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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部分

喷神-第4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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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相互之间,列一个对等的‘内容侵权改进时间表’。约定在几年之内实现网站内容的全面正版化。在这个期间之内,即使侵权没有彻底消灭,但只要范围控制在进度表之内,我们就约定互不起诉/发函。

    另外,我们可以联手起来,对于其他不接受这个时间表的同行,则严厉进行司法追究,并且斡旋有关部门的力量联合扑杀。你看怎么样。”

    古勇将眉头微微一皱,反应了好一会儿,才彻底搞清楚冯见雄的本意。

    古勇将的生意能够做到这么大,当然也是一个实用主义者。

    纯理想主义者早就扑街了。

    所以,他也知道,“正版化工作”绝对不是一蹴而就的。

    如果有个时间表,约定一些诸如以下的条件:

    “一年内,把侵权范围缩小到国产电影必须下档后才在网上放出资源。”

    “两年内,国产电影不许在网上出现侵权资源,无论过期多久都得问制片方买版权。进口电影必须下档后才有侵权资源。”

    “三年内,综艺节目必须有授权。”

    “五年内,连tvb中古剧都必须买版权才能放。”

    那么,肯定是有利于行业规范的。

    而且,对于这个约定的制定和主导者,肯定是有莫大的利益的。

    因为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经营特征,定义哪些东西先非法,哪些东西后非法。

    可这里的问题就出来了。

    冯见雄凭什么这么大口气,说自己能主导这事儿呢?

    古勇将知道对方在法律界能耐不小,可这些认识依然不足以支撑他相信这一切。

    冯见雄也不急,便循序渐进地说服,先从“天下大势”说起。

    “09年开始,内需不振,国家对电影产业的扶持和正版化法律支撑,已经很明显了。现在每年电影市场的营收增长都在50%以上,这个数据已经够可怕了。看到内容产业对gdp数据的长期拉动前景,国家这几年的产业政策收紧,古老板应该也是有目共睹的。”

    中国并不是不保护知识产权,只是在市面上大部分知识产权都是洋人创造的的时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罢了。

    说到底,还是利益驱动。

    要是哪天市面上值钱的、能不看就不舒服斯基的内容;

    或者绕不过去、不用就会被卡脖子的专利;

    这些东西统统是中国人和中国企业占主流的时候。

    政府傻了才会不保护呢。

    文化产业早些年的荒漠,无非是国家觉得“这破产业有个逼好保护的,傻哔老百姓这点弱智鉴赏能力,还不是只会为美国大片的特技镜头掏钱,算了,不保护了~”

    这个道理太她吗粗俗了,所以古勇将听一句就懂。

    然而,冯见雄的说辞显然不仅仅是这些。

    他立刻补上了另一个高屋建瓴的视角。

    “我们国家是世纪初加入wto的,到2016年,就满15周年了。根据wto当初的谈判条款,在刚进入的前15年,欧美都承认我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但期满之后,要转为市场经济国家待遇。

    这里面的法律细节,我想古老板你不会有兴趣的。我大致说人话好了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的时期,我国可以指望‘普惠原则’解决很多问题。但是到了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时期,‘普惠原则’就没那么吃得开了,要讲究‘对等原则’,讲究reciprocal。”

    冯见雄在这儿特地说了一个英语词,这当然不是因为他要拽洋屁,而是这地方必须这么说才能让人听懂。

    事实上,以古勇将早年的留美学历,跟冯见雄说英文当然是没有问题的。

    “reciprocal”这个词,在wto语境中,严格来说必须翻译为“对等原则”。

    wto条款原文中,描述“市场经济国家待遇”的原词,是“reciprocal&mutual…advantages”(对等,及互利)

    而描述“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的原词,才是“mutual…benefits”(互惠/普惠)

    冯见雄说英语,就是在强调这里面的区别。

    虽然,中国的司法英语翻译一直比较渣,所以十几年来都没意识到这里面的差异。

    不信的看官,也可以当场求证:哪怕到了2018年,去网上打开百度翻译,甚至谷歌翻译,选英翻中,无论哪家,把“reciprocal”输进去,照样翻成“互惠”,看不出和“mutual…benefits”有什么区别。

    可是在英语里,这是大有区别的。

    就像精深法律之道的人,都知道considerration这个词,在描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时,必须一边翻成“合意”(比如翻译德国法的时候,遇到这个词要翻成“合意”),一边翻成“对价”(翻译美国法时,这个词要翻成“对价”)

    “mutual…benefits”普惠原则,讲究的是“大家在国际贸易中互有好处,总量权衡差不多,就可以坐下来谈,交换配额,对等关税,如何如何”……

    具体细节太繁琐,用一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理解:好比2015年之前,中国每次被美国控诉知识产权保护不利时,商务部的人都拿:你看,你们美国的玉米、大豆又滞销了,波音飞机也在空客的竞争中没什么优势。

    我们承诺不在豆油领域反转基因,玉米也多买你点儿,你用这个条件去说服deep…south七州的参议院们,在表决是放过我们的知识产权问题。然后,我们的国营航空公司动用行政引导,多买波音不买空客,这事儿就过去了。

    在中国被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时,这一招是常年可用的,一直要用15年。

    可是,一旦时间过了,中国被认定已经要转为市场经济国家了,没有“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这个保护伞后(“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是好的,是一种有待,可以确保你不太规范的时候也不被国际处罚,可以交“保护费”通融)事情就没那么简单了。

    “reciprocal”,也就是对等原则,讲究的是“你在这个市场领域做到了哪一步,那我也要做到哪一步,大家才能互相自由贸易”。

    所以,理论上从2016年开始,中国再想跟欧美玩“虽然我侵犯了你的知识产权,但是我承诺多买你的大豆、玉米,飞机,在金钱上补偿你”就行不通了。

    这时候,美国可以说:你看,你们中国的石油市场是垄断的,只允许三桶油经营。所以,三桶油的经济实力如此壮大,是国企补贴和垄断的结果。因此美国政府可以否决有三桶油资金背景的公司,来收购美资石油公司、布局美国页岩气产业。

    你看,你们中国的电信领域是准入限制的,只有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所以,你们的网络侧通讯设备供应商,华为,中兴,都不属于纯粹的市场经济主体,肯定是有政策扶持、税收补贴、国企补贴、国家订单支撑……等等“不当优势”的。

    而美国电信市场是开放准入的,哪怕最大的at&t也如何如何……所以,美国的思科(现在已经死了)、摩托罗拉并没有得到政府订单的保护。因此华为中兴进入美国市场就有种种违背了“reciprocal对等”原则的问题。

    (注:这跟最近的中兴案子没关系,最近的中兴案是因为2016年时违反了禁令承诺,对伊朗出口了使用高通芯片的中兴产品。而美国商务部们和高通的出口合同上,当年是写过“使用这种芯片技术的转加工产品,不得卖到某些独裁/被美国制裁的国家”,中兴也承诺了的,所以这事确实是中兴违约。

    但是,这次中兴之所以可以博同情,是因为他们觉得“一事不二罚”,2016年事发后他们已经交了7亿美元罚金,承认这事儿是错的。唐纳德这次再来罚,理由是“中兴没有按承诺处罚当年作出对伊朗销售违禁品决定的当事人”,而中兴认为这只是“管理疏忽”,应该给他们再次交罚款、认错的机会,而不该直接“禁售”。

    不过,从这个案子也可以看出,中兴当初的违背禁售令事件,是发生在2016年年初这正好是中国对美由“加入wto前15年的非市场经济待遇国家”转向“市场经济国家待遇”的时间节点上。

    事实上,对伊朗这种极权国家卖美国禁卖高科技产品的事情,其实中兴一直有在做,都做了十几年了。只是,中国还套着“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保护伞时,这种事情做完后只要交点罚款、然后国家商务部出面买点大豆、波音飞机就能搞定了。而“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没了之后,靠大豆和飞机去为电信企业的违法买单的途径就堵死了)。

    一言以蔽之,“对等”原则下,不允许跨行业算总价的py交易,而必须是每个行业双方的市场化程度完全一样,才能不设任何限制地自由外贸。

    只要你在某个行业开放程度不如另一国,另一国就能以“你在这个行业还不够市场经济”为理由,制裁这个行业的国际贸易。

    冯见雄说了这么多,无非是给古勇将敲敲警钟:国家也不傻,知道这一点。所以,在“侵犯知识产权”这个问题上“与国际不接轨”这种事情,最多做到2015年。

    如果2015年之后还跟现在这么乱,那中国的整个出口外贸就别想混了。

    “同时,这些东西也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要想在所有领域都做到全面保护,那么有些容易试点的、管理容易的行业,肯定会先于国家总进度早两三年实现全面正版化。

    2015年全行业正版化,影视资源方面实现2013年全面正版化,难道不应该么?”

    (注:网文没有全面正版化,主要是因为网文这个行业几乎只有中国有,所以不保护也不存在国际贸易和“市场经济地位不对等”的问题。除非哪一天曰本人美国人也开始在网上写网文赚钱,并且被中国人侵权了,被外交和商务部交涉了,那估计国家也得重视这个问题。)

    冯见雄说着说着,于无声处抛出一个重磅设想。

    古勇将终于有些意动。

    “国家真会有这么大决心?”

    “当然,”终于轮到冯见雄傲然了,“而且,这事儿我可以推动,把控节奏。”

    古勇将一阵不信:“开玩笑,我知道你在司法领域很有能量。不过这种大事,涉及到立法,是要仁大开会解决的,你能斡旋到多少人?你连全国仁大代表都不是吧!人家泼尼玛好歹还是个代表呢。”

    “不,这事儿没你想的那么复杂,不需要劳动立法机构,光靠司法机构就能解决了我们需要的不是一部新的《著作权法》,而只是对著作权法的第22条进行重新解释。只要商务部/文化部达成共识,然后跟最高院法释办的人打个招呼,开个座谈会,这事儿就成了。”

    “著作权法第22条……哦,你是说那条关于‘版权的合理使用’的条款吧?”古勇将思索了一会儿,居然还能想起来。

    也亏他一个不学法的人,都能记住这一条,实在是多年行业淫浸所致。

    毕竟,在中国搞任何文化内容产业的人,可以说一辈子都是在和这一条博弈,看怎么打擦边球。

第224章 纵横捭阖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知名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句话,用人话翻译一下,大致是什么个情况呢?

    就是说,符合下列条件,就可以白看白听白玩别人的书/影视/游戏/音乐,不用给钱。但依然要申明“转载”,不能连署名权等“其他权利”都侵犯。(让作者没钱赚但好歹要赚个名声)

    这条法条,也可以用一个法律术语来概括,那就叫“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可以说,互联网免费传播惹来的版权问题,十几年来都是围绕着这一条法条做文章的。这是当之无愧的被互联网公司应用最多的法条。

    “合理使用”的情况包括哪些呢?

    这就要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后的内容了。

    “为个人学习、研究,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比如写文学评论的人,引用部分原文)

    “为报道新闻时事而不可避免地引用……”

    “为学校课堂教学货科学研究目的……”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

    “图书/档案/纪念馆为保存版本而复制……”

    法条很长,这一条足足列了13大类的情况(为了不水字就不把那些罕见情况写完了,有兴趣自己百度就好)

    正是因为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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