对另外一些的观念的注意来发现某些观念间的一致或不一致的时候。在理想情况下,推演的每一步都必须有直观的确定性。在数学中尤其是这样,但洛克又认为推演是知觉的一种类型,它引导心灵获得对某些形式的存在着的实在的知识。所以〃人们借助于直观的确定性知道,纯粹的虚无是不能产生任何实在的存在的,就如同纯粹的虚无不能等于两个直角一样。〃洛克从这个出发点来论证,既然实际上有存在着的、在时间中开始和结束的事物,既然〃一个非存在不可能产生出任何实在的存在,则一个自明的推论就是,自无始以来就有某种东西存在。〃通过以这类方式推理,他得出结论说,这个无始以来的存在者就是〃最有知识的〃和〃最有力量的〃,并且〃在我看来很明白的是,我们对于上帝的存在的知识要比对于我们的感官没有直接向我们揭示的任何东西的知识更加确定。〃

    感性的知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知识;它只是〃以知识的名义出现而已〃。洛克并不怀疑我们之外的事物存在,因为要不是这样的话,我们又从何处获得我们的简单观念呢?但感性的知识并不给予我们可靠性,而且也不能推广得很远。我们感觉到我们看到了另外一个人,而且并不怀疑他的存在,但当他离开我们时,我们就不再能确定他的存在了。〃因为如果我看到像通常被称之为人的这样一个诸简单观念的集合体在一分钟以前还和我一起存在,而现在却只有我一人了,我就不能确定同一个人现在还存在,因为他一分钟以前的存在与他现在的存在之间没有任何必然的关联。〃因此,〃当我一个人写下这件事的时候,我对此并没有我们严格意义上称作知识的那种知识;尽管它的极大可能性可以让我忽略我的怀疑。〃既然经验只是让我们觉察到那些性质,所以我们对这些性质之间的关联是没有把握的。尤其要指出,感性的知识并不能向我们保证那些看起来是相关的性质实际上是必然关联着的。我们只是感觉到事物像它们所是的那样,而正如我们永远也感觉不到实体一样,我们从感觉中永远也不知道事物实际上是怎么关联着的。不过,感觉的知识还是给我们提供了某种程度的知识,只是不能提供确定性。直观的知识给我们提供了我们存在的确定性,推演的知识表明了上帝的存在,而感性的知识使我们确信别的自我和事物的存在,但只是如同我们经验到它们时它们所是的那样。

第七部分 3。洛克的道德和政治理论

    伦理和法律洛克把我们有关道德的思想置于推演的知识的范围内。在他看来道德能够具有数学的精密性。他写道:〃我大胆地认为道德是能够推演的,正如数学也能够推演一样:因为道德语词所代表的事物的精确的实在本质是人们能够完全地知道的,因而那些事物本身之间的一致或不一致是可以完全地发现出来的。〃伦理学中的关键词即〃善〃是能够被完全地理解的,因为每个人都知道〃善〃这个词代表着什么:〃事物是善的还是恶的只涉及愉快或痛苦。我们称之为善的那种东西容易引起或增加愉快,或是减少我们的痛苦。〃某些行为会带给我们愉快,而另一些则会带给我们痛苦。所以,道德与对善的选择或意愿有关。

    作为对伦理学的进一步的规定,洛克认为:〃道德上的善或恶因而就只是我们的自愿的行为与某种法则的一致或不一致。〃他谈到了三种法则,即意见的法则,国民的法则和神的法则。这里的实质性的问题在于追问洛克如何知道这些法则存在,以及他如何看待所有这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要记住,在洛克看来,推演出上帝存在是毫无困难的,所以他现在想从这种推演的知识中进一步引出一些推论:

    一个在力量、善意和智慧方面都无限的至高存在者,我们都是他的作品并都依赖于他、他的观念和我们自己作为理智的理性存在者的观念,对我们来说都是清清楚楚的,如果适当地对之加以考虑和探求的话,我料想将会为我们的行动的责任和规则提供这样一个基础,使道德可以像各门科学一样成为能够进行推演的一门科学:我毫不怀疑,在这门科学中,从和数学中一样无可争辩的自明原理出发,通过同样无可争辩的必然推论,判断正确和错误的标准将会明白地呈现给任何一个把他在研究其他科学时所运用的那种一视同仁的和全神贯注的态度运用于自己身上的人。

    洛克在此暗示,通过自然之光,也就是通过我们的理性,我们能够发现符合上帝法则的道德规则。他没有把这个计划详细发挥为一个伦理学体系,但他的确暗示了这些不同种类的法则应当具有什么样的相互关系。意见的法则代表了一个社会对什么样的行动将导致幸福所作的判断。对这条法则的符合就叫做善(virtue),虽然必须注意不同的社会对于善所包含的东西有不同的观念。国民法则是由全体国民建立起来的,并且是由法庭强制施行的。这条法则倾向于遵循第一条法则,因为在大多数社会中法庭施行的这些法则都体现了人民的意见。神的法则是我们要么通过我们自己的理性,要么通过启示而可以知道的,它是人的行为的真实的法规。洛克写道:〃上帝提供了一条人们应当据以进行自我管理的法规,我想没有人在这里会愚蠢到否认这一点。〃而〃这就是道德正直的惟一真正的试金石。〃因此,从长远看,意见的法则以及国民法则都应当成为与神的法则这个〃道德正直的试金石〃相一致的。在这三种法则之间有某种不一致,其原因就是人们任何时候都倾向于选择当下的愉快,而不是选择那些具有更持久的价值的愉快。无论这个道德理论在我们看来显得多么含糊不清,洛克却相信这些道德法则是永远为真的,并且依靠从神的法则中引出的那些洞见,他建立了自己的自然权利理论。

    自然状态在《关于政府的第二篇论文》中,洛克像霍布斯所做的那样,以对〃自然状态〃的论述来开始自己的政治理论。但是他以完全不同的方式来描述这种状态,甚至拿霍布斯作为他评论的靶子。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并不像霍布斯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情况。相反,洛克认为〃人们相互按照理性来生活,在地上没有一个具有权威的共同主宰在他们之间进行裁判,这才是真正的自然状态。〃按照洛克的知识理论,人们甚至在自然状态中也能够知道道德法则。他说,〃理性就是那样的法则,它教导一切唯愿听从理性的人类:一切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没有人有权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这种自然的道德法则不是单纯利己主义的自保法则,而是积极承认每个个体由于他或她作为上帝造物的身份而来的德性都具有作为人格的价值。这种自然法则包含着带有相应责任的自然权利,而在这些权利中洛克特别强调的就是私有财产权。

    私有财产在霍布斯看来,一种财产权只能是按照法定秩序建立起来的。洛克则认为,私有财产权先于国民法则,因为它是基于自然的道德法则之中的。私人所有制的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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