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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部分

17新唐书(上)-第5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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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辰法七百六十。 
  秒法一百。 
  微分法九十六。 
  置中积分,以冬至小余减之,各以其星终率去之,不尽者,返以减终率;余满通法为日,得冬至夜半后平合日算。各以其星变差乘积算,满干实去之;余满通法,为日。以减平合日算,得入历算数。皆四约其余,同于辰法。及以一象之算除之,以少阳、老阳、少阴、老阴为次,起少阳算外。余以一爻之算除之;所得命起其象初爻算外,得外入爻算数。 
  ○五星爻象历 
  以所入爻与后爻损益率相减,为前差;又以后爻与次后爻损益率相减,为后差;二差相减,为中差。置所入爻并后爻损益率,半中差以加之,九之,二百七十四而一,为爻末率,因为后爻初率。皆因前爻末率,以为后爻初率。初、末之率相减,为爻差。倍爻差,九之,二百七十四而一,为算差。半之,加减初、末,各为定率。以算差累加、减爻初定率,少象以差减,老象以差加。为每算损益率。循累其率,随所入爻损益其下进退积,各得其算定数。其四象初爻无初率,上爻无末率,皆置本爻损益率四而九之,二百七十四得一,各以初、末率减之,皆互得其率。 
  各置其星平合所入爻之算差,半之,以减其入算损益率。损者,以所入余乘差,辰法除,并差而半之;益者,半入余,乘差,亦辰法除:皆中所减之率。乃以入余乘之,辰法而一。所得以损益其算下进退,各为平合所入定数。 
  置进退定数,金星则倍置之。各以合下乘数乘之,除数除之。所得满辰法为日,以进加、退减平合日算,先以四约平合余,然后加减。为常合日算。 
  置常合日先后定数,四而一,以先减、后加常合日算,得定合日算。又四约盈缩分,以定合余乘之,满辰法而一。所得以盈加、缩减其定余,加其日夜半日度,为定合加时星度。 
  又置定合日算,以冬至大小余加之,天正经朔大小余减之。其至朔小余,皆先以四约之。若大余不足减,又以爻数加之,乃减之。余满四象之策除,为月数。不尽者,为入朔日算。命月起天正、日起经朔算外,得定合月、日。视定朔与经朔有进退者,亦进减、退加一日为定。 
  置常合及定合应加减定数,同名相从,异名相消;乃以加减其平合入爻算,满若不足,进退爻算,得定合所入。乃以合后诸变历度累加之,去命如前,得次变初日所入。如平合求进退定数,乃以乘数乘之,除数除之,各为进退变率。 
  五星变行日中率、度中率、差行损益率、历度乘数、除数 
  ○岁星 
  合后伏:十七日三百三十二分,行三度三百三十二分。先迟,二日益疾九分。历,一度三百五十七分。乘数三百五十,除数二百八十一。 
  前顺:百一十二日,行十八度六百五十六分。先疾,五日益迟六分。历,九度三百三十七分。乘数三百五十,除数二百八十一。 
  前留:二十七日。历,二度二百二十分。乘数二百六十七,除数二百二十一。 
  前退:四十三日,退五度三百六十九分。先迟,六日益疾十一分。历,三度四百七十五分。乘数四百七十,除数四百三。 
  后退:四十三日,退五度三百六十九分。先迟,六日益迟十一分。历,三度四百七十五分。乘数五百一十,除数四百六十七。 
  后留:二十七日。历,三度二百一十分。乘数二百七十,除数二百二十二。 
  后顺:百一十二日,行十八度六十五分。先迟,五日益疾六分。历,九度三百三十七分。乘数二百六十七,除数二百二十七。 
  合前伏:十七日三百三十二分,行三度三百三十二分。先疾,二日益迟九分。历,一度三百五十八分。乘数三百五十,除数二百八十一。 
  ○荧惑 
  合后伏:七十一日七百三十五分,行五十四度七百三十五分。先疾,五日益迟七分。历,三十八度二百一分。乘数百二十七,除数三十。 
  前疾: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六度。先疾,九日益迟四分。历,百一十三度五百九十六分。乘数百二十七,除数三十。 
  前迟: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先疾,日益迟四分。历,三十一度六百八十五分。乘数二百三,除数五十四。 
  前留:十三日,历,六度六百九十三分。乘数二百三,除数五十四。 
  前退:三十一日,退八度四百七十三分。先迟,六日益疾五分。历,十六度三百六十七分。乘数二百三,除数四十八。 
  后退:三十一日,退八度四百七十三分。先疾,六日益迟五分。历,十六度三百六十七分。乘数二百三,除数四十八。 
  后留:十三日。历,六度六百九十三分。乘数二百三,除数四十八。 
  后迟: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先迟,日益疾四分。历,三十一度六百八十五分。乘数二百三,除数五十四。 
  后疾: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六度。先迟,九日益疾四分。历,百一十三度五百九十六分。乘数二百三,除数五十四。 
  合前伏:七十一日七百三十六分,行五十四度七百三十六分。先迟,五日益疾七分。历,三十八度二百一分。乘数百二十七,除数三十。 
  ○镇星 
  合后伏:十八日四百一十五分,行一度四百一十五分。先迟,二日益疾九分。历,四百八十分。乘数十二,除数十一。 
  前顺: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一分。先疾,六日益迟五分。历,二度六百二十三分。乘数十二,除数十一。 
  前留:三十七日三百八十分。历,一度二百八分。乘数十,除数九。 
  前退:五十日,退二度三百三十四分。先迟,七日益疾一分。历,一度五百三十一分。乘数二十,除数十七。 
  后退:五十日,退二度三百三十四分,先疾,七日益迟一分。历,一度五百三十一分。乘数五,除数四。 
  后留:三十七日三百八十分。历,一度二百八分。乘数二十,除数一十七。 
  后顺: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一分。先迟,六日益疾五分。历,二度六百二十三分。乘数十,除数九。 
  合前伏:十八日四百一十五分,行一度四百一十五分。先疾,二日益迟九分。历,四百八十分。乘数十二,除数十一。 
  ○太白 
  晨合后伏:四十一日七百一十九分,行五十二度七百一十九分。先迟,三日益疾十六分。历,四十一度七百一十九分。乘数七百九十七,除数二百九。 
  夕疾行:百七十一日,行二百六度。先疾,五日益迟九分。历,百七十一度乘数七百九十七,除数二百九。 
  夕平行:十二日,行十二度。历,十二度。乘数五百一十五,除数百五十六。 
  夕迟行:四十二日,行三十一度,先疾,日益迟十分。历,四十二度。乘数五百一十五,除数百三十七。 
  夕留:八日。历,八度。乘数五百一十五,除数九十二。 
  夕退:十日,退五度。先迟,日益疾九分。历,十度。乘数五百一十五,除数八十六。 
  夕合前伏:六日,退五度。先疾,日益迟十五分。历,六度。乘数五百一十五,除数八十四。 
  夕合后伏:六日,退五度。先迟,日益疾十五分。历,六度。乘数五百一十五,除数八十三。 
  晨退:十日,退五度。先疾,日益迟九分。历,十度。乘数五百一十五,除数八十四。 
  晨留:八日,历八度。乘数五百一十五,除数八十六。 
  晨迟行:四十二日,行三十一度。先迟,日益疾十分。历,四十二度。乘数五百一十五,除数九十二。 
  晨平行:十二日,行十二度。历,十二度。乘数五百一十五,除数百三十七。 
  晨疾行:百七十一日,行二百六度。先迟,五日益疾九分。历,百七十一度。乘数五百一十五,除数百五十六。 
  晨合前伏:四十一日七百一十九分,行五十二度七百一十九分。先疾,三日益迟十六分。历,四十一度七百一十九分。乘数七百九十七,除数二百九。 
  ○辰星 
  晨合后伏:十六日七百一十五分,行三十三度七百一十五分。先迟,日益疾二十二分。历,十六度七百一十五分。乘数二百八十六,除数二百八十七。 
  夕疾行:十二日,行十七度。先疾,日益迟五十分。历,十二度。乘数二百八十六,除数二百八十七。 
  夕平行:九日,行九度。历,九度。乘数四百九十五,除数百九十四。 
  夕迟行:六日,行四度。先疾,日益迟七十六分。历,六度。乘数四百九十六,除数百九十五。 
  夕留:三日。历,三度。乘数四百九十七,除数百九十六。 
  夕合前伏:十一日,退六度。先迟,日益疾三十一分。历,十一度。乘数四百九十八,除数百九十七。 
  夕合后伏:十一日,退六度。先疾,日益迟三十一分。历,十一度。乘数五百,除数百九十八。 
  晨留:三日。历,三度。乘数四百九十八,除数百九十八。 
  晨迟行:六日,行四度。先迟,日益疾七十六分。历,六度。乘数四百九十七,除数百九十六。 
  晨平行:九日,行九度。历,九度。乘数四百九十六,除数百九十五。 
  晨疾行,十二日,行十七度。先迟,日益疾五十分。历,十二度。乘数四百九十二,除数百九十四。 
  晨合前伏:十六日七百一十五分,行三十三度七百一十五分。先疾,日益迟二十二分。历,十六度七百一十五分。乘数二百八十六,除数二百八十七。 
  各置其本进退变率与后变率。同名者,相消为差。在进前少,在退前多,各以差为加;在进前多,在退前少,各以差为减。异名者,相从为并。前退后进,各以并为加;前进后退,各以并为减。逆行度率则反之。皆以差及并,加、减日度中率,各为日度变率。其水星疾行,直以差、并加、减度中率,为变率。其日直因中率为变率,勿加、减也。 
  以定合日与前疾初日、后疾初日与合前伏初日先后定数,各以同名者相消为差,异名者相从为并。皆四而一。所得满辰法,各为日度。乃以前日度盈加、缩减其合后伏度之变率及合前伏、前疾日之变率,亦以后日度盈减、缩加其后疾日之变率及合前伏、前疾度之变率。金水夕合,反其加减。留退亦然。其二留日之变率,若差于中率者,即以所差之数为度,各加、减本迟度之变率。谓以所多于中率之数加之,少于中率之数减之。已下加、减准此。退行度之变率,若差于中率者,即倍所差之数,各加、减本疾度之变率。其土、木二星,既无迟、疾,即加、减前、后顺行度之变率。其水星疾行度之变率,若差于中率者,即以所差之数为日,各加、减留日变率。其留日变率若少不足减者,即侵减迟日变率;若多于中率者,亦以所多之数为日,以加留日变率。各加、减变率讫,皆为日度定率。其日定率有分者,前后辈之。辈,配也,以少分配多分,满全为日。有余转配其诸变率。不加减者,皆依变率为定率。 
  置其星定合余,以减辰法;余以其星初日行分乘之,辰法而一,以加定合加时度,得定合后夜半星度及余。自此各依其星计日行度,所至皆从夜半为始。各以一日所行度分顺加、退减之。其行有小分者,各满其法从行分。伏不注度,留者因前,退则依减。顺行出虚,去六虚之差。退行入虚,先加此差。六虚之差,亦四而一,乃用加减。讫,皆以转法约行分,为度分,得每日所至。日度定率,或加或减,益疾益迟,每日渐差,不可预定。今且略据日度中率,商量置之。其定率既有盈缩,即差数合随而增损,当先检括诸变定率与中率相较近者因用其差,求其初、末之日行分为主。自余诸变,因此消息,加、减其差,各求初、末行分。循环比较,使际会参合,衰杀相循。其金、水皆以平行为主,前后诸变,准此求之。其合前伏,虽有日度定率,因加至合而与后算不叶者,皆从后算为定。其初见伏之度,去日不等,各以日度与星辰相较。木去日十四度,金十一度,火、土、水各十七度皆见。各减一度,皆伏。其木、火、土三星,前顺之初,后顺之末,及金、水疾行、留、退初、末,皆是见、伏之初日,注历消息定之。金、水及日、月度,皆不注分。 
  置日定率减一,以所差分乘之,为实。以所差日乘定日率,为法。实如法而一,为行分,得每日差。以辰法通度定率,从其分,如日定率而一,为平行度分。减日定率一,以所差分乘之,二而一,为差率。以加、减平行分,益疾者,以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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