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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

庭外"审判"余秋雨-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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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获胜。但他赢得了官司,失去了道义,与韩少功一样,我相信余秋雨有某种“朋友”的力量,这种力量不是古远清这样老老实实在学院里做学问的学者所能够具备的。(摘自余杰:《余秋雨的“法律秀”》,广州,《羊城晚报》2002年9月5日)    

  张颐武(北京大学教授):一些强势的人物和公司状告一些弱势的人物和媒体,他们的发言能力比较大,法院应该在中间取得平衡。(摘自《华夏时报》2002年8月24日)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庭外“审判”余秋雨(3)

  余秋雨:在我这次起诉之前,我对这些年诽谤我最凶的古远清,连他的名字也没有提过,而他却一直紧缠死绕着不罢休,怎么突然他成了“弱者”了?一个人比较有名,未必是强者,古远清不是说过这样一句名言嘛:“即使韩少功那场马桥官司打赢了,却徒给文坛留下了一个笑柄而已。”请您转告颐武先生,法律只讲是非,不讲强弱。一个仆人偷了董事长家的财物,同样要判刑。(摘自《华夏时报》2002年8月24日)    

  古远清(被告):你把我比成“小偷”,和在别处又把我比成“杀人犯”一样,是对我名副其实的诽谤!    

  红孩(散文评论家):诚然,恶毒的具有人身攻击性的文风不可取,但同时也不能因为自己在某个领域上有突出的成就就可以霸气十足。那不是文霸又是什么?!在很大程度上,霸气比痞气更使人无法忍受。(摘自红孩:《谁能把谁怎么着?——对素素著文〈余秋雨的选择〉的认同及不解》,《文艺理论与批评》2003年第2期)    

  布芒(网民):在中国,除了巴金、韦君宜等极少数人,反思进而忏悔的行为永远是他人的事。正是在这种全民性遗忘症的烟雾中,余秋雨教授滑脱了。余秋雨教授是极其聪明的,他苦等3年(批评者总有出错的时候),择其一点(古远清的某一段话可能有法律漏洞),以打官司的方式来应对所有的批评。他的如意算盘是:官司赢了,则所有的批评都站不住脚,他就彻底地、全面地获胜。为了这“胜利”,余教授抛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文化尊严”的撒手锏,其逻辑是让法官和读者小心,如果他输了官司,法律与文化的尊严便尽失!想想看,如此关乎道义的大事,法官岂敢不站在余教授一边?但是,且慢,法律的尊严是由起诉者来维护的吗?它分明是法官的职责,余教授有什么权力将其窃为己有!(摘自四川新闻网,《再说余秋雨教授的“尊严”》,2002年9月4日)    

  视线时评:这些年来,在围绕名满中国的文化名人余秋雨的一系列文坛论战,我认为这才是比较有意思的部分。按余秋雨的意思,年轻人对那段历史无知不足为奇。但事实上这才是最可称奇的一部分。“文革”才过去多少年?为什么三四十岁的人都不知道“文革”是怎么回事了呢?……一代人的经验教训“没有进入公共话语,成为集体记忆”才是最可怕的。因此徐友渔提出要“捍卫记忆”,不能让“一段鲜血淋淋的记忆不翼而飞。”所以,余秋雨与古远清打官司,若能唤起相当的集体记忆,实在是件难得的好事。(摘自《余秋雨为什么要告“老家伙”》sohu新闻2002年8月30日)    

  吴中杰(复旦大学教授):文坛上的事不应动辄就打官司,有道理可以写文章反驳。当然,不否认有些有打官司的必要。至于“文革”里面的一些问题,人家有看法是可以讲的。名人并不是什么都对,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犯的错误要正视。(摘自燕舞:《余秋雨状告武汉古远清》,《中华读书报》2002年7月31日)    

  谢冕(北京大学教授):没有读过余秋雨的相关文章,看过古远清一些文章,感觉古远清还是在说道理(而不是用“极端化的造谣方式”写就)。(摘自燕舞:《余秋雨状告武汉古远清》,北京,《中华读书报》2002年7月31日)    

  袁玉立(《学术界》主编):本刊不愿意掺和法律纠纷,但如果余秋雨有反批评的文章,《学术界》愿意刊登。(摘自燕舞:《余秋雨状告武汉古远清》,北京,《中华读书报》2002年7月31日)    

  邹建军(评论家):古远清研究“文革”文学的出发点与方法论是没有问题的,他也有权对三十年前的作家作品进行考证。如果因为说出了一些真相就构成诽谤罪的话,哪里还有学术的自由和文学评论的自由?那个文学批评家的文章还有真话可言?现在,历史虽然已经过去了三十多年,但“文革”遗毒在某些人那里还远远没有清除。我在此要提出警告是的,在我们中国大陆的社会上和文坛上,有的时候“左”的思想和“打砸抢”情结还大有市场。正视我们经历过的那段历史,对于历史是负责任的态度,对于未来也是有好处的。两种历史观很有较量的必要。(摘自邹建军:《两种历史观与文化人格观的较量》,美国《中外论坛》2002年第6期)    

  陈栋(《新闻青年》主编):当公众人物及其作品、事迹被人们当做研究对象来研究、分析时,其中就不免有批评的成分。学术批评的前提是学术自由,即使批评者在某些地方有不正确的言辞也在所难免。对学术批评的轻微损害,公众人物要有容忍度,除非这个尺度连一般人都不能忍受。如果公众人物事事都要“鸡蛋里挑骨头”,非要和媒体及当事人来个对簿公堂,要求给予“公开道歉”和夸张的“精神损失费”,就未免有些小题大做。(摘自陈栋《对学术批评多点宽容》,《南方日报》2003年4月22日)    

  李华(网民):余秋雨先生起诉古远清,并表示“没有败诉的可能。”我以为在法院判决之前下此结论恐怕为时尚早。余秋雨先生何以口出大言,是证据确凿,还是想以自己名人的影响力来左右法院的判决?我看出余秋雨先生底气其实并不充足。在官司开庭前向读者诉说委屈向媒体展示证据便是一佐证。……余秋雨状告古远清,无疑会给中国文学界造成不良影响,给本来就脆弱不堪的中国文学批评以较大的打击(此处原本想用“致命的打击”,但古远清运用这一比喻性用语却引来咬文嚼字的余秋雨的一场官司,笔者不得不慎重),使中国文学批评更加艰难。(摘自《四川新闻网》2002年8月28日)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庭外“审判”余秋雨(4)

  余秋雨:我打官司就是要通过法律行为,为中国文化界的有顺序操作,打下一些基础。我要为中国建立一个法治意识。(摘自《亚洲周刊》2002年9月1日和新加坡《联合早报》2002年11月23日)    

  陈冲(河北作家):这在逻辑上可就是一招险棋了。因为一旦官司没打赢,莫说打输了,就是打成个大体平手,例如以达成调解协议了结,中国的法治就没有希望了,中国作家乃至整个中国文化界就更没有指望了。(摘自陈冲:《把自己诉成被告》)    

  周萍(山西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余秋雨作为古教授近二十年的个案研究对象,搞清楚余秋雨究竟“文革”有无问题,应该是学术研究者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对余秋雨本人负责。公开自己的研究结果更是研究者应负的义务。可是,不论文坛多么热闹,正义者如何谴责,人们多么疑惑,读者如何期待,余秋雨却始终对那段历史的真相三缄其口,对人们关注的“核心问题”避之又避,这正为“真相”添加了浓厚的神秘色彩,再加上他有躲躲闪闪的嫌疑,更让读者疑惑丛生。何况忏悔声源自北京城,古远清远在武汉,又不是最先指责余先生应“忏悔”的人,哪里算做是“源头”?这其中原由怕是只有余先生心知肚明了。作为读者心存疑惑如鲠在喉不吐不快,不由想问,余秋雨:您到底害怕什么?(摘自周萍:《余秋雨:您到底害怕什么?》,菲律宾,《商报》2003年3月24日)    

  孙光萱(原“石一歌”成员):我再想劝余秋雨先生一回:希望你好好学习公民道德规范,“为文”、“做人”都要以“诚信”为本,多作一点自我批评,须知这对你是“无损”的,不要再使广大读者失望。(摘自孙光萱:《再劝余秋雨一回》,未刊稿)    

  余秋雨:几个在“文革”中翻云覆雨的人物,趁一些老人逐一死去,突然指证一个在“文革”中受尽磨难的青年有问题,为什么人们不怀疑他们的身份,而只怀疑被指证者?如果两个老纳粹对一个当年奥斯维辛的幸存者也作出这种逆反性指证,会产生这种情景吗?(摘自《华夏时报》2002年8月24日)    

  郑雪来(全国政协委员):余秋雨如果把追查他的“文革”问题的古远清等人看成是“两个老纳粹”,而把自己打扮成“从奥斯威辛集中营中历尽磨难侥幸逃出来的受害者”,那可真叫做“角色颠倒”甚至是“是非颠倒”了!上海大批判写作组是什么东西?它不就是炮制了许许多多“以笔杀人”的黑文章的“四人帮”的御用工具吗?许多深受其害的文化界、教育界的人士在当时就如同奥斯威辛集中营中的囚徒,而身在写作组的余秋雨却把自己看成是“受害者”,这不是很荒唐可笑吗?上海大批判写作组可以说就是许许多多中国知识分子被囚禁的“奥斯威辛集中营”,在那里面为“四人帮”亦即“纳粹”效劳的人不一定都亲手杀过人,但不能不承担一定程度的罪责。(摘自郑雪来:《五问余秋雨》,《澳洲日报》2002年11月4日)    

  钟固(新加坡作家):余秋雨信心十足,他在新加坡对媒体说:对古远清的官司将于12月开庭,他“有百分之三百的胜算把握”。可是,半年已经过去了,还没有听到他“胜算”的消息,对他不利的消息倒有所闻。打官司不是写文章作演讲,而是靠事实、靠法律取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余秋雨名气再大、傲气再足,都得放低身段,尊重法律。(摘自钟固:《余秋雨赢得了官司吗?》,菲律宾,《商报》2003年6月2日)    

  邓京芳(澳大利亚评论家):近年中共提倡“党讲正气”,不是江湖兄弟者,法官们是很难挺胸两肋插刀的,尤其“余古之讼”这样影响力大的名案,即便插刀,亦会引起中国和国际文坛的揭露与评判。笔者祈望法官能辩证考量,辩正断案,尤望学术问题仍用学术方法解决。(摘自邓京芳:《余秋雨兴讼与法律公正及“党讲正气”》,悉尼,《澳洲日报》2003年3月22、23日)    

  一把老刀(网友):余秋雨尽管有权起诉,也有可能胜诉。但舆论并不必然以判决为尺度。舆论不但可以批评判决不公,也可以批评立法不公。纠纷最终要通过法院解决并不意味着舆论应该就此闭嘴,相反舆论的监督倒是保证司法公正所必可少的。(摘自2002年9月6日网页)    

  某网友:好像余秋雨自己认为中国只出了一个文人就是余秋雨,怎么那么想成名,总想站在新闻的第一线,成为焦点人物,是不是自己才尽了做不出学问了,变得俗气起来,不要因为你叫人觉得上海人就是小家子气。你这两年好叫人讨厌的。所以忠告你几句。(摘自2002年搜孤网页)    

  韩浩月:俗话说“大人有大量”,虽然我们不能以宰相肚量来要求余老师,但撑不了大船起码也能过只蚱蜢舟吧。照目前为止余老师的表现看,想在他肚里飘一片树叶子都难。尽管如此,我还是想给余老师进一言,不要老惦记着什么 “文化名人”的形象……(摘自韩浩月:《拿什么来拯救秋雨》,《天津青年报》2003年7月20日)    

  何家栋(原中国工人出版社总编):名人酷爱打官司,足证他们不仅爱名,也爱自己的声誉。动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力,例如盗版、剽窃,也是正当的。但名人的不利之处在于,他在出名之外,也要受社会舆论监督,而社会舆论是各种各样的,有好有坏,有负面的影响,也有正面作用。余秋雨似乎有点得理不让人,不仅要借诉讼证明自己的清白,还要将对手打翻在地过几年“紧日子”。好像他只图报一箭之仇,没有想过他自己也受社会舆论监督?被誉为“文化大师”的余秋雨,居然要剥夺他人言论自由的权利,岂不是犯了本行的大忌?这种败德之事,无论何时,都难逃公议。(摘自何家栋:《文化人的沉沦》,《南方周末》2004年1月29日)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庭外“审判”余秋雨(5)

  王锋(编辑家):调解就是余秋雨大败,因为余秋雨事前说自己绝对胜诉,是百分之三百的胜诉,而且绝对不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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