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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部分

庭外"审判"余秋雨-第21部分

小说: 庭外"审判"余秋雨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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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流传到社会上去,那怎么得了?”    

  我听了后想:“法院不公开审理的做法,正好保护了余秋雨‘文革’中的劣行不被曝光。难怪余秋雨庆幸没有公开开庭,这句话原来是在向法院表示由衷的谢意。”本来,他是强烈要求公开开庭的,还扬言要搞什么记者招待会。现在他看了这些铁证如山的清查材料后吓怕了,才庆幸没有公开开庭,这就是所谓“狡猾”也。    

  余又说:“那些揭发材料均没有作者本人签名,怎么可以作证据?孙光萱为什么要私下保留这些材料不上交,其目的是什么?上级任命我为上海戏剧学院院长,这就等于为我平了反。古远清提交的那些清查材料,作用不大,因当年的清查是在两个‘凡是’期间搞的,没有法律程序,不能作依据。”    

  庭长见他说到敏感问题,连忙再次打断他的话说:    

  “你不要离开本案谈这些事!”    

  我举手要求发言,得到允许后,我说:    

  “报告庭长,余秋雨否定中共上海市委清查‘四人帮’有牵连的人和事所取得的重大成绩,是政治问题而不属法律问题,与本案无关。”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现在开庭!”(4)

  余接着说:“古远清颠倒事实的程度真令人惊讶。我十九岁大学毕业,其鉴定对我政治上的评语就很差。至于说到评‘斯坦尼’五人小组的五个人,他们对评‘斯坦尼’体系一文一个字也不能负责。因此文是胡锡涛执笔的,我当时写的是一篇研究‘斯坦尼’的学术论文,我为自己在那个环境下能坚持学术写作而感到骄傲和自豪。”    

  我反驳他说:“你写过此文的二稿,胡锡涛还说你的稿子有‘应景文字’,这‘应景文字’ 在当时来说就是打倒所谓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和‘文艺黑线头目’周扬。‘文革’初期的大批判文章都离不开这个内容。江青、姚文元亲自布置的文章居然会写成一篇学术论文,岂非天方夜谭?”    

  余说:“你们只有孙光萱一个证人,而且他证明的也不是我写过评‘斯坦尼’的文章。”    

  我说:“胡锡涛的文章后面讲到,1975年冬你在胡的‘老战友’面前炫耀自己写过批判‘斯坦尼’一文,这条证据就足够了。在我提供的其他证据中,孙光萱写的《我为余秋雨先生感到害羞》谈到评‘斯坦尼’一文时说:‘余秋雨是积极参与者’。这怎么不可以证明?”    

  余:“你还说我写了‘篡夺最高权力’的文章。”    

  我说:“香港《亚洲周刊》把我讲的你写了为‘四人帮’‘篡党夺权’制造舆论的文章擅自改作‘篡夺最高权力’,我已要求他们更正。可该刊站在你这一边,不给我更正。不过,‘篡夺最高权力’和‘篡党夺权’并无本质区别。拿评‘斯坦尼’一文来说,内有许多打倒国家主席刘少奇的内容,这与‘篡夺最高权力’有什么不同?”    

  余秋雨:“我一再说过,此文是胡锡涛执笔的,一个字也与我无关。”    

  辩论结束后,许伟基庭长问余律师同不同意调解?    

  鲍律师答:“只要古远清承认诽谤余秋雨,就同意调解。”    

  许庭长再问我的律师同不同意调解?    

  赵律师针锋相对地回答:“只要余秋雨不认为古远清是诽谤,就同意调解。”    

  许庭长说:“既然你们都同意调解,只是前提不同,那由我们来做工作吧。”    

  休庭后,原被告双方看书记员做的笔录,然后各自签字。    

  余走后,许庭长单独和我说:“对媒体的采访,你要说无可奉告,以免引起新的争端。都是文人嘛,何必这样?”    

  我问什么时候再开庭?答:“等待通知。”    

  一位曾做过四个专版报道官司的北京某报记者在门外守候了整整四小时。她见我们出来,连忙走上前来打听消息,我们没有正面回答她,她真有一股做记者的缠劲,不顾我们的劝阻,一路走一路跟我们照相,问这问那,直至不知不觉坐在我们的餐桌上,我们才感到无法摆脱她了,便含糊地和她说了一些当场没有宣判的情况。《武汉晚报》也派来一位跟踪记者。她与我们同乘一趟航班到上海,同样也在门外等了四个小时。我们对她略有“优待”,多透露了一些细节,但也不便多谈。事后她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在《武汉晚报》12月21日的《非常新闻》中,发了长篇报道《一场没有赢家的诉讼?》,另有文字简短、标题为《余秋雨诉古远清案昨日在沪悄然开庭》放在该版中间:    

  (本报讯)昨日上午,余秋雨诉古远清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此案并未当场判决,将择日宣判。    

  与前日预测相同,余秋雨本人出现在法庭上。而在不公开审理的形式下,只有余秋雨、古远清及双方共4名律师及司法人员入场。庭审持续了三个半小时,双方均没有证人到场。    

  据透露,此次双方出示的证据,古远清方面多达四十余件,而余秋雨则只持有古远清撰写的几篇“惹祸”的文章,及少量单据。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辩论。    

  据了解,由于该案件在开庭前的媒体之争,法庭昨日再次重申,在判决之前,双方不得再通过媒体发表看法。但据权威人士消息,此案在开审后将重新出现调解的可能。    

  一个颇有意思的细节是,开审前,法警曾安排双方在庭审结束后从另外的通道离开,但到了结束以后,在发现庭外并没有媒体大军守候时,双方仍从大门离开。    

  之所以没有“媒体大军守候”,是因为各报记者看穿了余秋雨打官司的目的在于炒作,另一方面法院不许采访,故大部分报刊都没有来。《南方周末》打了电话给赵律师,赵也劝他们不要守候,我们出门后也不会接受采访,但仍有一些从南京及其他各地来的记者,我只好约他们在咖啡店里聊天,也未深谈。    

  晚7点飞返武汉。    

  我在飞机上想到法庭辩论结束时,原被告双方的律师和庭长对“调解”的回答和解释,不禁笑出来声来。要是余来回答,他有可能说百分之三百打败古远清,绝对不和解!要是我来回答,也不可能像赵律师那样急中生智把对方的话加一个“不”字,很可能会说只有对方撤诉才同意和解。    

  我觉得他们三个人有点像事先“串通”好了似的,又好像许庭长在套双方律师的话。把尖锐冲突、南辕北辙的双方往调解方向引,这种工作艺术和留下悬念的结局,充分体现了许庭长狡黠的智慧与才能。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美丽的文字陷阱(1)

  上面的实况转播只是“第一集”,还有更精彩的“下一集”。    

  法庭辩论时,双方唇枪舌剑的一个重要内容有如上面说的涉及到语文常识辩论问题。    

  余秋雨发言时,头一句话就说:“古远清研究了我十多年,居然现在才第一次在法庭上见面,显然他研究的是另外一个余秋雨。”    

  我反弹道:“要求研究者一定要与研究对象见面,这是违反文学常识的。难道研究李白的人,都要和李白见面吗?”    

  许庭长说:“你们谈的与本案无关,不要再争了。”    

  我在《论余秋雨现在还不能“忏悔”》一文中有这么一句话:    

  余秋雨为什么这样“狡猾”,一再躲闪自己“文革”中的经历呢?    

  余秋雨起诉我时,认为这里使用的“狡猾”一词,构成了整个侵权事件中“最严重的焦点。”    

  我辩称:“狡猾”一词加了双引号,并用标点符号用法作证据说明在该文的具体语境下,双引号是表示否定,即“狡猾”一词是贬词褒用,含有狡黠、智慧的意思。    

  余秋雨的律师认为,“狡猾”一词不管加引号还是不加引号,都构成了对余秋雨诽谤,因它不单纯是一个形容词。    

  我说:“就算去掉引号,狡猾也只是形容手段,并无实质性的内容,因而它只是一般的贬义词,远没有达到诽谤的程度。只有对方用‘杀人犯’、‘走私犯’、‘强奸犯’一类词语时,因有具体的指控才构成诽谤。”    

  双方还就“执笔”一词的理解展开辩论。    

  余秋雨说,被告强调他“执笔”写作《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是指他单独写出此文。    

  我反驳道:“自己从未认为‘执笔’是一个人的行为,它还隐含有他人参与的意思。况且我从没有讲过‘体系’一文系余秋雨一人所写。”    

  辩论更激烈的还有余秋雨所讲的“人命案件”是否属断章取义的问题。    

  我在《弄巧反拙 欲盖弥彰——评〈新民周刊〉等媒体联合调查余秋雨“文革问题”》(《南方文坛》2001年第4期)中有这么一段话:    

   “文革”中的姚文元是以笔杀人,跟张春桥、姚文元一起跑的秀才是以笔伤人乃至严重伤人。经历过“文革”的人都知道:“罗思鼎”、“任犊”、“石一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造反派。他们不用战斗组的形式在街头刷大字报、主持或公开出席批斗大会,而是躲在幕后霸占全国主要媒体的重要版面以笔当枪“打黑帮”。用笔批斗或曰伤害一大批文化名人比有形的“斗过、整过、害过任何一个具体的人”影响还大。如果硬要请人出来指证余秋雨当年所犯的错误,除已有他的“同事”孙光萱、胡锡涛写的文章可供参考外,周恩来的养女孙维世亦可指证余秋雨参与江青直接布置的大批判文章《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的发表给她带来的致命打击。可惜孙维世被江青一伙活活整死,已不能出来指证了。那末,可请仍健在的中国艺术研究院外国文艺研究所研究员郑雪来出来作证,余秋雨“文革”初期加入“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参与执笔的批“斯坦尼”一文,如何给这位一辈子从事“斯坦尼”戏剧理论翻译及研究的学者精神上带来的严重伤害。    

  当然,这篇文章造成的恶果“小余”一个人负不起,他只是奉命参与讨论执笔并非是最后的定稿人,但他参与的这篇文章毕竟给江青整孙维世提供了炮弹。对此,不敢说余秋雨有罪,但总可以说他有过吧?    

  余秋雨认为:被告在这里讲的是一个“人命案件”,其所说的“余秋雨参与江青直接布置的大批判文章《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的发表给她(孙维世)带来的致命打击”,是将原告看作是周恩来养女、戏剧艺术家孙维世之死的“加害人”。    

  我反驳说:这是断章取义,危言耸听。因为这句话的主语是文章而不是指人,说原告是“加害人”,是否暗换了文章的主语?何况该句是一个假设句,而且紧接后面我便以“可惜孙维世被江青一伙活活整死,已不能出来指证了”一句话否定了这种假设。要说这里有“杀人犯”,也是“江青一伙”而非文章执笔者。另方面,原文中还有“这篇文章造成的恶果‘小余’一个人负不起,他只是奉命参与讨论执笔并非是最后的定稿人”,这哪里是把孙维世之死栽赃给原告,而简直是在为余秋雨开脱呢。    

  余秋雨告我的第四个理由是发表“公然蔑视法律的言论,竟然公诸报端,令人震惊。”其根据是我在《南方文坛》上发表的这段文字:    

   笔者要告诫余秋雨:名人为名誉打官司输得很惨的前车之鉴真不少。即使韩少功那场“马桥”官司打赢了,可徒给文坛留下一个笑柄而已。赵忠祥与一个小记者打官司引起群众对他强烈的不满,使他“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的身价大掉,也是一例。奉劝“从不谦虚”的余秋雨这回不妨“谦虚”一回,以免引发另一场非正面的、而且我们极不愿意看到的“政治历史大搜身”的结果。    

  余秋雨在致《北京青年报》的信中写道:“看了这样的话,有血性的男人肯定要打官司”。也是这段话,使余秋雨痛下决心把我送上法庭。    

  余秋雨在诉讼状中写到:这段话的“言外之意,被告还可以借助于法律之外的力量,在法庭之外制造‘极不愿意看到的’后果。”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美丽的文字陷阱(2)

  我反驳说:这里牵涉到文意的理解。余秋雨先生的语文常识似乎有问题,他的分析完全与我的原意南辕北辙。我明明说的是“谦虚”后不再打官司,就不会引发“政治历史大搜身”的后果。而一旦打官司,即借助法律之内的力量,鼓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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