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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部分

喷神-第13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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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不能“原先只有一条流水线,现在追加投资到两条流水线”。

    也不能“对方驰名之前,我们只打入了京津冀市场,现在想向全国发展新的经销商”。

    更不能“原先只卖了这几个款式的手机套,现在准备研发新款式,并且把业务扩大到iphone牌钱包”。

    一言以蔽之,那就是对方拿到驰名这个时间点之前,蹭热度一方做的任何事情,范围、产量、款式,发展到哪一步,在对方驰名那一瞬间,就必须被冻结。

    驰名之后任何新的侵权,就会被严厉打击。

    之所以这么规定,原因在于商标的“研发成本”是很低的,几乎等于零只要一拍脑袋,想到一个美好的,溢美之词,然后交一千多块钱注册,就下来了。

    这和著作权、专利截然不同著作权、专利权,大多是要付出艰辛的创作劳动、发明研究工作才能得到的。

    但商标又确有重大的无形价值,那么这些价值是从哪来而来的呢?明眼人都看得出来,是从持有者日常经营积累下来的口碑、名气沉淀下来的。

    换言之,一个商标值不值钱,和它遣词造句是否优美、辞藻华丽,实际上没啥关系。“春兰”比“格力”好听,但“格力”的牌子就是比“春兰”值钱,那是因为人家空调做得好,或者卖得多、广告打得多,综合作用产生的。

    这一切,导致了国际上对于商标保护的立法,非常重视“保护在先善意使用”。

    后来iphone这个案子,被告的皮具厂就是可以这么抗辩:

    “你说我是蹭你的热度,你怎么证明?07年的时候,iphone能合法地在华夏大陆买到吗?有在国内电视台打广告、能拿出在华广告费发票么?这两项都没有,又不是“驰名”,你凭啥说iphone在华夏有名?

    “要不是哥在国内卖iphone牌手机壳,说不定华夏人都不知道iphone这个商标呢!什么?你说我当时知不知道米国有个牌子叫iphone?我当然不知道了!我是个卖皮包的啊!又不关心电子行业。iphone是什么?我当时听都没听说过!所以你们苹果公司应该感谢我们皮包公司,卖了两年手机壳,还帮你们在国内预热了品牌呢!不问你收钱就不错了!”

    纵然乔老贼当时心中有一万句mmp要讲,面对这种抗辩他也是说不出来的。

    因为在法律上,你在没有销量的情况下(历史上iphone到4代才正式以运营商渠道进入国内,此前可以买港行,但是只能当游戏机打,因为没有国内运营商的meid这些(入网许可证)),要想证明自己有名,就只有“驰名商标”这一个最过硬的证据。

    如果不是“驰名商标”,哪怕民间每天有10亿个人在谈论iphone,但从法律上来说,你就是没有名。

第79章 阁下有受迫害妄想症

    因为索赔金额填得比较高、诉讼费也随之高昂的原因,区法院的立案、交换证据、安排开庭等等手续都办得比较快。

    加上冯见雄如今虽然还没有拿到执照,但好歹是五十多万粉丝的博客“大v学者”,在相关法律修订领域也有了一点点微末的名声。何况,他这次的客户也还算大牌,是国内挺知名的企业。

    总而言之,一周之内,他就等来了正式开庭。

    这算得上是火箭速度了。

    邓长春这边,被李义风反复劝说,也放弃了不少不切实际的想法,只着眼于追求尽量证明“在黔贵的l干妈在本省拥有目前的名声之前,我公司的产品已经行销多地、对该品牌的建设颇有贡献”这个点上。

    用法言法语概括,就是在“l干妈驰名”这点上认栽,换取“尽可能大的在先使用范围”。

    正如70码案子里的律师,哪怕水平再高,也不可能睁眼说瞎话直接做无罪辩护。能够把罪名限定在“交通肇事罪”而非“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经是律师的本事和价值了。

    ……

    9月22日,yh区法院,民事二庭。

    天气还比较炎热,小西装也穿不住,史妮可便是穿着一身素色的连衣纱裙,跟着冯见雄一起出庭。

    这大半年来,史妮可上庭也有二三十次了,更多的是开庭都没开就一方认输、庭外和解。

    但是,因为原先不是必胜的官司、就是自导自演的,所以史妮可面对被告方真刀真枪抵抗的硬骨头案件,还是挺缺乏经验和应对气场的,充其量就跟外面刚结束两年实习期的新人律师差不多。

    不过这也已经很难得了。毕竟,她还只是个20周岁都不到的小姑娘。

    “全体起立!”

    书记员像司仪一样喊着程序,请审判长入庭,然后由审判长宣布正式开庭。

    然后,审判长先告知了一段双反的诉讼权利,又确认了控辩双方的身份、诉讼资格。

    最后公事公办地问:“原、被告双方,对于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有没有要申请回避的?”

    “没有。”

    “我们也没有。”

    这场案子显然不存在关系户问题,所以这种问话只是走个过场,双方都不申请回避。

    “行,那现在进入本案第一部分对于双方商标有效性、知名度的认定……”

    庭审的过程很冗长,每一个细节都是要问到的。

    比如先要看双方的商标什么时候注册的、有效期如何、适用范围如何、市场实际使用情况如何……

    每一个点,如果双方都没有异议,那就读一遍,直接过。属于“对方承认的事实,无需进行举证”。

    如果其中一方对推定结论有不同看法,那就提起异议,这时候就要双方出示证据、然后再交叉质证。如果是证人证言,那就是盘问证人。

    不过证人证言本来就是在刑事案件上出现比较多。民事官司多是婚姻继承、人身伤害侵权这些人身性较强的案子才要证言。商业诉讼很少需要用到证人。

    再加上国内证人一般不喜欢出庭或因为工作忙,不愿意耽误自己的事情。或者是害怕出庭当面说话,事后遭到打击报复。

    就算出了证言,多半也是让举证方拍个录像带,拿到法庭上放一放。

    所以国内很多的律师,办了十几年民事诉讼,都不一定逮得到一个当面盘问证人、寻找漏洞的机会。盘问证人这项技能,早就退化到爪哇国去了。

    凭良心说,冯见雄的盘问技能也是比较苦手的,因为他也不能摆脱中国律师的宿命。上辈子十几年律师生涯,盘问机会寥寥无几。但怎么说,都比李义风要好一些。

    信号今天的案子照例不需要任何证人,倒是省了双方的事儿了。

    辩题一项项地过,商标有效性、知名度,纷纷达成了双方共识,最后的焦点很快聚集到了核心的“在先使用范围和有效性”上。

    ……

    “现在我宣布休庭,下午2点开庭。”

    审判长确认完边角料,一敲法槌宣布休庭,然后就准备去吃午饭。

    一个个确认那些没什么大分歧的点,竟然也能用掉一整个上午的时间,这一点或许会让不熟悉法律实务的看官觉得诧异。

    可见,真正的诉讼程序有多么冗长,远不是律政剧里那样“说几句就休一次庭”的错觉。

    电视剧么,只是把那些没什么矛盾点的“体力活”快进了。

    但现实中是绝对不能,也不敢快进的。

    任何一个点,没有问过双方意见就直接想当然地漏过去,那书记员和审判员都是要承担责任的。

    如果将来案子审完后,其中一方不服判决,将来要上诉(何况除了那些铁板钉钉的之外,大多数案子都是要上诉的),只要在上诉状里写上一句“xxx相关事实点,在一审程序中没有经过双方确认”,那么二审法院接到状子,少不了会判个“一审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那一审法官的绩效,就等着刷刷刷被扣吧。

    一年多几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仕途就到头了。

    所以,当审判长宣布休庭、下午再审之后,他本人好歹还能立刻拍屁股走人去食堂(实际上也是不太符合规定的),而书记员和双方代理人(如果有当事人出庭,还包括当事人)还得继续忍着辘辘饥肠等一会儿。

    等书记员把上午庭审的三方意见全部打出来,签字画押之后,书记员才会放人离开法庭上的每一句涉案意见,都是记录在这上面的。

    将来上诉时想用“xxx相关事实点,在一审程序中没有经过双方确认”这种说辞来讹一审法院,能不能讹成功,证据就看书记员让双方签字画押的庭审记录。

    所以书记员这种又穷又扑街的岗位,永远是法院里最晚吃饭的人。

    冯见雄和史妮可也随便在外面用了点饭,养精蓄锐午休了一会儿,下午2点继续回来开庭。

    “看对方的样子,那个李律师明显是放弃了外围抵抗,准备专心强调‘在被告知道我方商标之前,已经善意在先使用的范围’了,这是打算保住继续使用权的打法吧?对方全力拼这一个点,证据肯定很充分……”午餐的饭桌上,史妮可便这样随口担心了一句。

    冯见雄不足一哂地吐槽:“再充分又怎么样?你不是都知道我做了哪几手准备了,有啥好担心的?”

    史妮可一想也对,便释怀了。

    她又不是开了弱智光环的晨间剧女主角。冯见雄出庭之前做过哪几手准备,她完全都知道,所以就算是担心,也担心不到哪里去。

    只有日剧李狗嗨里的傻白甜,才会连看到同事的出庭表现,都惊讶得下巴都掉下来这纯粹只是戏剧性的需要,为了凸显主角装逼打脸功力的突兀,才强行开弱智光环的。

    废话少说,2点转眼就到。

    窝囊保守了一上午的李义风,终于开始火力全开:

    “我方委托人从大约6年前,也就是2001年初,就已经在本省大部分范围内使用包括‘海鲜干妈’在内的全部3个涉案商标。

    这是我方委托人从2001年以来的销售发票存根,每年都有3~10张的票面信息足以显示:所销售产品的品名中,包含了上述商标的字样。

    而众所周知,在2001年时,原告方‘黔贵l干妈’公司的商标才刚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被通过注册不满一年,只是一个西南数省的地方品牌,在东南吴越地区根本没有批量销售记录,也没有正式的渠道经销商体系。

    而且,当时原告方只是成功注册了第30大类下的相关商标,并没有注册第29类而第29类下,显然还是我方委托人成功注册在先。

    因此,综合上述理由,我提请尊敬的审判员注意:当时我方委托人完全是在不知道有‘黔贵l干妈’公司相关权利的情况下,在吴越省本地善意有效注册并在先使用了上述涉案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我刚才陈述的情况,显然是符合该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属于“善意在先权利”,理应得到商标法的保护。

    即使原告方的相关商标在此之后在我省范围内渐渐驰名,也不该追溯限制我方委托人在此之前已经形成的市场占有。

    另外,除了上述提及的发票等证据之外,我方委托人在过去六年里,在本省还通过各种销售以外的方式使用了上述涉案商标。如在02年于钱塘和平会展中心举办的省农副产品博览会、04年在省轻工外贸展销会等累计5个经贸会务展览上展示过。

    我方都有保留会务费发票、会展现场照片、且照片内容可以清楚显示我方的展位上有大幅的相关商标展示logo。由此我们应当认定:对于涉案商标在吴越省本地的知名度打响过程中,我方委托人也同样做出过不可否认的贡献。‘l干妈’商标今天能在本省有这么大的名气,并不是原告单方面努力的结果

    以上一切证据,现呈送审判员核准,请审判员定夺。”

    李义风今天最扎实的一份陈词,算是一气呵成。虽然说话才几分钟,不过背后的证据搜集,可是把他这一周的大部分功夫都花下去了。

    邓长春这种大老粗、渔民企业家,其实根本不可能预先留那么多年的证据。

    很多东西要不是李义风逼着他的秘书挖地三尺、把这些年来外包兼账的会计、常年合作的广告供应商什么的都勒出来,今天根本到不了这个法庭上。

    这些功夫,也是李义风作为一个知识产权官司圈子里的合格律师,所应该具有的素养,是他收钱的底气。

    审判员先浏览了一遍,又让书记员作了必要的记录,然后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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