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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

问题-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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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比无知、恐惧和歧视更恐怖的,是信息垄断。信息垄断既是无知、恐惧和歧视的源头,同时也使人们在无知中互相传染,加剧了艾滋病的流行,延误了对艾滋病人及其父母、儿女的救治和帮助。鄢烈山先生有篇《农民同胞我的骨肉兄弟》,现从中抄录一段触目惊心的文字如下:    
      “据新华社和中新网披露的消息,卫生部下属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掌握的资料表明,在中国100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农村的感染者占到总数的80%左右;中科院院士曾毅说,有些地方的村民感染率甚至高达20%。12月2日的《21世纪环球报道》防艾专题文章,直言不讳地指出了问题的症结:《政府干预不足:应对艾滋病的致命伤》。    
      据网上数据,农村感染者有80%在河南。举世皆知,就是这个河南,曾长期对农民封锁有人卖血感染艾滋病的信息。那里有个叫高耀洁的退休医学教授,自费为预防艾滋病蔓延上下奔走呼号,受到联合国有关组织关注,却未能出国参加国际防艾交流会议。我曾在1999年11月19日的《南方周末》上发表《谁的大局》一文,批评河南新野县当时的领导人极力对新闻界封锁艾滋病信息的可恶行径。这些个别事例只是地方政府失职渎职导致艾滋病恶性传播的冰山一角。而这种无视民命与国家大局的政治犯罪仍在一些地方发生。《21世纪环球报道》记者最近在贵州铜仁地区看到,有的地方因有不少村民曾到河南卖血,大面积感染了艾滋病毒,而‘这种病整个乡除了卫生院的几位负责人、上面防疫部门的领导以及极少数感染者知道外,几乎无人知晓’。这种隐瞒疫情的做法,岂能用官僚主义、报喜不报忧来形容其邪恶?无异于故意杀人。”至少到今天为止,中国的艾滋病是贫穷病,也是信息垄断病。    
      我们全国各地都有不少穷得到处辗转奔波去卖血供家人生活、治病、供孩子上学的父老乡亲,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不约而同地把当地卖血的情况、把艾滋病疫情当做不可外扬的“家丑”,千方百计地封锁消息,“防火防盗防记者”,把他们的管辖之地变成了自己的“家天下”,置民生的疾苦病痛生死存亡于不顾,全然只顾及自己头顶上的乌纱帽。我很欣赏潘多拉先生的一个判断:人权始于知情权。任何人有权知道自己的处境,任何人有权知道面临的危险。没有这些,人的一切生存、发展的权利都将归于虚无!任何对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消息的封锁,都无异于谋财害命。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信息垄断都是无知之幕,死亡之网。    
      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千方百计地突破各种地方保护和封锁,让人们知道一个真实的世界,既便于艾滋病感染高的地区及时接受社会乃至各界援助,也便于督促地方政府真正履行起对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患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封锁消息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损的,地方政府有责任有义务提供赔偿,相关责任人应该负起相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同时,政府应该通过制度性的安排保障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就业、生活的权利和基本的医疗保证艾滋病患者子女接受教育,保证艾滋病患者子女老人的基本生活。这方面,一定要有常规性的体制安排,靠青黄不接、杯水车薪的社会救助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该立法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得受任何歧视,依法享有公民应有的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不得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的权利;不能将病人的姓名、地址及有关情况公布和传播。2002年世界艾滋病日的主题是“Life,let life”,直译过来就是:活着,也让他人活着。这句话是对健康人说的,也是对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毒携带者们说的。任何只顾自己不顾他人死活的行为(包括信息垄断),都是对人类的犯罪,这样的犯罪,不仅仅是针对艾滋病人,而且也是针对健康人的;不仅仅是针对少数人,而且是针对全体人的。任何人都不是一座孤岛,任何人都和他人血脉相连。    
    


第三章 这个法官卖证据1。这个法官卖证据 

     文/张军、郭静    
      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居民夏新文一家曾经过得十分富足:拥有一栋自建的二层楼房,还有一部轿车。但3年前的一场官司改变了夏新文一家的命运,因为这场漫长的官司,3年来,夏新文花光了存款,卖掉了轿车。如今,夏新文只能靠骑三轮车挣点钱维持一家人的生活。1995年,夏新文在浠水县某企业担任业务经理时,曾经代表企业向个体商人陈解松赊购了      
    一批货物。同年夏新文离职,企业在这批货物的移交结算表上明确注明:货款“与夏新文无关,由公司偿还”。个体商人陈解松也在这张结算表上签了字。然而,1998年6月,陈解松突然向浠水县法院起诉,要求夏新文个人偿还这笔货款。1998年10月,浠水县法院做出判决,判夏新文偿还陈解松货款本息共53万多元。    
      夏新文不服,向黄冈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黄冈市中院在1999年11月做出民事裁定,认为浠水县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不合法,驳回重审。就在浠水县法院重审此案的时候,一件令夏新文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夏新文说:“2000年10月,第二次开庭时,浠水县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主审这个案子的王木清,要求我在7天之内提供原来货物移交结算表的原始件。我跟他讲,我以前交给法官了,再交我交不出来。”    
      2000年10月16日,夏新文向浠水县法院提出,要追究法官失落案卷证据材料的责任。但因没有确凿的证据,最后不了了之。2000年11月,浠水县法院二审,夏新文再次败诉。判决书上说,因为夏新文提供不出那份他与公司的货物结算表的原始件,所以不予作为定案的依据。就在因关键证据丢失而走投无路的夏新文对这场官司失去信心的时候,2001年9月底、10月初,浠水县法官王木清两次主动打电话给夏新文说,要想打赢这场官司就必须得有那份重要证据的原件,现在原件已经找到了,但夏新文必须得出15万元钱购买才行。    
      证据的原件在失踪一年之后再次莫名其妙地出现,而且法官还要把它卖给自己,对此夏新文高兴之余又感到惊讶和气愤。他买了一部小录音机,偷偷录下了他从法官王木清那里买回证据的过程。在买卖证据的交易完成之后,浠水县法院法官王木清还提醒夏新文,要从中吸取教训,以后证据原件交给哪一个法官,都要打个收条,不然就说不清楚了。2001年11月1日,夏新文带着录音带来到浠水法院的上级法院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见到了副院长占云发。11月9日,法官王木清到当地检察机关自首。11月26日,浠水县检察院以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对法官王木清立案调查。副检察长王金山说,王木清法官在重审夏新文货款纠纷案时,曾借阅过其案卷。在翻阅时,把货物结算表原件私自隐藏起来。随后,以夏新文提供不出这一证据原件为主要理由,判夏新文败诉。一年之后,身为法官的王木清又把这份重要证据的原件拿出来卖给当事人。检察人员还调查了解到,早在1999年以前,王木清在浠水县某个乡镇法庭担任庭长的时候,就有过类似的问题。记者在浠水县公安局第一看守所里,见到了50多岁的王木清。这位知法犯法的法官固执地告诉记者,他不接受采访,要想了解问题就到检察院去。    
      据浠水县法院的知情人透露,按法院内部的程序,法官调阅案卷应该都有记录,但出于对法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的信任,经手人很少会一页页地去检查被调阅的案卷是否丢失。浠水县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朱庭长说,在卖证据的事情被揭发以后,王木清曾经来找过他。朱庭长描绘当时的情况说:“他自己出了这个事情感觉完了,人都垮了。”记者在采访中本想和王木清进行一次深入交谈,想了解一下这位50多岁的老法官,从执法者到囚犯的心理历程,但没有成功。可记者在随后几天的艰难采访中,却意外地发现王木清所在的浠水县法院有着更深层的内幕。    
      揭开法院黑幕    
      记者在湖北省浠水县调查法官王木清隐藏、贩卖证据案件的过程中,又了解到这个法院一系列令人震惊的事实。法院院长批示:“要求按被告方意见办”1998年,湖北省浠水县法院受理了当地居民肖步和同浠水三建公司之间的购房款纠纷案。原告肖步和胜诉,法院判三建公司返还肖步和的购房款。可是3年时间过去了,法院的判决居然没有执行。79岁的肖步和多方打听才知道,原来是浠水县法院一位姓汤的院长在这起案件的执行通知书上明确批示:此案不能按期执行,有关事情按被告方三建公司江经理的意见办理。法院院长“要求按被告方意见办”的批示,在当地的律师界引起不小的震动。记者在浠水县神雕律师事务所里见到了这份“批示”的复印件。    
      这上面写的是:    
      “陈琼同志(陈琼是法院法官),三建公司案件春节前不能执行,请按江经理的意    
      见办(江是案件的被告)。”    
      记:他的批示能说明什么呢?    
      律师:说明作为一个法院院长,不但不支持法官公正地执法,反而干扰执法。    
      记: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这是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的。    
      记者找到了这个案子的主审法官。    
      记:(当时)汤善艮批示按被告意见办,您接到他的批示是怎么办的呢?    
      法官:看到批示我觉得很难。按法律规定,这个批示不合法。    
      记:您在法院当法官,是不是其他的领导也有过类似的口头指示呢?    
      法官:肯定有。    
      记:多吗?    
      法官:你要注意的话就多。不注意就习以为常了。    
      浠水县法院的这位法官说,浠水县的执法环境很差,办案期间来自当地党政部门的干预也很多。记者通过浠水县委宣传部联系采访县法院的负责人,县法院方面答复,要得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同意才能接受采访。    
      法院下达创收任务    
      在随后的几天里,记者拿到了一份从浠水县法院办公室复印出来的材料,经过黄冈市律师协会理事、浠水县神雕律师事务所律师严华等人辨认,确定这是一份浠水县法院内部各部门下达创收任务,以及任务完成情况的统计表。这份统计表让记者感到惊讶,因为国家早已明令禁止各级法院定任务、搞创收。在这个法院创收表中,有各个法庭的、各人的任务多少,收费多少,有办案数量,有创收的钱数。据记者调查,1999年,湖北省黄冈市纪委曾接到群众举报,调查过浠水县法院一些法官集体乱收费事件。记者打电话向黄冈市纪委监察局副局长方光明核实情况:    
      记:99年关于浠水法院那个案子究竟是什么结论呢?    
      方:乱收费的问题。不是个人的经济问题,是集体的行为。也不光是浠水法院这样。    
      黄冈市纪委监察局副局长方光明说,1999年他们查出浠水县法院集体乱收费20多万元。这种乱收费的情况在黄冈市普遍存在,不仅仅是浠水县法院的问题。    
      记者在调查采访中,一直想找一位浠水县法院内部的知情人谈一谈有关法院内部的更多情况。经过几天的努力,记者终于采访到浠水县法院的一位法官。    
      记:咱们这个法院每年都有创收任务吧?    
      法官:这个有目共睹,个个都知道。每年都下创收任务。也不光是浠水法院,我们这里整个法院都是这样。    
      法院三大怪事    
      在湖北省浠水县采访期间,当地的一些群众送来举报材料,举报浠水县法院某些法官和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事件。    
      经过采访调查,记者核实了群众举报的三起匪夷所思的事件。    
      事件一:法警赌博,输掉警车。    
      2001年11月20日,浠水县法院法警王小宇开车到武汉执行一起案件期间,到赌场赌博。在    
      输掉6万元公款后,又将法院    
      的警车输掉。经过湖北省公安机关协调,12月14日,这辆输掉的警车才被开回浠水县法院。    
      事件二:违纪法官当了纪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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