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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庭外"审判"余秋雨-第4部分

小说: 庭外"审判"余秋雨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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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正进行的原中共厅级官员、上海戏剧学院院长余秋雨告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古远清诽谤案就是这样,因古远清撰文指出余秋雨曾是“文革”批判组“石一歌”写作成员。按照中国现行法律,要由被告古远清“举证”余秋雨“文革”中怎样以文整人,而不是由原告余秋雨举证他没有这么做。古远清明明是引用余秋雨在上海的“文革”战友已发表的文章中的话,但余秋雨不告那个上海作者,反而来告古远清;而且不是在古远清所居住的武汉打官司(按中国法律应在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硬是不按规矩地在原告余秋雨居住的上海打。这样就逼迫古远清一次次从武汉跑到上海。对于一个穷学者来说,不仅路费、精力、体力难以吃得消,而且要他对余秋雨的“文革”行为举证当然也不容易。余秋雨想用这种方式逼迫对方认输,以杀一儆百的方式警告他人不得对“余院长”等党的文化官员说三道四,进行监督批评。曾被当局考虑提拔为文化部长(他自己透露)的余秋雨说,要对批评他的人和媒体逐个告,“官司要不停地打,打五年十年,一个个打下去”。    

  这段话突出了余秋雨的政治身份,说明他告我是想利用其显赫的地位压人。曹长青还说我“对余秋雨的‘文革’行为举证当然也不容易”,这是因为当事人均怕牵连自己而不愿轻易开口。文中最后一句所引余秋雨的话倒使人想起毛泽东的一句名言:“阶级斗争要年年讲,月月讲”、“文革七、八年要再来一次。”余秋雨这次以“恶攻”、“炮打”之类的“文革”思维对待持不同意见的人,而且扬言官司要五年十年打下去,也许就是“活学活用”这种理论而从事的一种他自己说的“小文革”吧。    

  台湾“中国文艺协会”秘书长张放先生也在《中央日报》发表长文《隔海评品笔墨官司》,其中云:    

  这是余秋雨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古远清,姿态摆得过高。余某家住上海,叫被告千里迢迢,从武汉跑到上海打官司,他是很有气派的,但条件未免过分刻薄,且有南霸天的味道,让人不服。    

  这里用“南霸天”的比喻,余秋雨可能又会认为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其实这不过是给这位号称文化大师的鼻梁上涂了一点白粉,无非是要他不要盛气凌人之类,这也无伤大雅。本来,余秋雨在台湾的版税收入据《苹果日报》公布,高达二千八百万新台币。这样一来台湾读者当然对你余秋雨的“文革”历史有知情权和评论权。此评论权先不说“文革”往事,就说你在台湾拿了这么高的版税,你到底交了多少税金?金文明跟你指出这么多常识性错误,你再版时一字不改,能对得起台湾读者吗?这些总该给台湾读者一个交代吧。否则,台湾读者和评论家又会出现比“南霸天”更难听的说法,那你就得从此岸告到彼岸而告不胜告了。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略施小计(2)

  河北作家协会副主席陈冲《把自己诉成被告》则写得幽默风趣,很值得玩味:    

  对我来说,法律是世界上最难弄明白的事情之一,不健全的法律就更难弄明白,若是再加上公信力可疑的司法,则尤其格外难弄明白。同样的官司,在不同的地方打,可以打出全然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结果,究竟是法律有问题,还是司法出了毛病,神仙他爹来了也弄不明白。我唯一弄明白了的,就是官司在哪儿打,原是有规定的,叫“管辖权”。但这个规定又似乎并不如想象的那么刚性,所以就常常出现管辖权争议,而且这种争议还几乎总是很“绕”。因为按规定,管辖权异议要向受理法院提出,而中国人的老脾气是不愿意认错,他已经受理了,你硬要说他不该管这事,先不先就带上点儿“与虎谋皮”的意思,所以这种异议十回里有八回是要被“驳回”的。但你只有等他驳回了,才能向他的上级法院提出,这个争议才算真正的开始“进入程序了”。    

  果然不出所料,我的请求于同年7月29日被法院驳回。(2002)沪一中民一(民)初字第388号《民事裁定书》写道: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不仅包括行为实施地,还包括侵权结果地。被告古远清所发表的系争(古按:原文如此)文章在原告余秋雨住所地上海市可以发生侵害原告名誉权之后果,因而,原告余秋雨之住所地上海市应作为侵权行为结果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名誉权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受理本案,故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古远清之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古远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的法制确有不够完善之处,对管辖权问题的解释就前后矛盾,因而我校法学院“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胡伟律师在《中国青年报》发表看法说:    

  我们认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排他的管辖权。    

  因为: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侵权行为案件的管辖法院应确定依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    

  同时,法发'199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第四问也对前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做了重申,即对侵害名誉权案件的一审管辖法院应依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来确定。    

  对于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侵权的过程和侵权后果,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也有利于受害人实现其对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请求。    

  确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考虑到侵权行为连跨几个辖区,而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相一致的情况,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较为适宜。    

  因此,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武汉,而被告的文章系发表于《文艺报》、《鲁迅研究月刊》等一类全国性报刊上,其后果(即结果的发生)的覆盖范围是跨地域的,甚至是跨法域的(香港、台湾),故此仅选择某一个结果发生地为管辖法院明显不适宜,只有选择被告住所地为管辖法院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    

       

  8月11日,我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再次变更管辖法院的申请书》。后又于9月6日被驳回。这样一来,便把8月27日的开庭时间跳过去了。在原定开庭那天,《中国文化报》发表了新华社记者采写的《余秋雨踏上“法律苦旅”》的长篇报道,北京、南京、石家庄等地媒体发表今天开庭的消息,故各大报的媒体记者纷纷坐飞机到上海去采访,结果扑了个空。不少记者打电话询问法院为什么不按时开庭,弄得他们很被动。    

  谁想到,8月27日没有按时开庭,一拖就快两个月,一直到12月20日才正式开庭。余秋雨的另一个官司即控告中国文联出版公司编辑出版的《秋风秋雨愁煞人——关于余秋雨》著作侵权案倒于9月11日按时开庭。这个官司比较简单明了。余秋雨认为,《秋风秋雨愁煞人——关于余秋雨》一书侵害了他的“著作权、获得报酬权和名誉权”,可这个官司只在“著作权”和“报酬权”方面获胜,而在“名誉权”问题上交了白卷。此官司原告说赢也没有赢多少。原告狮子大开口,向被告索赔二十万,后来法官只判被告赔偿八千四百元。原告的律师费估计花了好几万人民币,换来的却是几千元,在经济上也得不偿失,难怪媒体对余秋雨获胜一事并不感兴趣,如《中国青年报》9月12日报道的标题就是负面的:余秋雨进入“多事之秋”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成了新闻人物(1)

  网上有人议论说:“全国人民都在关注这场官司”。的确,中国的媒体从大报到小报,从党报到文摘报,几乎都报道了这场官司。最先报道的是武汉《长江日报》,该报2002年7月24日报道的内容极为简略:    

  余 秋 雨 起 诉 古 远 清    

      案由:侵害名誉权    

  本报讯(记者王娟、瞿凌云)武汉学者古远清日前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起诉他的是著名学者余秋雨。    

  古远清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台港澳暨海外华文文学研究所所长,从事中国文学、台港澳文学、文革文学史等方面的研究。    

  昨日,记者在古远清家里看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案由为名誉权纠纷,该案将于8月27日14时在该院第七法庭开庭。    

  原告余秋雨在诉讼状中写到,古远清在北京《文艺报》和《鲁迅研究月刊》、天津《文学自由谈》、广州《南方都市报》、南宁《南方论坛》、合肥《学术界》等地发表的有关余秋雨的文章中,有“捏造事实,恶意中伤、侮辱、诽谤”之事,对其造成了名誉权的侵害。    

  在诉状中,余秋雨要求被告古远清停止侵害,在《南方论坛》、《学术界》、《鲁迅研究月刊》等媒体刊登启事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十万元及经济损失。    

  对侵犯名誉权一事,古远清认为这些文章纯属学术探讨,如果某些措辞、史料不够准确,最多也是学风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他认为,法律应该保障学者的研究自由。    

  古远清还对余秋雨将上海作为起诉地存有异议。昨日,他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移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此纠纷。    

  我头一次接受记者采访,就坦承自己文章中有欠准确之处,在网上有人批评我不够坚强,说话底气不足,必败无疑。按他的看法,我应先把这个问题掩盖起来,然后来势颇大的把对方驳回去。但我想:还是应该说老实话,做老实人。我不能学余秋雨,能掩饰的尽量掩饰,拼命地改编自己“文革”中的历史。这大概就是两种不同人格的较量,这也许是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吧。    

  第二天,《武汉晚报》配上原告被告两人的照片,做了一整版。其中袁毅写的《目前悬疑的八大看点》,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另有背景材料《余秋雨矛头为何指向古远清》:    

  著名学者余秋雨走上“法律苦旅”由来已久,去年就声明会放过余杰等“对这段历史无知的年轻人”,他要追究的是“造谣源头”。此次余秋雨“追源”的矛头直指古远清一人,到底有何考虑?    

  据古远清称,他从未见过余秋雨,在写作系列文章之前,与他没有任何个人恩怨和利害关系。古远清与余秋雨仅有一次直接的文字接触还是在1988年底到1989年初,当时古远清对余秋雨的戏剧研究看好,为了撰写七十万字的《中国大陆当代文学理论批评史》,特意致函时任上海戏剧学院教授的余秋雨,索取他的生平小传等资料。余秋雨在1989年1月9日的回函中言辞恳切,洋洋洒洒写了三张信纸,另附有一张学术自传,信中对古远清著作中评价《余秋雨的戏剧理论工程》近四千字文章中的这一段:“1975年,正当文革接近尾声的时候,余秋雨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一篇新发现的鲁迅佚文》的文章,引起了人们的瞩目。此文难免有那个举国皆狂年代的烙印,但文中体现的独到见解和潇洒的笔调,毕竟展示了一很有希望的开端”,提出异议,信中说:“鲁迅佚文那篇文章,以不提为好。如果提就需要较多的说明(我准备以后写较详细的自传时再谈),因为当时写文章的人是不自由的。各种异己的力量粗暴掺入,或把属于我的东西大段删砍,我已经很难承认这是自己的文章了,他们还是强署了我的名字,这是我国知识分子当时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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