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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3364-日本殖民统治台湾五十年史-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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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广大的台湾人民。    
    


第二部分土地林野调查

    日本殖民者在台湾建立殖民统治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为了攫取殖民地的富源,变殖民地为殖民母国的投资场所、原料来源地和商品倾销市场。但是,当时台湾社会正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社会经济条件并不适于日本资本的迅速侵入和占领,因此,在建立总督专制统治的同时,如何将台湾社会经济结构来个迅速的改变,使之殖民地化,成为摆在日本殖民者面前的一大课题。日本殖民统治初期台湾的土地林野调查,度量衡和币制的改革以及外国资本的驱逐,就是为此进行的基础工作。    
    一土地林野调查    
    日本殖民统治以前,台湾的土地权力关系十分复杂。清代前期,一些有资格申请土地开垦权的有力者,将获准开垦的土地转包给开垦者,垦成之后抽分,形成为大租权,而佃户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发生分裂,一部分佃户将田面转租他人,收取小租成为小租户,从而形成一田二主的局面。大租户逐渐与生产经营相分离,小租户成为土地的实际经营者,但却没有完整的所有权,土地关系相当紊乱,业主定义模糊,纳税义务不明确,这种前资本主义的土地关系严重地阻碍了土地的商品化乃至台湾的殖民地化进程。日人曾言:“土地所有权不明,土地权利关系不能判定,本岛人民的唯一财产土地不能作为资本运用,随之各项开发——亦归无望。”涂照彦:《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东京大学出版会,1975,第34~35页。    
    1898年7月,总督府颁布《台湾地籍规则》和《土地调查规则》,9月成立临时台湾土地调查局,以民政长官后藤新平任局长,开始实施土地调查事业,其主要内容为:①土地测量,即对土地地形的测绘;②土地种类的确定;③土地权力关系的确定。后来增加地租改正事业,计耗资540万元。竹越与三郎:《台湾统治志》,博文馆,东京,1905,第206页。据《土地调查规则》规定:业主须将其土地向政府申告,政府据此予以测量(第一条);土地之业主及种类,由地方土地调查委员会决定之,不服决定者,60日内向高等调查委员会提出申诉(第五条);未申告的土地业主权归属国有(第六条)。执行的结果,首先确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关系,从而使得土地交易得到法制的保障,促进了土地的商品化。同时由于台湾历史上大量隐田被丈量出来,使得耕地面积大幅度增加,随着所有权和纳税义务的明确,总督府获得巨额地租收入,大大改善了它的财政状况。据统计,包括水田、旱地、宅基地和其他类土地,调查前的数据为361447甲,调查后增至777850甲,净增416403甲,翻了一番。由此而来,地租收入从原来的860706元,增加到2989287元,猛涨33倍。竹越与三郎:《台湾统治志》,博文馆,东京,1905,第211页。    
    对于大小租关系,总督府一方面承认大租权,同时规定自1903年12月5日以后不许有新的大租权出现。1904年5月以律令第六号公布《关于大租权整理文件》,宣布取消大租权,对大租权者以公债作为补偿。当时拥有大租权者及相关业主数达339934人,与1905年人口调查中农业人口99万人相比,竟占约1/3强。涂照彦:《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东京大学出版会,1975,第41页。随着土地权利关系的理顺,小租户成为单一的土地所有者,这就给予日本资本家对台湾的土地投资及企业的设立提供了便利条件。正如竹越与三郎指出的那样:“(土地调查)内使田制安全,外使资本家安心,可以投资于田园,故其效果是无限的。”竹越与三郎:《台湾统治志》,博文馆,东京,1905,第214页。    
    在林野调查方面,早在1895年10月即制颁《官有林野取缔规则》,其中第一条规定:“如无足以证明所有权的地劵或其它确据之山林原野,概为官有。”矢内原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台北,1964,第8页。从而确定了无主地官有的原则。自1910年度起5年间,实施林野调查,以确定林野之归属。但是,有清一代,台湾山林从未丈量课赋,林野业权多属自行开辟或属房屋旁的边角地,而其交易之相当部分亦采口头契约。这样,大批拥有林野的台湾人民由于缺乏所谓确证而被剥夺其应有权益。蔡培火;叶荣钟等:《台湾民族运动史》,学海出版社,台北,1979,第 496~497页。日据初期的林野调查面积约为783198甲,其中官有地751996甲,民有地31202甲,96%的林野变成为官有地。在被确定为官有地的林野中,有历史上长年为当地民众所开垦、畜牧或植树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占有和使用,日人一时无法强制收夺,故此又设立所谓“保管林”,在收取若干保管费的前提下,允许其使用收益。然而,保管林的设置所形成的非单一的所有权关系,显然不利于日本资本家对林野的获取和利用。因此,1915~1925年又实施所谓“官有林野整理事业”,分官有林野为要存置林野和不要存置林野,其中不要存置林野出售给保管林利用者或日本资本家,面积约266398甲,对“缘故林”(即事实上由台湾人长期占有使用的林野)出售的土地为187389甲,价值4850841元。如此说来;台湾人民祖祖辈辈自己开垦占有的林野到了日本人统治下却反过来须向殖民当局购买才能拥有所有权。浅田乔二:《日本帝国主义下的民族革命运动》,未来社,东京,1978,第35页。    
    土地林野调查,一方面是为了明确土地所有权关系,清理隐田,使纳税义务得以落实;另一方面,是为日本资本大规模进入台湾铺平道路。通过大片耕地与山林的国有化,日本资本在台湾投资就有了基本的条件,而单一土地所有权的形成,又使得土地的交易更加简单顺畅,增加了土地交易的安全,土地的商品化程度随之提高。还应当指出的是,随者日本殖民者通过国家暴力机器对林野的收夺,一批台湾农民被剥夺了生产资料,造成了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因此这种收夺又带有残酷的殖民地资本原始积累的形态。总之,土地林野调查事业的完成,为日本资本涌入台湾创造了必不可少的前提,同时也标志着台湾殖民地化的确立和深化。


第二部分度量衡与货币制度改革

    在清代,台湾官方对民间制造、贩卖度量衡器采取放任的政策,据称当时的度量衡十分混乱,“过去本岛所用的度量衡,都是中国式的,种类繁多,器物的制作与修理,亦任民间随意为之,地方不同,其器其量亦异,所以一定发生种种弊害”。矢内原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台北,1964,第14页。至于货币制度,也是相当杂乱无章,其数凡百十种。台湾市面虽以元为单位,但一元的价值在各地又有不同,北部的库平银为七钱二分,中部是七钱,南部是六钱八分来换算为一元。日常交易收受的货币有元宝、银币、铜钱等,此外还有私钱的流通。颜义芳:《日据初期台湾货币制度之研究》,《第三届台湾总督府公文类纂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湾省文献委员会,2001年。日本据台之后,又带来了大量的日本银行兑换券、一元银币等,使得岛内通货益形混乱,而人民对新来的纸币又缺乏信任,加上兑换率变幻无常,常招来民怨。此外,当时神户、厦门、香港等地的外商、华人包括台湾人也有计划地利用银价波动开展从台湾套取巨额价差的活动。此一状况显然不能适应日本殖民者的要求,更不利于商品流通的顺畅。为此,度量衡和币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1895年10月,台湾开始引进日本式度量衡器,1900年又发布《台湾度量衡条例》;统一改用日本式,到1903年底止,禁止使用旧式度量衡器。1906年4月又将度量衡器的制作、修理和贩卖收归官营;以确立并普及日本式度量衡制度。货币方面,台湾仍沿用银元,而以金币计值。1899年9月台湾银行开业,标志着岛内金融机构开始整备。由于金银比价常常波动,发生许多弊病,故于1904年7月发行金币银行券,规定除纳税外禁止使用银元,台湾进入金本位币制时代。到了1908年10月,银元纳税亦予禁止。1911年3月31日颁行《台湾施行货币法件》,将日本货币延长适用于台湾,从而使两地币制完全统一起来。对于台湾的币制改革,1905年8月;总督府财政部长曾做如下表示:    
    依照本岛一向的习惯与目前对大陆贸易的关系;台湾的实际流通货币;暂时应用银币。不过;本岛地理上与日本本土相连接;面积不大;户口不多;不能自有币制;而且在经济上;使(台湾)与日本的关系特别来得密切;这是一定的要求;如果两地的货币制度不同;那末必然的结果;台湾与日本国内的汇率时有行市;影响两地贸易不能圆滑进行;势将妨碍日本商工业者对于台湾的投资;并会发生其它种种的弊病;此事至为明显。矢内原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台北,1964,第14页。    
    上述可见,度量衡与货币制度的改革,在统一标准的同时,其核心是从中国式向日本式变化,是为了将台湾社会经济纳入日本资本主义的轨道;使台湾真正成为日本的殖民地;并将原来在经济上隶属于中国的台湾;改归日本的支配。显然,度量衡及币制改革,并不仅仅是台湾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更是来自外部的日本资本的要求;是为了“今后更加速其与日本国内的直接关系”(儿玉源太郎语),促进台湾的殖民地化。矢内原忠雄指出:“在本国促使殖民地资本主义化的时候,不但要统一确立殖民地社会的度量衡及货币制度,而且当然要尽可能地使与本国的制度相一致。藉此使殖民地在资本主义的意义上成为本国的一部分,使本国及殖民地包括在同一经济领土之内。这一事情,即在台湾,也已完全实现。”矢内原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台北,1964,第14页。    
    在这里,我们还应关注台湾银行的设立,设立该银行的目的是想在台湾确立以台湾银行为中心的货币及金融体制,由于民间股金募集困难重重,日本政府本身参与了投资,且承诺弥补其亏损,从而提升其作为政府机关的特性。台湾银行的宗旨如下:    
    台湾银行作为台湾的金融机构,旨在为工商业及公共事业通融资金,开发台湾的富源,谋求经济的发展,进而将营业范围扩大到南洋诸岛,成为这些国家的商业贸易机关,从而起协调金融的作用。现在台湾的景况是,像样的金融机关甚少。由于无金融疏通之路,人们遭受异乎寻常的高利贷之苦,而且各种事业极少属于本地人经营,基本上是被外国人所垄断。因此,应该使这块新领土上的人们理解金融机关的可信性,同时逐渐为日本国人才流动能在台湾办理事业给予方便,从而必须为此开拓一条诱导之路。由于台湾远离日本国本土,最重要的是,需在经济上考虑该岛的独立性,并做好准备,一朝有事能拿出维持经济独立的计策。涂照彦:《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人间出版社,台北,1993,第42~43页。    
    早期的台湾银行在一般用户的心目中信誉并不高,直到1899年底,一般放款额仅为10余万元,1900年下半期的存款668万元当中,属于台湾本地的金额只有246万左右,占全部存款的4%,可见台湾民众对台湾银行信赖程度是很低的。涂照彦:《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第52页。由此而来,台湾银行主要将着眼点放在了政府事业资金的融资业务上,譬如台湾事业公债的发行中,1900年首度发行的221万余元的公债就全部由台湾银行认购。对于台湾的币制改革,台湾银行是积极的推动者,因为金银比价关系的波动直接导致其存款额及差额损益,1904年总督府径行发布的币制改正令就是一个明证。1911年4月,日本货币法适用于台湾,台湾终于被划入与日本同样的金本位制度之下。    
    


第二部分外国资本的驱逐和日资独占的形成

    土地林野调查的完成;度量衡货币制度的改革;为日本资本侵入台湾铺平了道路。但是;台湾并不是一块未开垦的处女地;早在日本人到来之前;英、美、德等西方资本即已在这里扎下了根;并且占据优势地位;掌握了贸易、金融大权。他们的存在无疑是日本资本在台发展的有力竞争者。因此,外国资本的驱逐成了日本资本独占台湾的前提条件,同时它也是促进台湾社会经济进一步殖民地化的重要步骤。    
    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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