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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

汉书 作者:(汉)班固-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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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露改其形,介然有常,有似于士君子之行,是以用铜也。用竹为引者,事之宜也。
    历数之起上矣。传述颛顼命南正重司天,火正黎司地,其后三苗乱德,二官咸
废,而闰余乖次,孟陬殄灭,摄提失方。尧复育重、黎之后,使纂其业,故《书》
曰:“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时。”“岁三百有六旬有六
日,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允厘百官,众功皆美。”其后以授舜曰:“咨尔舜,天之
历数在尔躬。”“舜亦以命禹。”至周武王访箕子,箕子言大法九章,而五纪明历
法。故自殷、周,皆创业改制,咸正历纪,服色从之,顺其时气,以应天道。三代
既没,五伯之末,史官丧纪,畴人子弟分散,或在夷狄,故其所记,有《黄帝》、
《颛顼》、《夏》、《殷》、《周》及《鲁历》。战国扰攘,秦兼天下,未皇暇也,
亦颇推五胜,而自以获水德,乃以十月为正,色上黑。
    汉兴,方纲纪大基,庶事草创,袭秦正朔。以北平侯张苍言,用《颛顼历》,
比于六历,疏阔中最为微近。然正朔服色,未睹其真,而朔晦月见,弦望满亏,多
非是。
    至武帝元封七年,汉兴百二岁矣,大中大夫公孙卿、壶遂、太史令司马迁等言
“历纪坏废,宜改正朔”。是时御史大夫宽明经术,上乃诏宽曰:“与博士共议,
今宜何以为正朔?服色何上?”宽与博士赐等议,皆曰:“帝王必改正朔,易服色,
所以明受命于天也。创业变改,制不相复,推传序文,则今夏时也。臣等闻学褊陋,
不能明。陛下躬圣发愤,昭配天地,臣愚以为三统之制,后圣复前圣者,二代在前
也。今二代之统绝而不序矣,唯陛下发圣德,宣考天地四时之极,则顺阴阳以定大
明之制,为万世则。”于是乃诏御史曰:“乃者有司言历未定,广延宣问,以考星
度,未能雠也。盖闻古者黄帝合而不死,名察发敛,定清浊,起五部,建气物分数。
然则上矣。书缺乐弛,朕甚难之。依违以惟,未能修明。其以七年为元年。”遂诏
卿、遂、迁与侍郎尊、大典星射姓等议造《汉历》。乃定东西,立晷仪,下漏刻,
以追二十八宿相距于四方,举终以定朔晦分至,躔离弦望。乃以前历上元泰初四千
六百一十七岁,至于元封七年,复得阏逢摄提格之岁,中冬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
日月在建星,太岁在子,已得太初本星度新正。姓等奏不能为算,愿募治历者,更
造密度,各自增减,以造《汉太初历》。乃选治历邓平及长乐司马可、酒泉候宜君、
侍郎尊及与民间治历者,凡二十余人,方士唐都、巴郡落下闳与焉。都分天部,而
闳运算转历。其法以律起历,曰:“律容一龠,积八十一寸,则一日之分也。与长
相终。律长九寸,百七十一分而终复。三复而得甲子。夫律阴阳九六,爻象所从出
也。故黄钟纪元气之谓律。律,法也,莫不取法焉。”与邓平所治同。于是皆观新
星度、日月行,更以算推,如闳、平法。法,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
三。先藉半日,名曰阳历;不藉,名曰阴历。所谓阳历者,先朔月生;阴历者,朔
而后月乃生。平曰:“阳历朔皆先旦月生,以朝诸侯王群臣便。”乃诏迁用邓平所
造八十一分律历,罢废尤疏远者十七家,复使校历律昏明。宦者淳于陵渠复覆《太
初历》晦、朔、弦、望,皆最密,日月如合璧,五星如连珠。陵渠奏状,遂用邓平
历,以平为太史丞。
    后二十七年,元凤三年,太史令张寿王上书言:“历者天地之大纪,上帝所为。
传黄帝《调律历》,汉元年以来用之。今阴阳不调,宜更历之过也。”诏下主历使
者鲜于妄人诘问,寿王不服。妄人请与治历大司农中丞麻光等二十余人杂候日、月、
晦、朔、弦、望、八节、二十四气,钧校诸历用状。奏可。诏与丞相、御史、大将
军、右将军史各一人杂候上林清台,课诸历疏密,凡十一家。以元凤三年十一月朔
旦冬至,尽五年十二月,各有第。寿王课疏远。案汉元年不用黄帝《调历》,寿王
非汉历,朔天道,非所宜言,大不敬。有诏勿劾。复候,尽六年。《太初历》第一。
即墨徐万且、长安徐禹治《太初历》亦第一。寿王及待诏李信治黄帝《调历》,课
皆疏阔,又言黄帝至元凤三年六千余岁。丞相属宝、长安单安国、安陵杯育治《终
始》,言黄帝以来三千六百二十九岁,不与寿王合。寿王又移《帝王录》,舜、禹
年岁不合人年。寿王言化益为天子代禹,骊山女亦为天子,在殷、周间,皆不合经
术。寿王历乃太史官《殷历》也。寿王猥曰安得五家历,又妄盲《太初历》亏四分
日之三,去小余七百五分,以故阴阳不调,谓之乱世。劾寿王吏八百石,古之大夫,
服儒衣,诵不详之辞,作袄言欲乱制度,不道。奏可。寿王候课,比三年下,终不
服。再劾死,更赦勿劾,遂不更言,诽谤益甚,竟以下吏。故历本之验在于天,自
汉历初起,尽元凤六年,三十六岁,而是非坚定。
    至孝成世,刘向总六历,列是非,作《五纪论》。向子歆究其微眇,作《三统
历》及《谱》以说《春秋》,推法密要,故述焉。
    夫历《春秋》者,天时也,列人事而因以天时。传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
所谓命也。是故有礼谊动作威仪之则以定命也,能者养以之福,不能者败以取祸。”
故列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之事,以阴阳之中制其礼。故春为阳中,万物以生;秋为
阴中,万物以成。是以事举其中,礼取其和,历数以闰正天地之中,以作事厚生,
皆所以定命也。《易》金、火相革之卦曰“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又曰
“治历明时”,所以和人道也。
    周道既衰,幽王既丧,天子不能班朔,鲁历不正,以闰余一之岁为DB69首。故
《春秋》刺“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于是辰在申,而司历以为在建戌,史书
建亥。哀十二年,亦以建申流火之月为建亥,而怪蛰虫之不伏也。自文公闰月不告
朔,至此百有余年,莫能正历数。故子贡欲去其饩羊,孔子爱其礼,而著其法于
《春秋》。《经》曰:“冬十月朔,日有食之。”《传》曰:“不书日,官失之也。
天子有日官,诸侯有日御,日官居卿以底日,礼也。日御不失日以授百官于朝。”
言告朔也。元典历始曰元。《传》曰:“元,善之长也。”共养三德为善。又曰:
“元,体之长也。”合三体而为之原,故曰元。于春三月,每月书王,元之三统也。
三统合于一元,故因元一而九三之以为法,十一三之以为实。实如法得一。黄钟初
九,律之首,阳之变也。因而六之,以九为法,得林钟初六,吕之首,阴之变也。
皆参天两地之法也。上生六而倍之,下生六而损之,皆以九为法。九六,阴阳、夫
妇、子母之道也。律娶妻而吕生子,天地之情也。六律六吕,而十二辰立矣。五声
清浊,而十日行矣。《传》曰“天六地五”,数之常也。天有六气,降生五味。夫
五六者,天地之中合,而民所受以生也。故日有六甲,辰有五子,十一而天地之道
毕,言终而复始。太极中央元气,故为黄钟,其实一龠,以其长自乘,故八十一为
日法,所以生权衡、度量,礼乐之所繇出也。《经》元,一以统始,《易》太极之
首也。春秋二以目岁,《易》两仪之中也。于春每月书王,《易》三极之统也。于
四时虽亡事必书时月,《易》四象之节也。时月以建分、至、启、闭之分,《易》
八卦之位也。象事成败,《易》吉凶之效也。朝聘会盟,《易》大业之本也。故
《易》与《春秋》,天人之道也。《传》曰:“龟,象也。筮,数也,物生而后有
象,象而后有滋,滋而后有数。”
    是故元始有象一也,春秋二也,三统三也,四时四也,合而为十,成五体。以
五乘十,大衍之数也,而道据其一,其余四十九,所当用也,故蓍以为数。以象两
两之,又以象三三之,又以象四四之,又归奇象闰十九,及所据一加之,因以再B4
3D两之,是为月法之实。如日法得一,则一月之日数也,而三辰之会交矣,是以能
生吉凶。故《易》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
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数二十有五,地数三十,凡天地之数五十
有五,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并终数为十九,《易》穷则变,故为闰法。参
天九,两地十,是为会数。参天数二十五,两地数三十,是为朔、望之会。以会数
乘之,则周天朔旦冬至,是为会月。九会而复元,黄钟初九之数也。经于四时,虽
亡事必书时月。时所以记启、闭也,月所以纪分、至也。启、闭者,节也。分、至
者,中也。节不必在其月,故时中必在正数之月。故《传》曰:“先王之正时也,
履端于始,举正于中,归余于终。履端于始,序则不愆;举正于中,民则不惑;归
余于终,事则不誖。”此圣王之重闰也。以五位乘会数,而朔旦冬至,是为章月。
四分月法,以其一乘章月,是为中法。参闰法为周至,以乘月法,以减中法而约之,
则七B43D之数,为一月之闰法,其余七分。此中朔相求之术也。朔不得中,是谓闰
月,言阴阳虽交,不得中不生。故日法乘闰法,是为统岁。三统,是为元岁。元岁
之闰,阴阳灾,三弦闰法。《易》九厄曰:初入元,百六,阳九;次三百七十四,
阳九;次四百八十,阳九;次七百二十,阴七;次七百二十,阳七;次六百,阴五;
次六百,阳五;次四百八十,阴三;次四百八十,阳三。凡四千六百一十七岁,与
一元终。经岁四千五百六十,灾岁五十七。是以《春秋》曰:“举正于中。”又曰:
“闰月不告朔,非礼也。闰以正时,时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于是乎在矣。
不告闰朔,弃时正也,何以为民?”故善僖“五年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公既
视朔,遂登观台以望,而书,礼也。凡分、至、启、闭,必书云物,为备故也。”
至昭二十年二月己丑,日南至,失闰,至在非其月。梓慎望氛气而弗正,不履端于
始也。故传不曰冬至,而曰日南至。极于牵牛之初,日中之时景最长,以此知其南
至也。斗纲之端连贯营室,织女之纪指牵牛之初,以纪日月,故曰星纪。五星起其
初,日月起其中,凡十二次。日至其初为节,至其中斗建下为十二辰。视其建而知
其次。故曰:“制礼上物,不过十二,天之大数也”。《经》曰“春,王正月”,
《传》曰:周正月“火出,于夏为三月,商为四月,周为五月。夏数得天”,得四
时之正也。三代各据一统,明三统常合,而迭为首,登降三统之首,周还五行之道
也。故三五相包而生。天统之正,始施于子半,日萌色赤。地统受之于丑初,日肇
化而黄,至丑半,日牙化而白。人统受之于寅初,日孽成而黑,至寅半,日生成而
青。天施复于子,地化自丑毕于辰,人生自寅成于申。故历数三统,天以甲子,地
以甲辰,人以甲申。孟、仲、季迭用事为统首。三微之统既著,而五行自青始,其
序亦如之。五行与三统相错。传曰“天有三辰,地有五行”,然则三统五星可知也。
《易》曰:“参五以变,错综其数。通其变,遂成天下之文;极其数,遂定天下之
象。”太极运三辰五星于上,而元气转三统五行于下。其于人,皇极统三德五事。
故三辰之合于三统也,日合于天统,月合于地统,斗合于人统。五星之合于五行,
水合于辰星,火合于荧惑,金合于太白,木合于岁星,土合于镇星。三辰五星而相
经纬也。天以一生水,地以二生火,天以三生木,地以四生金,天以五生土。五胜
相乘,以生小周,以乘“乾”、“坤”之策,而成大周。阴阳比类,交错相成,故
九六之变登隆于六体。三微而成著,三著而成象,二象十有八变而成卦,四营而成
易,为七十二,参三统两四时相乘之数也。参之则得“乾”之策,两之则得“坤”
之策。以阳九九之,为六百四十八;以阴六六之,为四百三十二,凡一千八十,阴
阳各一卦之微算策也。八之,为八千六百四十,而八卦小成。引而信之,又八之,
为六万九千一百二十,天地再之,为十三万八千二百四十,然后大成。五星会终,
触类而长之,以乘章岁,为二百六十二万六千五百六十,而与日月会。三会为七百
八十七万九千六百八十,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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