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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

乾隆十三年((乾隆三部曲第一部-出书版)-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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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二年,方苞再以雍正八、九年间河南旱荒,“尽发数年所积仓谷五十余万石,兼截漕粮以散之,谷尚不敷,乃折银以代谷,而无谷可籴”的例子,证大灾大饥之必应备,复上疏称:
  诸臣设更有如雍正九年卫、彰等处之旱荒,将何以赡之?倘有如汉、唐、宋、明一二千里之水旱,皇上即不惜数百万帑金以赈之,而水路不通之地虽有米粮,将如何转运,况邻省亦无积谷乎?……
  臣愿我皇上,熟计审处,断自圣心,勿以浮言而阻实政也。'5'
  方苞的上述想法,可以说具有相当的代表性,也很能动人听闻,对于皇上坚定增强仓储的决心乃至粮政上的巨大改变,可能起过重大的作用。
  乾隆以前,清代仓储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清代初年,政府即使有心也无力于增加仓储。康熙朝平定三藩之后,屡次劝捐仓谷,但屡积屡散,实储多不足恃,有事多靠中央储备。雍正间尤赖省际调拨,而辅以民间商业流通。其时国家仓储虽有定额,实储远为不足。故曰:“康熙间仓储,有银无米;雍正年间,虽经整饬,亦未详备”。'6'因此不管方苞所奏是否动听,当时仓储的实际情况和粮政本身的重要性质,确实为今上提供了一个选择的可能和施展抱负的宏大舞台。
  乾隆二年五月,上宗谕:“养民之政多端,而莫先于储备”;“今天下土地不为不广,民人不为不众,以今之民耕今之地”,理应“储蓄有备,水旱无虞”;而“我国家休养生息,民物滋繁,宜其户庆盈宁,蓄积饶裕,乃犹时虞匮乏之虞,其咎安在?”'7'表示在粮政方面将有一番大的作为。
  清代政府手中的粮食,分为中央和地方储备两种。清初以来因财税支给制度的某些变更,本色税粮已远较明末为少,'8'其构成以漕粮为主,起运贮存京师。这四百余万石税粮,在满足宫廷、政府机构和军队使用之外,常有剩余,可以拨济受灾地区(即所谓“截漕”)。但就用途之专、数量之大而言,分布于各地的仓储则显得更为重要。其中包括常平仓(设于省、府、州、县城市),社仓(设于乡村),义仓(设于市镇),以及旗仓(设东北),营仓(设近边),盐义仓(设濒海)等。其中最重要的当属专为赈恤和平抑粮价而设的常平仓,按规定于春夏出借(有息),或平价出粜,秋冬籴还;凶岁则给散贫户。其来源则主要动用正项采买及捐输(如捐监或按田粮分捐)等。
  采买涉及政府财政,给地方政府的日常行政带来很大麻烦,如用何种价格买补,买价能否超过(平粜)卖价;在粮食的保管方面,则有亏损、挪移、赔补等等问题。所以当日的问题,乃一在于“买”,一在于“存”。为避开这些矛盾,最好的一个办法,可能就是捐监了。
  继各地采买开始之后,乾隆三年正月谕令开捐,于本省交纳本色。'9'计划除各省额设常平仓谷二千八百余万,应予买足之外,增定捐监谷三千二百万石。'10'以使常平仓谷总数达到六千万石之多。
  过去学界不免想当然的以为,皇帝是一个“热血青年”,并不了解底下的实际情况,最新利用档案资料的研究表明,不同级别的官员通过不同手段向他反映了许多真实情况(无论是在仓粮的使用上,还是在其存储上),他对底情是相当了解的,只不过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目标,“知其不可而为之”罢了。而且,正如他所说的:有治人无治法,惟在卿等大吏与司道府县各员,竭力奉行,因时制宜。'11'舍尽力而为之外,并无其他更好的方法。在昔日仓粮较少的情况下,这可能不难应付,在仓储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事情就不会这么简单了。也许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注定了日后粮政努力的最终失败。'12'
  随后发现,捐监的成绩并不理想,实际上大量的仓粮还是采买来的。政府采买遇到的最大难题,正是粮食交易的定价问题。清代实行轻赋与永不加赋的原则,因而预算是固定的,在总收入固定的同时,各类开支项目及款数一经确定,也历数百年不再变动,而不复能随物价的变动而加以增减。但粮价却不能使之不变,特别是经过雍正年间的相对平稳之后,乾隆年间,出现了长时间的“(微)通货膨胀”。此外,“官谷”与“市谷”相较,必须干园洁净、斗斛较满,也对价格不无影响。因此派购、勒买,弊端百出,成为仓粮买补中的常见问题,官府购买几乎成了低价强购。
  仓谷粜价不敷籴买、以致赔累,是仓粮买补的最大障碍之一,针对这些现象,乾隆元年,饬督抚筹划籴粜便民之策,禁止派买。'13'二年命筹常平仓出粜买补之法,不许短发价值。'14'并决定买补若遇价贵,“准动存公银两”,照依时价,“据实报销”;'15'改变州县“俱于本地采办”的“向例”,为向邻封价贱处购买;'16'仓粮运脚,亦准报销。'17'但都不像表面看来那样容易解决。
  为加强仓储,乾隆初年,御史陈其凝曾请将田赋照时价输谷;'18'都统布兰泰请于直隶、山西边外地亩“改折本色”,以筹边方积储;'19'七年,漕运总督顾琮请将两江来岁田赋额征(五百余万两),悉征本色;'20'八年,鸿胪寺卿梅瑴成请将漕粮已改折者暂征本色;'21'江西巡抚陈宏谋请于捐监无人、难于采买之处,“以谷代银”交纳田赋。'22'这些建议虽大部未被采纳,但仍被多次提出,并经过反复“筹量”,显见决非偶然。
  为防止谷贱伤农,政府还多次提出敞开收购余粮的政策想法。乾隆二年,陕西暂禁商贩,饬各州县“照依时价采买”;'23'三年,令山东、河南,贸易之余,再有余粮,地方官动支库帑,照时价籴买;'24'四年,江南为防价贱伤农、商民囤积及贩卖出境,请准“不必拘定数目”,照市价收买存仓(价昂即止)。'25'甘肃亦于元年、七年数度“不拘原数广买”余粮存仓储备。'26'
  为此,清政府还提出鼓励生产,限制种植烟草等作物,禁酒'27',禁止遏籴,禁止囤积,开米禁,免粮税,以及完善粮价呈报制度和建立人口统计制度'28',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到乾隆六年,随着清代第一次全国人口数字的造报,全国常平仓谷的存储数字也同时报送上来。'29'
  图3 乾隆初年常平仓储数量
  如果说雍正间全国实际储量不过一千数百万石,现在它已有了很大的增加,乾隆六年第一次统计,全国常平仓储数量达到三千一百七十万石,加上其他各类仓粮数百万石,估计较雍正年间已增加了二千万石。这些数字仅是年终统计,并不能完全表示出一年中倒底有多少粮食出仓入仓(流量),而只表示着一年中仓粮出入所余的净值(存量),就好象我们仅从每年的年终人口统计中,是不可能了解到当年的净出生人口一样。赈粜的数量在乾隆初年更有了成倍的增加,仅以平粜而论,每年循例出陈易新,即须平粜仓粮三分之一以上(北方粜三余七,南方粜五余五)。这些表明,乾隆初短短几年时间之内仓储增加的成就,当已极为可观。如从分省情况来看,直隶乾隆二年七月只储一百四十万石,六年九月已有二百万石左右,与定额所差无几;山西元年正月常平无多,六年八月已储一百五十五万石,超过了以后的定额;广东在六年八月以前两年之中,积储几至三百万石;此外据不完全统计,甘肃、福建、湖北、四川、广西、江苏等省,在这一期间也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30'
  除平粜外,这一时期用于赈济的粮食数量也很难统计。据时人说,从前只有重大灾害,才由政府加以赈恤,小灾则由民间互相调济,自己解决,从未有过“每岁赈恤之事”,'31'可见这一部分用粮也有显著的增加。特别是乾隆七—八年,发生了严重的灾荒。乾隆七年,灾害主要发生在两江即江苏、安徽的北部诸府,政府动用本色仓米二百四十万石(另动用白银七百六十万两);'32'乾隆八年,灾荒发生在更多省份,据不完全统计,直隶共赈米一百五十余万石,'33'江西赈五十五万石。'34'这一情况造成了乾隆七、八两年全国仓储额的显著下降(统计数中乾隆八年数与七年数同,显悉照抄)。无疑,在这两年之中,仓粮有着远远超出年终统计升降幅度的大规模支出,它对于政府的增储计划,显然有不利影响。
  乾隆初年,对于仓谷平粜,谕令“多减价值”;初定熟年每石照市价减银五分,歉岁减银一钱,令酌量再减。'35'平粜时一般定例北方粜三存七,南方粜五留五,原为出陈易新,以防霉变,亦使青黄不接之时,得以接济民间,著荒歉之时,减价多粜,勿拘粜三成例。'36'各省出借仓谷,秋后归还,向有每石加息一斗之例,著歉收之年,勿令加息。'37'对地方官不敢越额平粜,谕:“平粜仓谷已符额数之言,甚属不经,是岂保赤之心哉!且国家设常平社仓,所为何事?”'38'致使乾隆三年,已有今“输纳不益于前,而赈粜几倍于旧”的说法。'39'至于赈济饥馑灾伤,乾隆一朝更是“百计区划”,“一赈再赈,以安全之”,'40'常常不吝费用,破格蠲赈。如定赈灾日给每口米数,在“正赈”外增设“加赈”诸项,于旧例只赈秋灾外,增赈夏灾,谕:“如果应行赈济,即于常例之外,多用帑金,朕亦无所吝惜”。'41'州县散赈,旧例稽其田亩,给与农夫,改为阖属贫民,均行赈济。'42'并将前朝经常使用的银赈方式,多改为赈济实物米谷,谕:“此系朕本意”,督抚总以银米兼施为便,“此朕所不解”。'43'清代康熙年间,截漕二百四十万石,雍正年间约二百九十万石,而乾隆头二十二年,即已截漕一千三百余万石。'44'谕:“宁可国家多费帑金,不可使闾阎一夫失所”。'45'
  由于这一系列原因,乾隆八年清廷曾一度命令停止增贮。但不久之后,采买、捐监以次恢复'46'。复谕:“务期多得米粮”,“不必拘拘较量锱珠”,并更定了各省常平储额(调整为四千八百余万石)'47'。以至乾隆十年年终,全国仓储数量达到三五零零万石,较八年终增加了六百万石(实际增加当远不止此)。这都表明,乾隆初年仓储的增加,并非是经过很长的时间,而是在每年同时大量赈粜的情况下,在较短时间内达到一个很高数额的,其数量远超出年终造报数字。例如,在几个受灾严重的省份,不久之后,仓粮即有迅速的补充,如乾隆十年直隶已较定额多出四十万石,江西也买补足额,江苏到乾隆十三年亦与定额相差无多。'48'这样,在乾隆十年以后的几年时间里,全国仓储年终数额便一直保持在三千一百至三千五百万石之间。如果把乾隆六年以前算做第一个,那么这就是第二个增补高潮。
  乾隆初年的粮政努力,是实现“回向三代”理想目标的一个具体措施,也可以说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古代实行“井田制度”,按《周礼》的解释,于每家有田一份之外,还有所谓“保息”等救济制度,'49'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而“遗人”一职,专掌施惠、恤养、赈济之事,更直接与粮政与赋役的均平有关。'50'清代不复可能恢复井田,实施粮政新措施的目的,就是企图弥补上这一部分内容。'51'它构成了乾隆初年仁政中的仁政,一切德政的核心。
  其时政府赈济的作用不可摸灭,《啸亭杂录》(卷1):
  乾隆六年夏,霖雨数旬,永定河漫口,淹没田庐数百里,上命步军统领明安广为賙济,明亲乘木筏,施散饼饵,日以数百万计;特建席棚以处灾黎,凡活者数百万人。
  《朗潜纪闻·二笔》(卷2):
  乾隆七年,淮扬大水,王(简仪亲王、两江总督德沛)虑漕粟往,民不及炊,乃实麦饼千艘,蔽运河两岸,饥民嗿声如雷,菜色立变。命府县官放手开仓以振,宁滥毋隘。是役,奏动地丁、关税、盐课银一千万两。奏销时属吏皆以为危,高宗弗问。
  乾隆七年冬,卫哲治迁知海州,
  会州饥,设法赈救全活二十万人,流民自山东来就食者,不在此数。上闻嘉其治行,擢知淮安府。河决陈家堡,漂溺男女田庐无算,哭声闻数百里,公急遣小舟数百,载饼饵分给流移……'52'
  同年,安徽巡抚张楷奏:'53'
  凤阳、泗州、颍州府属实在应赈贫民,大小口共二百二十余万。赈济月分,仰蒙皇恩,于部例月分之外,最重加展三月,次重两月,自九月、十月、十一、十二月赈起,统赈至来年三月止。贫民感戴隆恩,自古未有。
  乾隆八年,直隶大旱,总督高斌、尚书讷亲先后奏报: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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