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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

尤文化神秘之谜-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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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的运动。继他之后又出现过以欣泰为首的声势浩大的运动,后来又在盂买
成立了“被压迫阶级协会”,这些都产生了一定影响。继他们之后,在辛白
德格尔的领导下,抗议活动搞得轰轰烈烈。后来又有“全印被压迫阶级协会”
和“全印被压迫阶级联合会”相继成立,推动了运动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
一定影响。1914 年在德拉温高尔地区贱民们又掀起了争取宗教权利的斗争,
斗争取得了一定的胜利。

1931 年,甘地在孟买成立了一个协会,并且展开了绝食等斗争。绝食斗
争失败之后,协会在孟买举行了一次会议,成立了一个“哈里真服务同盟”。
在穆罕·马勒威耶的领导下,协会一致通过了一项决议,决议中说:从今以
后,种姓中不再以一个人的出身定为“不可接触者”,那些一直被称为“不
可接触”的人将和其他印度教徒一样,享有进庙敬神,去井里汲水,上学读
书,在公路上行走以及参加其它公共团体的权利。

“哈里真服务同盟”在各邦都有它的分会。这个组织在宣传消除种姓歧
视,主张平等精神,争取哈里真进庙敬神的权利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同时,
为改善贱民的经济状况开展了一些同企业有关的训练工作。还为发展他们的
家庭手工业和提供更多的医药援助作了不懈努力。另外为他们开办了学校,
并向家庭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助学金和奖学金。通过这个组织的努力,南印度
不少庙字为“贱民”敞开了大门。这个组织利用宣传、广告、话剧、传单、
集会等手段来努力宣传消除种姓歧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当时,全国性的维护“贱民”利益的组织有“印度被压迫阶级同盟”。
这个组织也有不少分支,分布于全国各地,工作开展得很活跃。它们主要是
做些宣传工作,通过他们的工作,不少“贱民”得到了进庙敬神、去旅馆住
宿和到公共水井汲水的权

力。

1936 年,当局制定了改善“贱民”生活状况的计划。1936 年至1940 年,
为改善贱民健康和教育条件提供了一些经济援助。

尤其印度独立后,政府为改善贱民的状况做了大量工作,1948 年国会曾
通过一项废除种姓制度的议案。后来在《宪法》中又作了保护他们利益的法
律规定,例如1955 年通过了消除种姓歧视的宪法条款,各邦政府也制定了相
应的法律。根据法律规定,“贱民”有权去公共场所祈祷,有资格去圣河、
圣湖沐浴或取水,有权去商店、旅馆或公共娱乐场所,谁若阻挡或刁难,将
依法受到惩处,每个人都有权在村、镇里居住和戴各种首饰。有权去公共医
院看病、买药,有权上学读书和在校住宿等。同时,还做了明文规定,他们
有权挑选职业,阻拦者将以鼓动种姓歧视论罪,并受6 个月的监禁,或被罚
款500 卢比。

特别在教育方面更是采取了一定措施,例如为他们提供食宿方便,提供
必要的费用,如助学金、学杂费等。因此,过去30 多年来,他们识字率有了
提高。尽管从总的来说,他们的文化水平仍偏低,但毕竟有了很大进步,据
有关统计,表列种姓中,识字率为14。7%(而全印度为33。8%)。他们中的
妇女识字率仅占6。44%(而全印妇女识字率为22。5%)。她们中学习成绩好
的还可被派往国外学习,为她们提供一切方便。

对他们进行支援投资。从1951 年—1980 年底,即过去的30 多年中,为
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提供卞大量物资援助,价值2030。3 千万卢比以上,第六
个五年计划中即1980 年—1985 年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投资为960。3 千万
卢比。第六个五年计划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消除其穷困。因此,在第六个五年
计划中,为发展表列种姓的经济,在实际纲领中,强调了土地开发、农业生
产和畜牧业、饲养业的发展等问题。

在强调发展经济的同时,政府还注意了改善他们的卫生保健设施和居住
条件,诸如开办医院、解决用水、建立婴儿和产妇的福利中心以及修路筑桥
发展交通事业等。

从以上不难看出,政府为改善“不可接触”的“贱民”状况做了不少工
作,也收到一定成效,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

虽然在法律上有消除种姓歧视的种种规定,但由于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
的激化,种姓制度的劣根仍在印度社会中顽固地存在着,因此在执行法律的
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地方歧视“贱民”的现象还非常严重。例如根
据印度官方公布的数字,70 年代以来,迫害“贱民”的事件仍十分严重,例
如1973 年发生迫害“贱民”事件8186 起,1977 年达到10897 起,1980 年增
加到13475 起,1981 年为11743 起。尤其在广大农村,问题还相当严重。据
1977 年对中央邦179 个村庄的调查表明,有124 个村庄不让贱民饮用公共井
水,128 个寺庙中有48 个寺庙不让贱民进入。类似的例子还有许多。印度人
口81%是分布在农村,这些人大多没有文化,受着宗教和迷信思想的束缚,
因此,对他们来说,宁可不遵守法律规定,也要遵守宗教传统和陈风陋习。
所以种姓歧视有它广泛而又顽固的社会基础和宗教基础,一下子不可能解


决,也是不现实的。

尽管种姓已经发生了不少变化,但它仍然是“印度进步和强盛道路上的
基本障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变化,种姓问题最终会得到解决的。
不过像印度这样一个国家,种姓的历史久远,根深蒂固,再加上各种矛盾错
综复杂,因此,可以断言不经过艰苦长期的努力,不付出巨大的代价是不行
的。也就是说,只要印度教徒的思想不彻底改变,种姓歧视就不会消除,而
且实际已经表明,解决种姓问题不能只靠法律,法律只不过是一种辅助手段,
而且这一道路势必是漫长、艰辛的。


6。备受摧残的女性
在印度,不但存在着种姓间的等级差别,性别之间的不平等同样显著,
女性地位的低下表现得十分突出,这可以从女方嫁妆和寡妇地位这两点中充
分体现出来。

(一)女方嫁妆。

印度教徒结婚花费之大是令人咋舌的。凡是参加过印度教婚礼的人,无
不深有体会。出嫁妆、送彩礼、设宴会、招待来客和迎亲队等等如同盛大庙
会一样,张灯结彩,锣鼓喧天,他们认为花费越大,越光荣体面。因此,人
们结婚往往像比赛一样,看谁花的钱多。为了维护所谓的尊严和荣誉,许多
人家几乎弄得倾家荡产。

遭受经济负担重压的女方而非男方,这大概也是印度的一大特色。在印
度的广大地区,都时兴女方给男方一大笔钱和物,作为嫁妆。

印度物价昂贵,而且不断涨价,印度有3/4 的人仅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
若给女儿办婚事,偌大一笔钱从何而来?父母为此愁眉深锁。因此往往有这
种情况,在订婚时,男方显得高贵,女方显得低贱。在相互交往中,男方态
度傲慢,女方则只能忍气吞声甘受对方的歧视和欺侮。最后谁家给的嫁妆多,
男方就答应同谁家的女子结婚。男子像被拍卖的商品一样,待价而沽,谁多
出钱,就被谁拿走。

这样,普通人之家若有几个待字闺中的女儿,处境便十分困难。嫁妆少,
女儿就嫁不出去。由于女儿年龄已大,父亲每每抱着很大希望外出寻找合适
的女婿,当一听到男方提出的种种苛刻要求,心就冷了,只好怏怏而返。每
当如此,为父的满脸愁容,妻子也老泪纵横,女儿悲悲切切,后悔不该到这
世界上来。一家人无计可施,只好卖掉家里的首饰、家具等。但也杯水车薪,
无济于事,只好到处借贷。就是借到一点,钱数有限,也不能买到一个称心
如意的女婿,于是只好强迫女儿屈嫁给不相配的男子。这在父母看来,总算
了却了一桩心事。但是,由于出的嫁妆少,嫁出去的女儿在男家只好忍气吞
声,看婆婆和小姑子的脸色过日,忍受着嘲讽、责备甚至毒打,苟且偷生。
有些还会被摘下身上的首饰,或扒下身上的衣服痛打一顿,然后把她们赶回
娘家,硬逼她们去要嫁妆,女儿害怕父母听到自己的苦楚心里难过,再为自
己设法弄钱,因此,不少懂事的女子,因无法忍受痛苦,宁可自杀身亡,也
不再向父母要钱。这类事例很多,报上三天两头登载。如1984 年10 月28
日《新印度时报》登有两名女子自杀的消息。一名叫拉吉拉妮,年26 岁,1981
年结婚,但时至1984 年丈夫及全家还在向她勒索嫁妆,她无法忍受痛苦,最
后自焚。另一名叫拉姆德依,年22 岁,也被迫自焚。有的人家,为了索取更
多的嫁妆,竟会把一个新婚不久的女子活活用药毒死,然后男方再婚。再婚
以后,又把女子毒死,再第三次结婚。此类情况、实在令人触目惊心。

印度女子惨死的情况十分严重,现仅以新德里为例,因嫁妆而死的女子,
1980 年—1981 年被烧死的女子有421 人,1981 年—1982 年被烧死的女子为
568 人,1982 年—1983 年被烧死的女子为690 人,看来,死者逐年增长。据
报道说,去年新德里平均每12 小时就有一名女子因为嫁妆问题而被活活烧
死。

上述情况,是历史造成的。过去有些人曾经想把女孩子毒死或杀死,这
样一了百了。在英国人统治时期,这种做法一度蔓延,曾经引起英国人的注


意。于是殖民政府出来干涉,制定了法律,禁止杀害女孩。女儿本父母所生,
结果父母却成了杀害亲生骨肉的刽子手。这也是人间的一大悲剧。

印度教社会一般认为,生男孩幸运,生女孩倒霉,其原因同女孩结婚时
要嫁妆有关。而男孩在结婚时却可以得到大量的财产。因此男孩在某种程度
上被认为是摇钱树。男孩一出生,全家心花怒放,个个喜笑颜开;而女孩一
生下来,全家扫兴,个个愁眉苦脸。更有甚者,就连生女孩的母亲也要遭到
虐待。一家若有两个年龄相仿的男孩和女孩,待遇则有天壤之别。平时,给
男孩吃的牛奶、黄油、糖果等要比给女孩的多;在穿着、玩具等方面,男孩
也优于女孩,往往是先满足男孩的要求,然后再给女孩。上学受教育的时间
也不同,让男孩上学的时间长,供女孩上学时间短。不少人认为,只要女孩
能写信,能读《罗摩衍那》就可以了。这是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

女孩的不幸远不止此。有的女孩已到结婚年龄,由于男方索取嫁妆太多,
女方出不起,有的家长就迁怒于女儿身上,于是从小到大,女儿一直处于歧
视的地位。

有的学者调查,不少印度教徒家庭收入的1/3 用于婚事,钱财不够,于
是想出种种办法,不法行为到处泛滥。可以肯定地说,嫁妆影响了社会秩序
和人身安全,阻碍了社会的发展,成为人民生活贫困的原因之一。

有的学者对高级种姓的家庭作过专门调查,发现有不少姑娘已达32—35
岁还未结婚成家,这也同嫁妆有关(按印度教风俗,高级种姓女子不能嫁给
低级种姓男子)。像这些女子,据说大多一辈子守在家里。她们忍受着各种
痛苦,过着死人一般的生活。也有的女子索性自己作主,同不理想的人结婚,
有的甚至沦入妓院。因此印度政府呼吁有效地消除嫁妆陋俗带来的日益严重
的危害,严厉抨击了印度传统的嫁妆习俗。

(二)寡妇的命运

寡妇各国皆有,但其处境之悲惨,以印度教寡妇为最。印度教的女子一
旦死了丈夫,就等于失去了作人的权利。她们从此不能再穿带花带色的衣服,
不能佩戴首饰,甚至被视为凶兆,谁若碰上她,被认为是一件倒霉的事情。
因此,她们只好终生在家干繁重的家务,为他人照看孩子。即使头脑中闪了
一下自己想生孩子的念头,也是一种罪过。她们被看成家中的负担,不得不
忍受全家人的呵斥。她们在生活中没有快乐和任何享乐的权利,只得过忍耐
再忍耐的日子。哪怕是位年纪很轻的寡妇,也只能这样度过一生。这种情况,
在印度所谓高等种姓和中等种姓中以及广大农村较为多见。

印度有个传统习惯,男子死了妻子,可以再娶,一个、两个、三个,只
要妻子死去,丈夫就可以再娶。但是,若是丈夫死掉,妻子则不能改嫁。远
在吠陀时期,寡妇是可以改嫁的,没有什么限制和规定。往后,寡妇改嫁逐
渐减少,尤其到了公元2 世纪以后,寡妇改嫁就开始遭到反对了。大约到公
元10 世纪以后,情况进一步恶化,尤其到了11 世纪,情况的恶化几乎达到
了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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