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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部分

喷神-第30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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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的时候,书记员已经核查过双方的身份、委托书这些资格文件了,然而当时因为没想到陈德炳会直接不抵抗,所以书记员也没查仔细他的委托书到底是不是特别委托书。

    这才有了这番不专业的手忙脚乱。

    不过,他们很快意识到没必要这样手忙脚乱。

    因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人今天来出庭了嘛,又不是只有律师。

    “不用检查了,是我同意他这么做的。”柳洋神色狐疑地勉强说道,但口齿还算清晰,对自己请的律师也还算信任。

    他的公司从创业以来就是一直找陈德炳做法务,接大案,合作了这些年,他相信陈德炳不会坑他。

    听了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亲口发话了,袁法官自然不会多事,只是吩咐书记员把这一条详细写入庭审记录。

    然后,她和颜悦色地转向冯见雄:“原告,被告方非常爽快地承认了你方提出的各项事实,表示愿意就赔偿金额进行调解,你们应该也没问题吧?”

    法官都是希望调解结案率高一些的,这也是和谐社会的政绩之一么。

    既然对方的阴谋还没暴露出来,冯见雄自然也没道理不接受调解对方直接认输了,你还不让调解谈钱,那样给法官留下的印象也太差了。

    同时,他也不怕对方调解不成后翻供。因为对方在调解前承认的一切事实,都是已经记入庭审记录、要双方签字确认的。

    就算最后调解了金额不能一致,无法达成调解协议。那么,法院也会根据此前已经判定好的事实部分,自行补足“价值判断”的部分,依法判决该赔多少钱。

    “可以,我方接受调解。”

    本以为好歹要审一个上午的内容,居然20分钟就搞定了。大家还能省出三个钟头,回去打《魔兽世界》呢。

    当然,袁法官是不可能那么堕落滴。

    她略微查询了一下后面的庭审计划,决定把本该放到第二次开庭时才处理的问题提前。

    看过律政片的人都知道,一个案子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能一次开庭就审完的。

    在民商事案件中,最常见的就是事实认定部分至少开一次庭、法律适用和价值判断部分认定开一次庭,然后最终宣判的时候再开一次庭(很多时候宣判之前的合议都是要花费比较长时间的,法律适用辩论完后合议几分钟就当庭宣判的情况比较少。)

    这个案子里,本来是打算把“审理赔偿金额”部分的内容放到第二次开庭的(如果事实部分第一次开庭就审清楚),现在自然是被提前了。

    ……

    在起诉书上,冯见雄当初写的索赔金额是800万。

    这个数字当然是瞎写的,或者说,只能勉强附会出一个来源

    当时,冯见雄是用“松鼠果业于2008年10月的玛仁糖销售额接近2000万元,11月起,因为优品铺子的宣传侵权、推出混淆产品,导致松鼠果业玛仁糖销量下滑跌破1000万元。且预期后面几个月侵权持续期间,这种销售额挤占都会持续存在”这个借口,随口捏造了一个800万的索赔额。

    松鼠果业家的切糕,纯利润大概是三分之一左右。也就是说只要证明对方的侵权混淆和商誉败坏,可以造成2400万的销售额减少,就能构成800万的侵权损害了。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纯粹为了给法院多交诉讼费、换取法院多走心早点开庭的数字。事实上完全经不起推敲。

    因为哪怕没有“优品铺子”的宣传混淆和侵权,松鼠果业的切糕销量风口本来就是会过去的。

    连冯见雄和田海茉当初私下核计的时候,也认为优品铺子的侵权,实际上只导致了“松鼠果业”在11月份的实际销量下降了两三百万、纯利润损失最多100万。

    此后几个月,如果侵权还在继续(或者说侵权的影响力还在持续),每个月的实际损失也会因为时效而递减。

    最终实际损失有200万就算不错了,300万算逆天。

    如今,既然要直接主持对方承认事实部分后的赔偿金额调解,这些数字问题自然变得敏感起来。

    冯见雄也知道,对方肯定不可能傻到认账800万的起诉书金额,哪怕是他自己,也愿意在稍微讨价还价一番之后,就砍掉一半要价,体现一下自己的诚意。(毕竟800万这个数字稍微一辩论就会被戳破)

    当然,这种让步不能一蹴而就,否则会让人觉得你可欺,谈判技巧太傻。

    稍微唇枪舌剑了几分钟,冯见雄状似诚恳地给出了一个新的价位:暂时要求对方赔偿600万。

    已经自己减掉200万了。

    他等着柳洋还价。

    “被告,请陈述你方对于赔偿金额的意见。”袁法官给冯见雄压了压价之后,自认为对被告方已经仁至义尽了,便端着架子问被告的意见。

    调解法官么,总归是要让原被告双方都觉得他是自己的恩人。

    这时,一直没有表现出一个大律师该有素质的陈德炳,终于露出了锋芒:“尊敬的审判长,我方当事人愿意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并且赔偿原告20万元经济损失。”

    “他说什么?才20万?”马和纱一脸震惊,看着冯见雄,觉得不可思议。

    冯见雄的嘴角微微抽搐了一下,冷笑道:“果然是想放弃前期抵抗,给法官一个好印象,然后诱敌深入在这里做抵抗。呵呵,我大致上知道他想说什么了。”

    他正在那儿给马和纱解释,对面的陈大律师已经开始向法官陈述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我方当事人当初侵权滥用原告方拥有相关知识产权的宣传材料时,确实得到了一定的不当得利。

    但原告方对这种不当得利,以及原告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数额的界定,完全不符合事实据我所知,原告方当事人道德败坏,最近以传媒界的潜规则和性丑闻著称于世。因此我方使用原告方相关宣传材料的得利,并没有原告方宣传的那么多,请审判长注意到这个事实……”

第77章 哥的名声不值钱?

    冯见雄终于彻底明白,陈德炳和柳洋为什么会在第一阶段彻底放弃抵抗了。

    马和纱在冯见雄的解说下,也明白了这背后的险恶逻辑。

    对于一个企业间的无形资产侵权案,或者是个人的名誉侵权案来说,搞清楚侵权事实,其实官司只能说是打了一半。

    还有一半更重要的,就是侵权获利和被侵权损失的界定。

    无论是版权、工业设计、专利、品牌、商誉……正因为这些东西是无形的,很难估价,所以当它们被侵犯的时候,究竟该赔多少钱,往往难以用个统一的标准衡量。

    而且,这里面可以被侵犯的权利,实际上可以分到很细,就拿冯见雄眼下告的这个官司为例,人家“优品铺子”其实从头到尾都没有侵犯“三只松鼠”的商标,也没有想刻意混淆品牌。只是拿了有马和纱出镜的一些指名道姓擦边宣传“松鼠果业”的《舌尖上的华夏》剧照、片段来歪曲宣传。

    但这毫无疑问也是侵权的。

    拿后世加多宝和广药这种著名官司对比一下就知道,加多宝一开始要用“王xx”这个商标,会被告。改用加多宝的名字后,哪怕宣传“国内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依然会再被告一次,因为当初的包装设计上也是有工业产权的,有些特定风格和设计不能混淆总之在商誉宣传领域,能被告的点很细很碎,无法一句话概括。

    废话少说。

    那么,界定侵权不当得利和被侵权的损失,要怎么算呢?

    一般是这样的:被侵权一方,如果没有这次侵权,其销量会有多高,如今差额是多少,乘以纯利润率,大致核一个损失额。

    侵权一方,则按照如果不侵权,他只能卖多少,侵权后卖了多少,多卖的部分乘以利润率(这里只是大致概述一个原理,大家别当法律看,我们要严谨。相关细节去查案例判决书吧)

    在专利侵权案中,这两个数字是最清楚的,因为不侵权的话一个都不许生产不许卖。所以侵权者卖了多少,统统都算不当得利。

    但品牌就复杂了不假冒别人的牌子,只要产品本本分分做好,一样是可以卖出去的。原告如果要说“他换了杂牌一个都卖不掉”,这显然得不到法官的支持。

    这时候,就要证明自己的商誉值钱,或者在名誉权案件中,要证明当事人公民的个人名声值钱。

    可惜,冯见雄和马和纱这几天刚好身陷丑闻。

    而且,这桩丑闻距离柳洋的“优品铺子”侵权相关行为的时间点,只有一个多月。

    所以被告方律师就拿出了这个杀手锏:咱确实擅自拿了你们做宣传,但得利只有最初的一个多月,不存在持久性的影响啊。

    因为才侵了一个多月之后,你们自己都臭了啊!再打你们的丑闻招牌,还能有多少得利?

    而普通人的名誉侵权案,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判赔多少呢?

    其实几万块钱已经很给面子了,毕竟非名人的脸,不值钱啊。

    陈德炳说20万,给松鼠果业10万,给马和纱10万,已经是一种尊重了。

    在国内,这种廉价是司法的常态。与之相类似的还有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失费”问题,审判实践中几乎没见过谁被赔超过5000块的精神损失。

    最极端的例子,是02~03年的时候,国内有一起著名的破天荒“天价”精神损失费赔偿案,还因为赔偿数额巨大上了央视的《今日说法》了(当时还是萨贝宁主持的节目)。

    案子本身是个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被医生误诊为阴j癌,白白挨了一刀剁,结果最后一直上诉到省高院,破格给他赔了6万块,号称华夏最高精神损失费。(当然伤残和医疗费用的赔偿是额外算的,这6万块只是纯精神损失费。)

    被白剁导致的尊严损失,也只值6万块,可见普通人的脸有多不值钱。

    ……

    陈德炳是鄂中大状,他的辩术当然还是颇上台面的。

    上面这番**裸的观点,被他包装一番之后,自然显得非常李菊福。

    他旁征博引言之凿凿,无非是两个意思:

    马和纱这个被作为宣传素材的当事人,已经被网民认为是为了博出位而人尽可夫的家伙,所以拿她继续宣传已经没什么商业价值了,优品铺子也没有从这里面得到多少后续利益。

    《舌尖上的华夏》这部片子的公信力,也会很快遭到摧毁性的质疑。因为它的投资人是个靠钱制造机会玩弄女性的人渣,这种人渣肯定也会往片子里加塞很多植入式软广。因此在不久的将来,人们因为这部纪录片而认识到的品牌,都不会再有多少正面宣传力。

    另外,他说的每一句话还都颇有数据支持:主要是“优品铺子”在侵权前后的销量增幅对比。

    从数据上来看,侵权混淆之后,对优品铺子的销量增加确实没那么突兀和明显但事实上,广告界的营销宣传,本来就是有一定的滞后性的。只是因为眼下恰好赶上了冯见雄和马和纱都臭了这个节骨眼,所以这种滞后性可以随便被恶意解释。

    至于“松鼠果业”12月份里的持续销量下滑,陈德炳也能顺理成章往“贵公司本身面临公关危机,品牌臭了,所以没人买,无法证明是因为我们的侵权引流了消费者”这个解释上靠。

    “优品铺子”的老板柳洋在一边旁听,脸色也逐渐从一开始的沉闷,变得渐渐松懈傲慢起来。

    当初刚刚接受陈大状的“放弃前沿抵抗,诱敌深入”战略时,他还有点心虚呢。

    后来,还是陈德炳表示“如果事实认定部分不作抗辩、直接承认。律所方面可以少做这部分的调查工作和辩论准备,也能少收几个点的律师费”,他柳洋才彻底认下的。

    他也知道,侵权事实部分翻不起浪来,多花律师费也就纠缠一下,不能改变结果,能省钱就省钱吧。

    现在看来,这都是对的。

    调解间隙,陈德炳见缝插针抓住机会给雇主解释:“柳总,我的计谋如何?这种官司,就该在前期先摆出一副诚恳认错的样子,这样法官对我们也会有好印象,在后续的金额调解中会更加倾向于我们的立场。

    同时,这种案子是被社会公众关注的,原告方目前就是风口浪尖上的名人。咱应诉的时候,不能只考虑司法成本,也要考虑社会舆论反应。如果我们显得很坦荡、很诚恳。而对方却显得无理取闹,这后续的炒作对于贵公司的品牌也能起到无形的正面宣传。你这个官司打得太值了!”

    柳洋虽然精明,却也不是吝啬之人。被陈德炳这么一分析,他顿时觉得这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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